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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法律服務市場割據現狀與規范化的思考
一個完善、成熟的法律服務市場應是一個以律師為主體全方位參與的統一開放的、競爭有序的規范化的市場。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法律服務市場從生成、發育到逐漸發展,對我國的法制建設起到了重大的推動作用。但是,在我國法律服務市場發展的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嚴重影響其繼續發展的矛盾,其中一個突出的問題表現在法律服務市場呈現出的割據態勢。這不僅不利于法制建設的進一步發展,而且更成為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我國法律服務市場與國際法律服務市場接軌的障礙。
一、法律服務市場的割據狀態及危害。
1、法律服務市場的立法分割。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58條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律師、當事人的近親屬、有關的社會團體或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刑事訴訟法》第32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一)律師;(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行政訴訟法》第29條規定,“當事人、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為訴訟。律師、社會團體、提起訴訟的公民的近親屬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以及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從以上三大訴訟法的規定可以看出,我國訴訟過程中的法律服務市場對市場主體的準入是沒有實質性限制的,是向整個社會開放的,只要是具備了訴訟行為能力的人都可以介入到這一市場中來,成為這個市場的直接參與者,從這些規定的法律效果上看,其對提高整個社會的法律意識無疑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也一定程度地適應了立法時我國律師隊伍數量不足的狀況。但從建立完善的法律服務市場體制,創造規范化的法制環境,推進國家的法制建設來說,這種立法不能不說存在著重大問題,它造成的最嚴重的副效應是將法律服務市場人為地分割,使不具備法律服務能力的主體大量涌入市場,魚目混珠,對整個國家的法制結構造成了沖擊。由于大量的未經任何職業訓練的公民代理訴訟,有的甚至冒充律師執業,其法律服務質量不能達到應有的水平,給法律環境造成了極大的損害。因此,筆者認為,我國法律服務市場被分割的根源來自于三大訴訟法及其他法律對公民可以代理訴訟及代理其他法律事務的規定。
2、法律服務市場的行業分割。
律師的服務領域是面向全社會的,它不是為某一行業或某一特殊群體提供服務的,因此,對律師執業不應有領域的限制和禁區的限制,否則將不利于國內法律服務大市場的建立,阻斷與國際法律服務市場的交流。而目前我國法律服務市場在某種程度上卻被不同的行業、不同的部門所壟斷,造成條塊分割。行業分割的表現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不合理的職業準入制度。許多行業、部門為保護本行業法律服務市場的壟斷地位,擅設進入該領域的資格考試,使得目前國內考試名目繁多、濫泛成災。許多律師為了打入某一領域不得不疲于奔命,為那些級別、水平、難度均低于律考的各種考試去“頭懸梁,錐刺骨”。即便是通過了考試,受行政隸屬關系、人際關系的左右,許多律師也很難將律師服務引入希望進入的行業、領域。律師的執業范圍因此而受到限制。二是對與本行業沒有淵源關系的律師從事本行業的業務,人為地設置種種障礙,甚至限制他們執行該業務,使有心想開拓執業新領域的律師只好望而卻步。法律服務市場的行業分割形成的根本原因說到底是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不充分造成的,加之行業、部門利益的驅動,使行業內競爭、行業間競爭的機制不可能建立起來,因而行業分割的現象便愈演愈烈。
3、法律服務市場的地域分割。
律師本身的社會屬性決定了其執業地域上的開放性,即律師的執業范圍和執業活動在地域上不應受到限制。只要是當事人依法委托律師代理涉及其利益的法律事務,律師就有權代理,而不受地域管轄范圍的限制。有關律師法律服務市場被地域分割的情況是目前相當普遍和表面化的問題。地方保護主義橫行使得律師異地辦案困難重重,受到異地公安司法機關、職能部門百般刁難的現象屢見不鮮。筆者曾代理一起廣東某地的離婚案件,僅立案就去了三次,今天說這里不行,明天說那里不行,其實每次的立案材料都沒有變化,最后終于立案。原因在哪里?原因就是,你是外地來的律師。這種現象對從事律師工作的人來說也許每個人都遭遇過。因此,許多律師對異地案件不敢涉足,這也加劇了法律服務市場地域分割的嚴重性和牢固性,破壞了法律服務市場的統一性和法律文化的交流。
總之,法律服務市場的割據狀態體現出了我國法律服務市場深層次矛盾。一是律師業務范圍的無限擴大與法律服務市場被分割后律師業務量不斷縮小之間的矛盾;二是社會對高質量的法律服務的需求不斷擴大與法律服務市場被分割后高水平律師無法介入提供服務之間的矛盾;三是法制社會統一有序的市場要求與法律服務市場分割后無序競爭之間的矛盾,所以,法律服務市場被分割不僅使律師與律師之間、律師與其他公民代理人之間的不正當競爭加劇,使律師的社會屬性不能得到有效發揮,造成法制環境惡化,而且還會孳生腐朽,造成社會不公,同時,法律服務市場被分到更會影響到我國法律服務市場與國際法律服務市場的接軌,影響我國法制化的進程。因此,我國的法律服務市場亟待整治,使其規范化。
二、規范法律服務市場的幾點建議。
1、實行法律服務市場律師業務壟斷。即通過立法確立律師對法律服務市場的壟斷權。在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需要法律幫助時,只能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服務,如果非律師操作這些業務即為違法,也就是說,對于法律服務市場,除律師外,其他任何人均不得涉足。
在市場經濟發達國家,如美國、英國、日本等國,在法律服務市場領域均實行的是律師業務壟斷制度,可以說實行律師業務壟斷是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是市場經濟發達國家經過幾十年、上百年的探索總結出的成熟的制度。因此,這項制度對完善我國的法律服務市場應具有很好的借鑒價值。
筆者認為,實行律師業務壟斷是消除目前我國法律服務市場被分割、根本上解決法制環境混亂的有效途徑,對提高法律服務質量,提高律師地位,推進我國法制建設應有著重要作用。
2、盡快建立科學合理的、與我國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律師收費制度。律師收費制度不健全是我國目前法律服務市場混亂的一個重要原因。如前文所述要建立律師業務壟斷制度,首先遇到的一個問題就是律師的收費問題,因為,目前我國律師的收費暫時還沒有形成一個科學合理的收費辦法,通常采取的是協商收費的方式。在收費沒有基本標準的情況下,實行律師業務壟斷無疑是強制性地向當事人收取律師代理費。這顯然對當事人有失公正,因此,建立科學合理的律師收費辦法是實行律師業務壟斷的配套措施,也是規范法律服務市場的一項必要步驟。
3、建立健全律師履行義務的監督機制。律師要自覺履行義務,這是由我國律師權利和義務的一致性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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