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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承諾書范文
婚內保證書是否有法律效應呢》下面是YJBYS為大家搜集整理出來的一份正式的婚內保證書,僅供參考!
甲方:XXX.女,出生xxxx年xx月xx日,漢族,住址xxx 。身份證號:xxxxxxx
乙方:XXX ,男,出生xxxx年xx月xx日,漢族,住址xxx 。身份證號:xxxxxx
鑒于:
雙方于20**年*月*日登記結婚,具有合法的夫妻關系,于20**年**月**日生育一女兒**。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及有關法律規定,雙方經友好協商,對財產的歸屬達成原則性意見,特簽訂協議,雙方遵照執行。
一、婚內現有財產的約定:
現有財產如下:
1、位于**的房屋,現房屋產權登記人為XXX
2、位于**及車庫,現房屋產權證正在辦理之中;
3、位于上述二套房屋內的其他設施。
4、XXX執有的XXX有限公司20%的股權。
上述所列的所有財產均歸**所有,其中上述第2項在辦理房屋產權證時,雙方一致同意產權人為XXX。
二、婚姻存續期間取得財產權屬的約定:
自本協議簽定之后,各自經手取得及以其名義取得的財產(包括《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確定的財產范疇)歸各自所有,對方不得主張所有權。
三、對于個人財產處理的約定:
婚前個人財產及婚后自己所得財產分別歸其個人所有,雙方經濟獨立,各自財產由個人完全支配處置,無須征得配偶同意。同時,對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所支出的必須費用,由夫妻雙方各承擔一半。
四、對于共同財產處分的約定:
夫妻婚后對于日常消費支出1000元以下的,可自行支配開銷;凡處理超過1000元價值以上的錢物時,一方處置時必須經過配偶另一方書面同意,否則視為一方未經共有人同意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由處理一方承擔相應的責任。
五、涉及到一方企業投資等的約定:
企業投資權益的一方,因經營需要該企業融資借款時,若此投資權益形式為(①有限責任公司出資額;②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③集體企業或股份制企業中的股份;④個人公司;⑤某外資企業的出資),則該債務均為企業法人債務,與配偶無關;若該投資權益形式為(①合伙人企業的合伙份額;②個體工商戶;③個人獨資企業),則該企業舉債時一方應通知其配偶,否則視為其個人債務,由其個人償還。
六、對于婚姻存續期間現有債務約定:
現有債務情況如下:雙方因購房由**經手所欠債務**萬元,另外,本協議簽定后欲由**經手再向他人所借債務**萬元,此二項債務共計**萬元,由**承擔。
七、對于婚姻存續期間產生的其他債務的約定:
涉及到今后其他個人經手的債務時,一方對外舉債時必須向債權人明示夫妻間的財產約定,該債務系一方個人債務,另一方不承擔還款義務。
八、對于婚姻存續期間共同債務的約定:
雙方因為共同生活所需的開支,由雙方各承擔一半;因為共同的利益或責任而產生的債務(包括因為共同的利益而產生的債務、子女因為非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等情況下而產生的共同債務)由雙方共同承擔。
九、對于女兒**撫養費用的約定:
雙方對于**應當承擔共同的撫養責任,以有利于**成長的原則對子女進行撫養。**由**承擔主要撫養義務,**每個月承擔**撫養費用**元,從20**年起,按每年遞增200元支付,直至**大學畢業為止。承擔的方式為每年1月1日,3月1日,6月1日,9月1日支付,此款直接以現金支付
十、損害賠償的約定:
如一方由于婚外情主動提出離婚的(或不提出離婚),且無過錯方有證據證明婚外情存在的,除按照上述原則分割財產,債權及債務外,有過錯方應支付給無過錯方精神賠償損害金10萬元,支付方式為在辦理相關手續時直接以現金支付給對方。
十一、雙方因為履行協議發生爭議,應當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加以解決。
十二、本協議一式二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XXX
乙方:XXX
201X年XX月XX日
婚內保證書的認定
近來,律師接連遇到了多起類似的咨詢,都是關于一方在婚內因為自己存在某種過錯行為而向對方寫下的“保證書”,在離婚訴訟中是否有效的問題。這類保證書通常出現在一方(多為男方)有婚外情、賭博、吸毒、家庭暴力等行為的情況下,為了挽回婚姻,被迫以書面形式向對方認錯,保證今后會“痛改前非”;并約定今后如再出現類似問題從而導致離婚的,“財產都歸對方所有”,“自愿放棄孩子撫養權”等等。這類保證書在現實生活中不算少見,相信讀者朋友們對此也并不陌生。但是,這種“保證書”到底有沒有法律效力,在離婚訴訟中能否被法院采納呢?目前存在各種各樣的觀點,包括在律師界也有一定的觀點分歧。那么,作為婚姻專業律師,我今天就和大家一起來仔細分析這個問題,談談我對這個問題的看法。
一、保證書中關于該方存在過錯行為的記載,可以作為另一方主張感情破裂和對方存在過錯的直接證據,在離婚訴訟中具有重要的證明效力。如果這種過錯符合《婚姻法》四十六條規定的“重婚”、“同居”、“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情形的,無過錯方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二、保證書關于離婚時“放棄財產”的承諾,或者對將來離婚時雙方如何財產分割作出的單方保證,如果內容明確,應當視為婚內的財產約定,符合婚姻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因此,這部分關于離婚財產處分的承諾,應當具有法律效力,在離婚訴訟中應當予以認定。
三、保證書關于離婚時“自愿放棄孩子撫養權”的內容,在法律效力上存在一定的問題。婚姻關系不是《合同法》講的合同關系,因此還是要在《婚姻法》的框架下來看待。雖然,這種約定或承諾并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但因為《婚姻法》并未賦予婚姻當事人在離婚訴訟之外的其他階段可以對離婚后子女撫養權進行協商或作出單方承諾的權利,就像雖然雙方簽訂了離婚協議,但未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在離婚訴訟中該協議依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一樣。但是,該保證書關于過錯方所犯過錯的記載,和放棄孩子撫養權的承諾,可以作為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決定孩子撫養權歸屬的重要參考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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