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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中的代位權之我見
【內容提要】合同履行中的代位權是由《合同法》所確立的債權人的債的保全制度,債權人可以依法獲得債務人的它方面的債權,并可以依法享有獨立訴訟請求權,就債權人的債權利益向特定的第三人即次債務人主張受償權。然而,目前由于代位權相關的法律規定尚未完善,司法實踐亦缺乏經驗,代位權糾紛的訴訟與立法目的相距甚遠。為此,本人對代位權的法定概念、特征、性質、構成要件進行了分析、論證,并闡述了自己的觀點。同時,對人民法院審理代位權糾紛的程序、法律適用進行了相關的探索,提出了自己的見解。 【關鍵詞】合同法 代位權 司法實踐 合同履行中的代位權是在我國的《民事訴訟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規范的代位執行權的基礎上發展而來的,并在《合同法》中做出了明確的法律規范確立的。代位權訴訟制度的確立,突破了合同相對性規則,直接牽制并涉及到了第三人的權利與義務,使債權在特殊的情勢下產生了效力移轉,從而強化了對債權人債權的保護。對于依法保護債權人的正當權益,減少“三角債”之麻煩來說無疑是有益的。但就大多的債權人群體來講,目前對如何正確熟悉和理解,更不用說運用這一法律武器,仍然是存在著一定的盲區和誤區。同時,在人民法院的司法實踐中由于法律尚不夠完善,個案未幾,經驗不足。為此,筆者就此代位權試析如下淺見,以求引玉。一、代位權的法律概念與特征 代位權的法律概念在《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關于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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