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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租房繼承條件
公共租賃住房不是歸個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機構所有,用低于市場價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價格,向新就業職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學畢業生,包括一些退休老人及殘疾人。還有一些從外地遷移到城市工作的群體。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北京公租房繼承條件相關內容,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大家!
北京公租房繼承條件 1
1、同一個戶籍:
繼承變更者需與公租房戶主同一個戶籍。
2、家庭成員:
想繼承變更的人必須是原公租房戶主的家庭成員,比如是公租房戶主的'配偶、子女、父母、外祖父、外孫女……
3、共同居住兩年以上
該家庭成員必須和公租房戶主共同居住兩年以上,才有權利繼承變更,若家庭成員中有一人滿兩年以上,可以占更大優勢。
4、該家庭成員沒有其它住房
公租房本來就是為保障弱勢群體的,若家庭成員中無其他住房,可變更繼承。若有其它住房,就沒有權利變更承租人。
5、四個條件缺一不可
公租房戶主去世后,若想變更承租人的話,需要滿足上述四個條件即可。
北京公租房繼承條件 2
根據北京市相關規定,申請變更為公房承租人的須滿足以下基本條件:原承租人死亡或外遷;與原承租人為同一戶籍;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員;與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一年以上;沒有其他住房。另外,滿足條件的當事人還須寫出書面申請,經出租人同意并辦理變更登記后方能成為合法的公房承租人。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因直管公房租賃引發糾紛的受理問題的意見》(2003年11月27日 京高法發[2003]350號)規定因直管公房租賃引發的各種糾紛,既有民事法律性質的爭議,也有行政法律性質的爭議,應區別對待。對于直管公房承租人與政府公房管理部門或直管公房經營管理單位在履行直管公房租賃合同過程中,因違反合同規定的房屋保護、維修、房屋租金交納、承租人變更等權利義務發生的糾紛,作為民事案件處理。對于直管公房承租人死亡后,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對政府公房管理部門或直管公房經營管理單位依職權變更直管公房承租人提起的訴訟作為行政訴訟處理。
查了很多公房承租方面的法律法規及北京市的相關規定,發現關于公房承租人變更問題的最新規定為1995年《北京市房地產管理局關于啟用〈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賃合同〉的.通知》中雙方議定事項的第七條:租賃期限內,乙方同一戶籍共同居住一年以上又無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員愿意繼續履行原合同,其他家庭成員又無異議的,可以辦理更名手續。
如果根據這條規定,顯然如果要變更公房承租人,那么申請人要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一、同一戶籍的家庭成員;
二、共同居住一年以上;
三、沒有其他住房;
四、其他家庭成員無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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