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移中不動產如何登記
我們知道,不動產采取的是登記主義,動產一般不用登記,是交付主義。那么,債權轉移中不動產如何登記呢?債務人將不動產轉移,債權人是否有權撤銷呢?以下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轉移中不動產如何登記的詳細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債權轉移中不動產如何登記?
1、申請申請人根據辦事指南準備登記申請書,向不動產登記中心提交登記申請材料,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真實有效。市不動產登記中心為申請人提供登記業務指南和咨詢、不動產單元配號、登記申請表及樣本并指導填寫。
2、受理查驗申請主體,查驗申請材料,詢問申請人,掃描、錄入相關信息,出具受理意見。符合要求予以受理的當場出具受理通知書,不予受理的填寫不予受理告知書。如申請人提交的登記資料中缺少必要的“不動產界址坐標、空間界限、權籍調查表、權屬界限協議書、宗地圖、房屋測繪報告、房屋平面圖等材料”的情況,不動產登記中心告知申請人可以委托專業技術單位開展權籍調查和測繪。
3、審核
1)初審:查驗申請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材料以及授權委托書與申請主體是否一致;權屬來源證明材料或者登記原因證明文件與登記申請的內容是否一致;不動產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等權籍調查成果是否完備,權屬清楚、界址清晰、面積準確,與申請登記的不動產狀況是否一致;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完稅或者繳費憑證是否齊全,在《不動產登記申請審批表》上簽署初審意見。
2)復審/核定:核對提交的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規范格式,各類表格、文書內容是否填寫完整,錄入信息是否準確、掃描資料是否完整清晰;核對申請登記的事項是否與提交的相應資料相符,對提交材料是否與申請主體、申請登記的不動產以及申請登記的內容一致,不動產單元確認是否準確;審查是否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完稅或者繳費,申請人應繳納的費用是否計算準確;審查是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申請登記的不動產存在查封、抵押、預告、異議等限制或提示事項;對需要實地查看的開展實地查看或調查;在《不動產登記申請審批表》上簽署復核、核定意見。
4、登簿
1)登簿:根據收件資料和審核意見,對需登記入簿的相關事項進行再次審核,根據登記業務分配證書、證明編號,查驗登簿信息與申請登記內容是否一致,確認登簿;
2)繕證:打印不動產權證書或不動產登記證明,粘貼圖件,加蓋不動產登記轉用章,記錄不動產權證書和證明使用情況,移交權屬證書或登記證明與登記資料;
3)繳費:對申請人按規定繳納的各項登記費用進行審核、確認后,辦理不動產登記繳費事項;
4)發證:查驗申請人的'《登記受理告知單》與身份證明無誤后,由申請人和經辦人填寫領證記錄表,向申請人發放不動產權屬證書、登記證明或不予受理告知書,并將資料整理移交;
5)歸檔:將不動產登記產生的登記簿冊、申請審核表、提交資料等不動產登記相關資料進行補建目錄、校對、歸檔。
二、債務人將不動產轉移,債權人是否有權撤銷?
債權人可以起訴要求撤銷轉讓行為。
參考:《合同法》第七十四條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七十五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三、不動產登記的效力如何?
不動產登記效力,是指通過登記這一法律事實對當事人的不動產物權所施加的實際作用。從法律效果看,不動產登記效力包括公示效力、公信效力、對抗效力以及權利正確性推定效力。但在具體制度設計上,關于不動產登記效力如何,各國由于基本國情和歷史傳統差異,對不動產登記效力也有所不同。關于不動產登記效力,學界也有不同的觀點:
登記對抗主義和登記要件主義模式之爭。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依照登記對抗主義,由于不動產物權變動不需要登記,因此不動產登記沒有公信力,只有對抗力,這樣不經公示即可發生物權變動,不僅在理論上是矛盾的,而且在實踐中對第三人的保護也是不利的。而登記要件主義由于不動產物權變動必須辦理登記,因此登記具有公信力,符合物權的排他性效力,有利于維護交易安全,因此在制度設計上應以登記要件主義為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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