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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居住證辦理條件
將流動人口納入實有人口屬地管理后,將增加居住證社會服務與社會保障兩大功能,從而使流動人口在勞動就業、醫療保險、子女教育、租賃房屋、購車購房等方面享有必要的待遇,從中折射出的,是政府角色由重管理向重服務的轉變。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福建居住證辦理條件相關內容,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大家。
辦理條件
(一)合法穩定就業:在居住地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招用,或者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的;
(二)合法穩定住所:在居住地具有合法所有權的房屋、租賃的房屋或者用人單位、就讀學校的宿舍居住的;
(三)連續就讀:在居住地全日制小學、中學、中高等職業學校或者普通高等學校取得學籍并就讀的。
拓展內容: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符合條件的居住證申請人拒絕受理、發放的;
(二)違反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的;
(三)利用制作、發放居住證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四)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在工作中知悉的居住證持有人信息的;
(五)篡改居住證信息的;
(六)拒不按照規定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務或者便利的;
(七)不依法處理侵害居住證持有人合法權益行為的;
(八)超越職權或者違反法定情形、處罰種類、數額對相關單位、個人實施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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