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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試論民事執(zhí)行參與分配制度

        時間:2024-08-26 06:06:20 法律畢業(yè)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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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試論民事執(zhí)行參與分配制度

        一、引言

          在民事司法活動的執(zhí)行過程中,常有被執(zhí)行人對多個債權人負有給付義務,而其財產不足履行全部債務的情形,此時就涉及到如何分配被執(zhí)行人現有財產的。解決這一題目通常是由破產制度來進行,而我國的破產法律制度為一般破產主義的破產法律制度,在我國破產的能力主體只能是法人,這只能解決正常的企業(yè)法人作為被執(zhí)行人,其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時的財產分配題目。而對于公民、其他組織以及某些被撤消、注消或歇業(yè)時對其負有清算義務者不履行清算義務且其現有可供執(zhí)行財產較少的法人企業(yè)作為被執(zhí)行人時,就要適用參與分配制度來處理這一題目。

          參與分配法律制度向前可以追溯至羅馬法。羅馬法學家保羅《論告示》第59編指出:“當債權人中的一人要求控制債務人的財產時,人們問:是否只有提出了要求的人才能夠占有此財產?當只有一個人提出要求并且得到裁判官答應時,這是否使所有債權人均有了占有財產的可能性?確切地說,在裁判官答應占有之后,這不被看作是對提出要求者的答應,而被視為答應所有債權人占有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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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試論民事執(zhí)行參與分配制度

            一、引言

              在民事司法活動的執(zhí)行過程中,常有被執(zhí)行人對多個債權人負有給付義務,而其財產不足履行全部債務的情形,此時就涉及到如何分配被執(zhí)行人現有財產的。解決這一題目通常是由破產制度來進行,而我國的破產法律制度為一般破產主義的破產法律制度,在我國破產的能力主體只能是法人,這只能解決正常的企業(yè)法人作為被執(zhí)行人,其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時的財產分配題目。而對于公民、其他組織以及某些被撤消、注消或歇業(yè)時對其負有清算義務者不履行清算義務且其現有可供執(zhí)行財產較少的法人企業(yè)作為被執(zhí)行人時,就要適用參與分配制度來處理這一題目。

              參與分配法律制度向前可以追溯至羅馬法。羅馬法學家保羅《論告示》第59編指出:“當債權人中的一人要求控制債務人的財產時,人們問:是否只有提出了要求的人才能夠占有此財產?當只有一個人提出要求并且得到裁判官答應時,這是否使所有債權人均有了占有財產的可能性?確切地說,在裁判官答應占有之后,這不被看作是對提出要求者的答應,而被視為答應所有債權人占有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