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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新準則對資產負債表的新規定
一、資產負債表日后調整事項界定與會計處理的變化
與舊準則相比,新準則對資產負債表日后調整事項的定義、通常包括的項目和會計處理等方面作了進一步地修改和完善。
首先,舊準則認為“調整事項”是指“資產負債表日后至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之間發生的,為資產負債表日已經存在的情況提供了新的或進一步證據,有助于對資產負債表日存在情況有關金額做出重新估計的事項”。這個定義看似嚴謹和具體,但實際上并沒有“一針見血”地體現出調整事項的本質特征,不容易判斷資產負債表日后發生的某一事項究竟是調整事項還是非調整事項。另外,舊定義中“資產負債表日后至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之間發生的”一句中的“后”字顯得有些多余,因為準則中對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的定義中明確界定了時間范圍,即資產負債表日至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之間。而新準則對舊準則調整事項的定義進行了修改,明確指出調整事項是指“對資產負債表日已經存在的情況提供了新的或進一步證據的事項”,使財務報表使用者可以更清楚地判斷某一事項究竟是調整事項還是非調整事項要取決于該事項表明的情況在資產負債表日或資產負債表日以前是否已經存在。若該情況在資產負債表日或資產負債表日以前已經存在,則屬于調整事項;反之,則屬于非調整事項。
其次,新準則對調整事項所包括的主要項目也采取舉例方式作了具體規定:
一是資產負債表日后訴訟案件結案,法院判決證實了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已經存在現時義務,需要調整原先確認的與該訴訟案件相關的預計負債,或確認一項新負債;
二是資產負債表日后取得確鑿證據,表明某項資產在資產負債表日發生了減值或者需要調整該項資產原先確認的減值金額;
三是資產負債表日后進一步確定了資產負債表日前購入資產的成本或售出資產的收入;
四是資產負債表日后發現了財務報表舞弊或差錯。由此可見,新準則對調整事項所包括的主要項目作了較大的刪改,增加了有關需要調整預計負債或確認新負債的舉例;刪去了原準則中的第二項和第四項,基本上保留了第一項和第三項,并且對其表述更加嚴謹和細致,更具有可理解性和操作性。
最后,新準則明確了資產負債表日后調整事項會計處理的基本原則,即企業發生的資產負債表日后調整事項,應當調整資產負債表日的財務報表。既要進行有關賬務處理,還要同時調整年度財務報告和中期財務報告相關項目的數字;既要調整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相關項目的金額,還要調整已經“轉正”的所有者權益(股東權益)變動表和財務報表附注相關項目的金額。
二、資產負債表日后非調整事項范圍、舉例與會計處理的變化
首先,新準則修改了非調整事項的定義,擴大了非調整事項的范圍。舊準則把“資產負債表日后至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之間才發生的,不影響資產負債表日的存在情況,但不加以說明將會影響財務報告使用者作出正確估計和決策的事項”作為非調整事項,認為只有影響財務報告使用者的估計和決策的事項才是非調整事項。新準則把非調整事項解釋為“表明資產負債表日后發生的情況的事項”,從而將所有表明資產負債表日后發生的情況的事項都納入非調整事項的范圍,而不論這些事項的重要性和影響力等情況如何。
其次,舊準則列舉了十二項具體非調整事項,而新準則對其進行了重新組合,刪去了舊準則中的第四、九、十、十二項舉例。鑒于企業合并或者處置子公司的行為足以影響企業股權結構、經營范圍等方面,對企業未來的生產經營活動產生重大影響,因此,新準則又刪去了舊準則中對企業合并或處置子公司的限制“重大”一詞,意味著只要是在資產負債表日后發生的企業合并或處置子公司就屬于非調整事項,不再區分是不是重大,這樣有利于增加會計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保護投資者和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和合法權益。
最后,新準則明確了非調整事項會計處理的基本原則,即企業發生的非調整事項,不應當調整資產負債表日的財務報表;同時要求對每一項重要的資產負債表日后非調整事項在財務報表附注中做出相應的披露。
三、對擬分配和宣告發放的股利或利潤的會計處理變化
對于資產負債表日后,企業利潤分配方案中擬分配的以及經審議批準宣告發放的股利或利潤,舊準則要求將該類現金股利在資產負債表所有者權益中單獨列示;股票股利在會計報表附注中單獨披露。而新準則要求對資產負債表日后利潤分配方案中擬分配的以及經審議批準宣告發放的股利或利潤不確認為資產負債表日的負債,但應在附注中單獨披露。這是因為,資產負債表日后,企業制定利潤分配方案,擬分配或經審議批準宣告發放股利或利潤的行為雖然可導致企業負有支付股利或利潤的義務,但支付義務在資產負債表日尚不存在,不應該調整資產負債表日的財務報告,因此,該事項為非調整事項。
四、對持續經營部分說明的變化
新舊準則都對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表明持續經營假設不再適用的情況進行了規定,新準則對持續經營部分的說明進行了刪減,在總則部分單獨列出一個條款,對該事項作出規定: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表明持續經營假設不再適用的,企業不應當在持續經營基礎上編制財務報表。這表明企業不得在原有基礎上調整財務報表金額,也不得僅僅在附注中做出說明,既明確了企業在發生該種事項情況下的處理要求,同時也表明新準則對調整事項、非調整事項處理方法的規定主要適用于符合持續經營假設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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