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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離婚證補辦條件
登記離婚最重要的條件是夫妻雙方自愿離婚,這種自愿的行為是排除一切外界的阻撓、干涉,完全發自內心的自愿行為。接下來由小編為大家整理出太原離婚證補辦條件,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太原離婚證補辦條件
1、太原市戶籍居民或原辦理登記的機關在太原市內。
2、申請人現今仍然維持與辦理登記時一致的婚姻狀況。
3、申請人的離婚證遺失或損毀。
4、申請人戶口簿上已注明離婚。
注:若戶口簿上沒有注明離婚,不可補發離婚證,可出具《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
拓展內容:
一、補辦流程:
1、提出申請
申請人雙方攜帶各自的身份證件及其他辦理材料到原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2、審查材料
工作人員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并核查婚姻登記檔案。
3、登記填表
申請人交納登記費,雙方書寫聲明書,簽名、按指印,登記人員編號、登記打印結婚證,填寫<補領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
4、發放離婚證
辦理登記手續后,將相關登記手續存檔,并當場發放離婚證。
二、辦理材料
(1)本人戶口簿;
(2)身份證和離婚登記檔案;
。3)《申請補領婚姻證登記聲明書》的簽字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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