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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公租房申請人違約情形
公共租賃住房作為有別于廉租住房、經濟適用房的一種新型保障性住房,尚無一個內涵統一的明確界定。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長春公租房申請人違約情形相關內容,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大家!
長春公租房申請人違約情形
住房保障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根據合同約定或者法定情形,解除合同并收回保障房:
1、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保障房內居住的;
2、無正當理由連續2個月或者累計6個月以上未繳納租金的;
3、擅自互換、出借、轉租、抵押保障房的;
4、將保障房用于經營性用途或者改變使用功能的;
5、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租賃的保障房嚴重毀損的;
6、存款、股票基金等資產價值超過規定數額或者經審核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
7、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其他違法、違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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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條件
1、在本地無住房或者住房面積低于規定標準;
2、收入、財產低于規定標準;
3、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在本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
4、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辦理流程
1、公共租賃住房受理點受理申請,對申請材料的原件進行核實。
2、公共租賃住房受理點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將申請材料報送申請家庭所在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本市戶籍家庭依據戶口所在行政區域上報,非本市戶籍家庭依據主申請人工作單位所在行政區域上報。
3、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對申請家庭的收入、住房等情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初審意見。初審合格的在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張榜公示,公示期限為7日。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
4、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自收到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家庭的收入、財產、住房等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查意見。審查合格的在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網站上公示15日,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家庭確定為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統一登記,參加輪候。實施保障的情況應當在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網站長期向社會公開。
5、經審查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自審查結束之日起3日內書面通知受理申請的受理點,由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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