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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金融機構破產制度之法律思考
中圖分類號:D922.29 文獻標識:A 文章編號:1009-4202(2010)03-096-03
摘 要 新的《企業破產法》于2007年6月1日起實施,該法更是首次專門就金融機構破產做出規定。但該法中都是原則性的規定,本文就正在制定的相關配套的法規條例中幾個重要的問題如管理人的選任、申請人的資格、個人債權的保護應該是怎樣的等等展開探討。
關鍵詞 金融機構 破產 法律制度
隨著市場經濟的迅猛發展,中國人對普通企業破產的態度早已從驚慌失措變得司空見慣、坦然處之,但對諸多關乎國家命脈的金融企業尤其如銀行之破產,仍是難以接受。2008年突如其來的金融危機讓國人意識到:金融企業的破產也是完全可能的,而怎樣讓金融企業規范的破產則是更為迫切的問題了。
傳統的破產法以保護債權人為要而對破產人實行懲戒主義,破產程序的目的僅僅是使各債權人獲得公平清償,但債務人在破產后不能獲得免除債務的優惠,債務人喪失申請破產的積極性和原動力,其結果最終反而不利于債權人。現代破產法堅持債權人和債務人共同保護,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誠實債務人免責,以使其重新開始。此外,現代破產法還具有及時切斷債務膨脹,保障經濟秩序良好運行之價值。對金融業而言則更是如此,由于金融風險具有高度傳染性,一旦某個金融機構出現經營困境或危機,致使其不能保持正常的流動性,則單個或局部的金融問題會在各金融機構之間快速傳染,從而演變成全局性的金融動蕩。這也是2008年美國的金融危機迅速擴大到世界范圍的原因所在。而防止金融風險擴散的有效途徑之一是金融機構破產。
縱觀我國的金融發展歷史,海南發展銀行是中國金融史上唯一一家被行政機關勒令關閉的銀行機構。海南發展銀行于1995年成立,令人遺憾的是海南發展銀行成立不到3年就被人民銀行勒令關閉,并宣布進入清算階段。但這個我國唯一一家破產清算的商業銀行其清算程序先后經歷了8年多的時間,由于一些特殊問題的處理無法可依而難以進入破產程序,以致債權人一直承受不斷擴大的損失。2001年開始的A股市場熊市,讓不少證券公司如鞍山證券珠海證券、新疆證券等中小型證券公司和股票市場叱咤風云的大烈券商南方證券、華夏證券等陸續退出市場。
我國新的《企業破產法》終于在萬眾矚目之下于2007年6月1日起實施,該法更是首次專門就金融機構破產做出規定。但該法中較為原則的規定該如何實施則有賴于一系列具體措施的開展,在相關配套的法規條例中如管理人的選任、申請人的資格、個人債權的保護應該是怎樣的等等則是需要明確的問題。
一、法律體系
如前所述,我國新的《企業破產法》就金融機構破產做出了規定,但都是較為原則的規定,該如何實施則應該有相應的配套規定。在各種金融機構并存的情況下,基于各金融機構工作職能、運營模式、監管機構有太大的差異,筆者認為應該各自編排,專門各自針對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等制定相應的配套規定,在《破產法》這個總括法律的統領下,形成一個完整的一對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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