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享受失業保險待遇領取標準
失業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之一,在很多人失業之后,都會關心一個問題,失業保險能領多少錢。以下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享受失業保險待遇領取標準的相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失業保險金領取標準
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為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至90%。具體標準為:
1、累計繳費時間不滿5年的,按最低工資標準的70%發放;
2、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按最低工資標準的75%發放;
3、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不滿15年的,按最低工資標準的80%發放;
4、累計繳費時間滿15年不滿20年的,按最低工資標準的85%發放;
5、累計繳費時間滿20年以上,按最低工資標準的90%發放;
6、從第13個月起,失業保險金一律按最低工資標準的70%發放。
二、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月數和領取標準如何計算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不滿1年的,不領取失業保險金;滿1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4個月,以后每增加1年增加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但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實際繳費年限滿1年以上,未計算過的視同繳費年限可以合并計算)。
參保的農民合同制工人失業后,領取一次性生活補助金,其數額按照其參保繳費時間長短計算,連續參保繳費每滿1年,按當地一個月的失業保險金的標準領取一次性生活補助金,但最多不超過6個月的失業保險金的總和。農民合同制工人不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失業人員每個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為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三、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
1、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已依法定程序辦理失業登記的;
(4)有求職要求,愿意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
2、勞動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具體包括下列情形:
(1)終止勞動合同的;
(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因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提供勞動條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4)因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5)因用人單位克扣、拖欠工資,或者不按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6)因用人單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或者集體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7)因用人單位扣押身份、資質、資歷等證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8)因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9)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享受失業保險待遇領取標準】相關文章:
領取失業保險待遇的條件規定04-02
惠州失業保險領取標準11-19
哈爾濱失業保險領取標準03-24
鄭州失業保險金領取待遇04-04
襄陽失業保險金領取待遇03-18
西安失業保險金領取待遇12-12
廣西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和待遇發放標準03-19
職工辭職后,可否享受失業保險待遇?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