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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業主代表大會制度有利于社區業主自治
《物權法》將于2007年10月1日實施。2003年9月1日實施的《物業治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基于《物權法》已于2007年8月31日就有關條款做了修改,將與《物權法》同步實施。《條例》要規范的主要對象是業主一方、物業服務企業一方,以及兩者之間的關系。從《條例》實施四年來的實際情況看,《條例》對規范物業服務企業的運作和進步服務水平起到了較好的作用。但對于規范業主這一方,也就是如何使業主達成共叫,如何使業主做出共同決定方面,《條例》在過往四年產生的效果,差強人意。
從社區業主自治的現狀來看,最主要、最困難的是如何讓業主在廣泛參與的基礎上,對于社區的事務,如選擇物業服務的方式,選擇物業服務企業等,做出共同決定。有了業主的共同決定,具體執行是次要的、好處理的題目。
對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構架的熟悉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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