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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中的效率價值
一、刑事訴訟效率的內涵效率的產生基于這樣一組矛盾,即人的欲望和需要是無限的,而現實世界能夠提供或滿足人類需要、欲望的資源和方式卻是有限的。因此,人們面臨的最大問題是如何以有限的資源和方式來最大限度地滿足人們的欲望和需要,這就是所謂的效率機制(MechanismofEfficiency)問題。在刑事訴訟中,同樣存在此問題。誠如有的學者所言,“”首先,法律的遵守不是理所當然的,一部分公共資源和私人資源通常來防止犯罪和逮捕犯罪……。其次,法律的執行需要作用于一定規模的資源和懲罰!啊痹谛淌略V訟中,資源的供求矛盾體現為:一方面在現實中犯罪現象總是層出不窮,加之現代社會由于貧窮分化加劇、社會關系日趨復雜化等原因,犯罪現象不僅沒有呈現減少或消滅的趨向,反而呈現上升的勢頭,而國家總是希望通過法定的訴訟程序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從而達到懲罰犯罪、預防犯罪和保護人權的目的,進而達到減少或預防犯罪的發生;另一方面,國家投入刑事訴訟中的人力、財力和設備等由于受國家的經濟發展水平、國家的有限財力和其他活動所占資源的比例等限制,因而司法資源總是有限的,遠不能滿足追究犯罪、懲治犯罪和保障人權的需要。
由上可見,刑事訴訟效率是指在刑事訴訟中所投入的司法資源(包括人力、物力、設備等)與所取得的成果之比例。講求訴訟效率就是要求以一定的司法資源投入換取盡可能多的訴訟成果,即降低訴訟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加速訴訟運作,減少案件拖延和積壓的現象。當然,刑事訴訟,作為一種社會活動的特殊形式,除了具有經濟學中研究的生產活動的共性之外,更加凸顯的是其本身所具有的個性。因為物質生產活動,人們可以根據物質資源的投入與物質產品的產出之比對其效率的高低進行統一的經濟性測量。而在刑事訴訟活動中,國家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即必須付出高昂的訴訟成本,這是可以用經濟尺度來衡量的;但是,刑事訴訟活動它追求的并不是物質性效果,而是包含秩序、自由、權利等多方面因素構成的結果狀態。很明顯,這種結果狀態主要是精神性的,而不能簡單用物質性標準來衡量。因此,對刑事訴訟效率的評價就涉及兩個方面的標準——既涉及到精神性因素,有涉及到物質性因素;既要促使訴訟投入滿足經濟合理性的要求,又要保證訴訟產生滿足國家、社會和公民的要求的效果。這種物質價值與精神價值的結合正是刑事訴訟有別于物質性生產活動的一個重要特征。基于此,刑事訴訟中的效率價值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刑事訴訟過程的經濟合理性;二是刑事訴訟效果的合目的性。
刑事訴訟過程的經濟合理性就是要求在有限的司法資源的前提下,合理地設計刑事訴訟程序和科學地配置這些司法資源,來實現刑事訴訟的目的。由于國家通常難以增加或大量增加司法資源,所以,一般而言,并不是通過最大程度的司法投入來解決案件拖延或積壓,從而實現司法效率的最大化,而是通過成本結構的優化配置達到效益最大化,具體地說,就是國家通過訴訟規則和程序的設置和運用,對訴訟權力與責任、訴訟權利與訴訟義務等法律資源進行合理配置,來促使各訴訟主體選擇適當的行為,使司法資源有效地被利用,即通過設計科學合理的訴訟程序優化配置司法資源以實現效率的最大化。
評價訴訟過程經濟合理性的具體標準體現為以下幾個方面:第一,訴訟周期的長短。訴訟周期,是指訴訟程序發生到終結的時間延續過程。這種時間延續過程又可根據兩種時間尺度來衡量:一是法定的一般訴訟周期;二是個案的實際的周期。法定的一般周期是由訴訟階段或環節的多少、審級制度的繁簡、某些訴訟行為實施的期限等因素決定。法定的一般周期越短,訴訟成本就越低,訴訟效率相應的就高;反之亦然。個案的實際期間必須遵守法定的訴訟期間。如果個案的實際周期超過法定的周期,不僅有損法的權威性,而且加大了訴訟成本,降低了訴訟效率。所以個案的訴訟周期只能小于或等于法定的周期,而不能超過法定周期。第二,訴訟程序的繁簡。繁瑣的訴訟程序必然要增加訴訟成本,降低訴訟效率。為了提高訴訟效率就必須適當簡化訴訟程序。從司法實踐考察,大多數國家也都實行了正當程序的簡易化。如英國、日本、德國、法國、意大利、中國以及澳門等國家和地區都設立了簡易程序。設立簡易程序甚至是非訴訟程序已是刑事訴訟發展的必然趨勢。第三,司法資源的合理配置。只有在刑事訴訟中合理的配置了司法資源,才能在不損害正義目標實現的前提下提高訴訟活動的效率。合理配置司法資源主要有兩種途徑:一種是相適應原則。例如采用偵查手段要與犯罪的性質、犯罪嫌疑人的社會危險程度等相適應。對犯罪嫌疑人沒有必要逮捕的就不能逮捕;搜查、扣押不是必要時不得實施;查封、扣押當事人的財產也是如此。只有這樣才能節約司法資源。二是區別原則。例如在審判程序上,對那些所涉罪行比較嚴重,社會影響較大,審判的結果對公民的財產、自由甚至是生命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應該設立對抗性強、能充分體現保障權利的訴訟程序,這種程序比較繁瑣,消耗資源比較大;而對那些所涉罪行較輕、案情簡單、證據充分而審判的結果對被告人的權利影響相對較小的案件,應設立簡易程序。只有針對不同案件,采用繁簡不一的程序,才能充分、有效地利用司法資源,而且同時做到對人權的保障。
刑事訴訟效果的合目的性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對結案數量方面的要求,即結案率必須要達到預期值或滿足社會的需要;另一方面是對結案的質量的要求,即辦結的案件從質量上能滿足社會的需要。故刑事訴訟效果的合目的性表現為辦結案件數量與質量的統一。在刑事訴訟中,公檢法機關如果對案件的處理達到了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的要求,在質量上就滿足了國家、社會的需要,產生了良好的社會效應,也有利于維護社會秩序;就當事人來說,案件公正的處理也較能滿足他們的要求,包括被告人服判,被害人得到精神上滿足和物質上的補償。但如果公正處理的案件在數量上看,只占所有案件的較小部分或者比例不高,其他案件得不到及時的偵破、起訴或審判,很明顯,刑事訴訟效率就很低,因為效率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使發生的案件得到及時的處理,消除案件積壓和拖延。但是,僅有高結案率也并不能代表刑事訴訟的效果就達到了“”合目的性“”的要求。結案的數量必須是在保證案件質量前提下的數量,如果處理的案件結果達不到公正,不僅不能實現刑事訴訟效率,反而增加了國家和當事人的糾錯成本,浪費了寶貴的司法資源,造成低效率。
從上分析可知,訴訟過程的經濟合理性與訴訟結果的合目的性是刑事訴訟效率中兩項基本價值內容。刑事訴訟效率價值的內涵就是通過訴訟程序的設計和優化配置司法資源,最大程度的實現刑事訴訟目的,即滿足社會、國家和個人對正義、秩序和自由的需求。刑事訴訟效率的兩項內容之間的聯系同時也體現了公正與效率之間的辯證關系。
二、刑事訴訟效率與公正的關系
公正是人類社會所追求的首要價值目標。在各種社會公正中社會體制,即社會基本結構的公正無疑是起決定性作用的公正。司法公正則在社會公正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是維護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屏障,是體現社會正義的窗口,是司法機關的靈魂和生命線。同樣,公正在刑事訴訟價值中也居于核心的地位。
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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