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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進世后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幾個題目

        時間:2024-10-07 03:21:47 法律畢業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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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進世后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幾個題目

        進世后的法院要嚴格執行已經符合WTO規則的各項知識產權,認真將法律的各項規定在知識產權案件的審判中貫徹實施。審理知識產權糾紛案件應當留意的是:
        積極、慎重采取訴前停止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措施

        新修改的專利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專利權人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新修改的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商標法的第五十八條都明確規定,著作權人或者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在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新修改的著作權法第五十條和商標法第五十七條比專利法更進一步規定了訴前的證據保全。專利法通過司法解釋也完善了證據保全的措施。為正確適用修改后專利法第六十一條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關于對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題目的若干規定》,對申請人資格、案件管轄、適用條件、擔保、因錯誤申請而導致的損害賠償等題目,均作了具體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對著作權法和商標法也將作出類似具體解釋。各級法院在具體執行時,一定要嚴格把握適用條件。凡符合條件的申請,要在48小時內作出書面裁定,立即執行,并及時通知被申請人;不符合條件的申請,應當駁回。對侵犯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在采取這一措施時,應當特別慎重。必須夸大的是,在適用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時,要留意專利侵權行為與假冒、盜版等侵犯商標權、著作權行為表現形式上的區別。假冒、盜版的行為一般比較明顯,易于辨別認定。而專利侵權行為經常不易判定,需要以專利技術與被控侵權產品所使用的技術進行對比。同時在侵權情節與行為人主觀方面也有區別。在審判實踐上就很難一律在48小時內作出執行某項措施的裁定。為了嚴厲、正確地實行這一措施,對在48小時內不能決定立即采取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時,可在48小時內傳喚單方或雙方當事人在確定的時間接受詢問,然后再作出裁定。在對付盜版假冒等侵犯商標權、版權的案件中,就要更加夸大迅速快捷,做到嚴格遵遵法律規定的措施實行期間,不得拖延。對被申請人提出的有關復議申請,應當認真及時審查,不得延誤。

        關于當事人起訴和法院依法受理立案時,以及在以后的訴訟中,人民法院能否適用臨時性停止侵犯專利權等知識產權行為的措施題目,必須明確的是,有的同道以為過往我國法律對此沒有規定,實在這是一種誤解。今后,對于當事人在起訴時和以后的訴訟期間申請停止侵犯知識產權行為,可以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題目的若干規定》的有關規定;對申請停止其他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可以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題目的意見(試行)》第一百六十二條的規定,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先行作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和消除危險的裁定,并予以執行,以依法保護知識產權人的正當權益。有新司法解釋的依照新的規定執行。

        人民法院無論采取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或者訴訟期間停止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措施,都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同時進行證據保全,以防證據滅失或者被躲匿等。由于侵犯專利權及其他知識產權案件本身所具有的復雜性和專業性,人民法院在對侵犯專利權及其他知識產權案件進行證據保全時,要留意保證有熟悉知識產權審判業務的審判職員參加,以確保能把證實案件事實的關鍵證據保全下來,為案件的順利審理打下堅實的證據基礎。

        考慮到專利糾紛案件的專業性和復雜性,對于訴前責令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的案件,應當依法一律由對專利糾紛案件享有管轄權的法院受理,著作權和商標權糾紛一般也由各地中級法院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理,并且由具有較豐富的知識產權審判經驗的審判職員辦理,以保障各項知識產權法中的該項制度得以正確地貫徹實施。

        正確確定舉證責任

        人民法院審理知識產權民事糾紛案件,應當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原則,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應首先舉證,然后由另一方當事人舉證。在舉證過程中,應特別留意舉證責任的分擔應當圍繞著案件的訴訟請求展開,并正確把握舉證責任轉移題目。當事人一方舉證證實了自己的主張時,對方當事人對該項主張進行反駁提出了新的主張的,舉證責任就應當轉移到該方當事人。如該方當事人不能提出相應的證據證實,其反駁主張不能成立;該方當事人提出足以推翻前一事實的證據的,再轉由原提出主張確當事人繼續舉證。當事人舉證責任的分擔和舉證責任的轉移等一系列的舉證、認證活動,是一個十分復雜的過程,不能簡單從事。要正確適用專利法等知識產權法律規定的“舉證責任顛倒”、“過錯推定”等原則,當事人提出他人侵犯其專利權的主張的,也要首先舉證證實其享有專利權和被控侵權產品與使用專利方法生產的產品相同,然后才能將舉證責任顛倒于被告,由被告證實其生產的產品使用的是什么方法。

        要留意對規定的出版者、發行者等的留意義務與過錯推定原則的運用。根據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復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證實其出版、制作有正當授權的,復制品的發行者或者電影作品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創作的作品、機軟件、錄音錄像制品的復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證實其發行、出租的復制品有正當來源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著作權法明確規定了復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發行者以及某些作品的出租者在經營中負有對其經營的復制品有正當授權以及應當從正當渠道獲得負有留意義務。這也就是說,在權利人與前述民事主體發生著作權、鄰接權糾紛,證實涉及爭議的復制品的正當授權、正當來源獲得的舉證責任在涉嫌侵權的行為人。假如他們不能證實法律規定的證實事項、未盡到法律規定的留意義務,就應當承擔法律責任。著作權法的該條規定所確立的過錯推定原則,對著作權法的實施,對完善著作權糾紛民事訴訟制度具有重大意義。它將成為法官們手中的有力武器,高效率的追究那些未經正當授權或者從不正當渠道獲得并經營侵權復制品行為人的法律責任。在商標法中也有類似規定,商品銷售者對自己商品應當為正當取得和提供商品提供者情況負有留意義務,否則應當承擔賠償等法律責任。

        在日益規范的主義市場中,從事經營活動的民事主體應當建立正確、完整的賬冊。對于那些侵犯他人知識產權又拒不提供其記載因侵權所獲利潤情況的會計賬冊或者提供虛假會計賬冊的,人民法院除了可以查封其賬冊等資料,依法組織審計外,也可以綜合全案的證據情況,推定原告的公道主張成立,不能使侵權行為人逃避應承擔的民事法律責任。

        正確審理涉及高新技術等新類型知識產權糾紛案件

        在審理計算機著作權糾紛案件時,要嚴格遵照著作權法保護網絡傳播權的規定執行。在沒有具體行政法規前審判中仍應嚴格執行最高人民法院往年發布的《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的解釋》。需要特別留意的是,對于侵犯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要堅持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的規定,一般情況下應將實施被控侵權行為的網絡服務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作為侵權行為地,只有在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時,才能將發現侵權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認定為侵權行為地,不能隨意擴大侵權行為地的范圍。對于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和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應依據我國民法通則、著作權法規定的過錯責任原則和司法解釋的具體規定判定。網絡服務提供者對涉及其網絡服務的他人侵權行為,在其有過錯又造成權利人實際損失的情況下,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故意教唆、幫助他人利用其網絡服務實施侵權活動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承擔民事法律責任。

        關于審理計算機網絡域名糾紛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已經制定公布了《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題目的規定》。當前審理這類案件應留意的題目,一是對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注冊、使用的民事糾紛案件,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只要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二是要正確適用相關的實體法律。對于被告惡意注冊、使用與他人馳名商標或者其他注冊商標、域名等相混淆的域名,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構成侵權的,應當適用相應的法律規定;構成不正當競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四條、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認定。人民法院認定域名注冊、使用等行為構成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的,可以判令被告停止侵權、注銷域名,或者根據原告的請求判令由原告注冊使用該域名;給權利人造成損害的,還可以判令被告賠償損失。三是要留意對惡意的認定。一般來說,被告為了貿易目的將他人馳名商標注冊為域名的;以高價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該域名獲取不正當利益的;注冊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預備使用,而有意阻止權利人注冊該域名的;故意注冊、使用與權利人的注冊商標等相同或者近似的域名,造成與權利人提供的商品、服務或者原告網站的混淆,誤導網絡用戶訪問其網站或者其他在線站點的,應當認定被告主觀上具有惡意。

        關于植物新品種案件的審理,我們還缺乏這方面的審判經驗。需要留意的是:植物新品種糾紛案件屬于知識產權糾紛案件范疇,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開展植物新品種糾紛案件審判工作的通知》和《關于審理植物新品種糾紛案件若干題目的解釋》,依法予以受理。人民法院審理植物新品種糾紛案件時,要根據該解釋的規定,正確確定案件的管轄地法院。由于授予植物新品種權都是經過實質審查的,權利穩定性較高,因此在侵權訴訟中,被告在答辯期間內向植物新品種復審委員會提出宣告該植物新品種權無效請求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中止訴訟。審理有關植物新品種的合同糾紛案件,應當適用合同法有關技術合同部分的相應規定。

        貫徹全面賠償原則,依法公平公道確定侵權損害賠償數額

        損害賠償額題目,一直是審理侵犯知識產權糾紛案件中的一個重要題目,也是知識產權審判工作的一個難點。當前主要應留意以下幾個題目:

        一是貫徹全面賠償原則題目。所謂全面賠償原則,是指對侵權人的侵權行為,不論其在主觀上是出于故意還是過失,也不論行為人是否受刑事、行政制裁,均應根據因其行為造成財產損失的多少和精神損害大小,來確定民事賠償范圍。貫徹全面賠償原則的目的是在最大范圍內盡可能地保護受害人的權利,使受害人的利益得以恢復或充分地得以滿足。這一原則與TRIPS協議關于侵權人向權利人“支付足以彌補因侵犯知識產權而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失的損害賠償費”的規定是相一致的。人民法院在審理侵犯知識產權糾紛案件時,要按照全面賠償原則確定損害賠償額,確保知識產權權利人因侵權行為所受到的所有損失能夠賠足、賠夠,在上不受損失。同時還要留意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適用其他民事責任形式和民事制裁措施。對因證據題目確實存在的侵權損害賠償計算的,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選擇有利于受害人的其他計算確定賠償數額。在審理知識產權糾紛案件中,留意不要適用尚無依據的“懲罰性賠償”,承擔高于TRIPS協議規定的國際義務。

        二是要正確適用新修改的專利法第六十條規定的按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計算賠償額的方法。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題目的若干規定》中規定的是為使用費的1至3倍,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情節、專利的種別、專利許可使用費數額的大小、性質、使用范圍、時間等因素予以確定。

        一般來說,以不低于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公道數額(即使用費的1倍)仍然適用較多的專利侵權案件的情況。對故意侵權、侵權情節惡劣、多次侵權等情況,應當按照1倍以上3倍以下的使用費的標準計算賠償額。對許可使用費本身顯失公平的,不宜再按倍數計算,要特別留意防止有確當事人采用倒簽合同等辦法騙取高額賠償。

        三是法定賠償題目。根據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公道開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50萬元以下的賠償。商標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侵權人因侵權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損失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50萬元以下的賠償。著作權法和商標法針對作為知識財產的著作權、商標權的特殊屬性,鑒戒發達國家的做法、在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明確規定了法定賠償制度:即在法律的條文中具體規定侵權損害的賠償數額,賦予人民法院在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時,根據侵權情節,依法判決50萬元以下的賠償額。著作權法、商標法確立的損害賠償制度豐富完善了我國民事損害賠償制度,該項制度與其他著作權、商標權民事責任形式制度相互結合,必將對權利人正當權益的司法保護進步到一個新水平。

        要留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的若干規定》中也作了類似的規定,即對那些按法律規定的仍無法計算損害賠償額,而權利人又確實因侵權受到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獲利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情節,在5000元以上30萬元以下確定賠償數額,最多不得超過50萬元。當前要防止侵權人為了逃避應賠償的數額,想方想法隱匿、銷毀、轉移證據,造成賠償數額難以確定的局面出現,達到不實際賠償的企圖。人民法院應當精心審判慎重對待,不能讓少數不法行為人的企圖得逞。

        四是權利人因調查、制止侵權行為支付的公道用度是否計算在損害賠償額之內的題目。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請求,依法將因調查、制止侵權支付的公道用度計算在損害賠償數額范圍之內,這是貫徹全面賠償原則的重要體現。這在著作權法和商標法中都作了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專利訴訟的司法解釋中也確定了這一原則。

        五是律師費題目。對于公道的律師用度能否計算在損害賠償額范圍內的題目,仍應當按照全國知識產權審判工作會議的精神對進行訴訟的律師用度,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和世貿組織的有關規則,可以計算在,不是一律計算在賠償范圍中。TRIPS協議并未要求各成員將訴訟中的律師用度一律計算在賠償范圍中,世界上一些實行訴訟律師制度的國家,也不是一律將律師費作為賠償額考慮。因此以為進世就要將訴訟中的律師用度一律列進賠償范圍的說法,是不正確的。但是人民法院在審理知識產權糾紛案件中,根據案情,在一定情況下,可以將全部或部分公道的訴訟中律師用度計算在賠償范圍內,以彌補權利人的實際損失。

        在進世后的知識產權審判實踐中還有很多題目值得留意和,人民法院和法官們要加強研究和,不斷探索和完善人民法院的知識產權審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也將加強對新情況、新題目的調查研究,及時制定司法解釋來指導全國法院的知識產權審判工作。我們要捉住進世這一契機,努力把人民法院的知識產權審判工作進步到一個新的水平,為我國實施科教興國戰略,實現化建設第三步目標,提供優質的法律服務和強有力地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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