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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離職員工如何提取住房公積金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和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對等繳存的長期住房儲蓄。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鄭州離職員工如何提取住房公積金相關內容,文章希望大家喜歡!
提取政策和額度的確定
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可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本息余額,同時注銷該職工的住房公積金賬戶。辦理提取業務前,應由單位經辦人到單位公積金繳存網點為其辦理賬戶封存手續。
所需材料
(一)因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提取所需資料:
1、提取人的身份證;
2、《鄭州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
3、提取人的公積金聯名卡;
4、縣(市)以上勞動鑒定委員會出具的勞動能力鑒定證明(一至四級);
5、終止勞動關系證明。
(二)因戶口遷出本市行政區域或本市農業戶口提取所需材料:
1、提取人的身份證;
2、《鄭州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
3、提取人的住房公積金聯名卡;
4、戶口遷移證或戶口簿;
5、終止勞動關系證明。
(三)在職期間被判刑提取所需資料:
1、提取人的身份證;
2、《鄭州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
3、提取人的住房公積金聯名卡;
4、司法部門出具的判決書;
5、終止勞動關系證明。
(四)未重新就業滿五年提取所需資料:
1、提取人的身份證;
2、《鄭州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
3、提取人的住房公積金聯名卡;
4、失業證、下崗證、再就業優惠證。
辦理以上業務注意事項:
1、《鄭州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以下簡稱為:《提取申請表》)除金額欄和簽字欄外均需填寫。
2、職工本人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時,所填寫的《提取申請表》不需要加蓋單位財務章或公章。
3、經職工本人同意委托他人代辦的,《提取申請表》每聯必須加蓋單位財務章或公章(單位財務章或公章名稱必須與單位公積金賬戶名稱一致),且職工本人須提前辦理“公積金聯名卡”并簽約。委托代辦人為職工本人的配偶、父母或子女時,須提供委托代辦人身份證、與職工本人的關系證明(戶口簿、結婚證);委托代辦人為單位經辦人(單位在管理中心備案的經辦人)時,須提供單位經辦人身份證;委托代辦人為其他人時,須提供委托代辦人身份證、經公證處公證有效的《公證書》。
4、因戶口遷出本市行政區域與該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后,需未重新就業。如果重新就業的只能辦理公積金賬戶轉移合并:若身份證住址為外地的可不提供戶口簿、鄭州市(包括六縣一區)提供身份證和戶口本。戶口本顯示農業家庭戶的可直接提取,不是農業家庭戶口的,身份證地址和戶口本一致,顯示某鎮、某村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戶口遷移證由遷出地公安機關出具。
5、在職期間被判刑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提取,判決書提供復印件即可。
6、未重新就業滿五年提取,失業證、下崗證和再就業優惠證提供其中一證即可,失業時間須年滿五年。
7、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是文件形式的驗原件留復印件,若是證明形式須留原件。
8、以上所需材料均須攜帶原件,并提供復印件一份(除“公積金聯名卡”、《提取申請表》外),所有復印件須使用A4紙。
9、在住房公積金百花路辦事大廳辦理提取業務時,須提供提取人本人“公積金聯名卡”;在住房公積金鄭東新區辦事大廳、花園路辦事大廳、經濟技術開發區辦事大廳、高新區辦事大廳辦理提取業務時,可使用“公積金聯名卡”,也可選擇使用提取人本人中行卡或存折,若選擇使用中行卡或存折辦理,須提取人本人親自到場辦理。
提取住房公積金程序:
(1)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首先向單位提出申請,經單位審核屬實后,填寫《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一式二聯)和《住房公積金提取明細表》(一式二聯),加蓋公章及財務印鑒;
(2)繳存單位經辦人員或職工個人持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住房公積金提取明細表》及相關證明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到公積金中心辦理提取;
(3)經辦人員或職工個人將轉賬支票交回單位財務部門,財務部門按所列金額給付職工現金。
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范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達到國家法定離退休年齡,或已正式辦理了離退休手續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六)支付自住房屋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資收入15%以上部分的;
(七)正在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八)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九)遇到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十)連續失業兩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區最低工資收入,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十一)職工在職去世,有繼承人或受遺贈人領取的;
(十二)職工為農業戶口或非本市戶口并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住房公積金的提取要求
(一)非本市戶籍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不在本市就業且離開本市的;
(二)職工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
(三)職工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并造成生活嚴重困難的;
(四)職工因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發生福建省勞動社保部門規定的特殊病癥(參照公積金中心網站的“部門文件”欄目),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五)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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