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中國傳統法律中天理、國法、人情的辯證關系論文
中國古代法律蓬勃發展,而它的發展經過梳理存在三個要素:天理、國法、人情。國法作為統治者發號施令的工具被視為核心因素,它對國法與天理、國法與人情及其國法、天理、人情的多種辯證關系的探究具有一定的理論研究價值。
中國從秦朝開始到清末修律,在這漫長的兩千年中,社會性質和政治結構并未發生根本改變,法律體系也是萬變不離其宗。因此有人這樣評價:這是一個非常穩定的系統。在法律層面如何保持這個系統的穩定,如何實現這個系統動態的、有機的平衡,經過仔細考量,這其中確有一些深層次的問題值得探析。中國傳統法律的運用原則有三個:天理、國法、人情。如何平衡三者關系是我國傳統法學發展過程中永恒的核心問題。在此,我們通過對中國傳統法律中天理、國法、人情的辯證關系進行探析,從而尋求古代法律和諧狀態的原因。
一、天理
“天理”又名天道,即天經地義的自然法則!疤炖怼痹诿髑鍟r期的判詞中幾乎是必引之詞,即使在當今社會,“天理”也是大家在日常生活中的常用語,例如“天理難容”、“天理昭昭”等。所謂“天理”,它從根本上是一種自然權利、自然秩序,是萬物運行需要遵守的法則,在這種意義上中國傳統中的“天理”就類似于西方法律思想中的自然法。在我們的社會中最重要的天理就是公平正義,“公平與善乃法律之法律”這句法諺是對它的最好寫照。公平與正義是司法的最終目標,公正的審判才能夠真正維護社會穩定,從而實現法的價值。
二、國法
顧名思義,“國法”是指國家的法律,官員判案遵守國法是遵守職責。中國最早的國法產生于奴隸社會的夏朝,國法的發展經歷了一個漫長的過程,從傳說中的禹刑、湯刑 、呂刑,到戰國李悝編著的《法經》以及秦漢魏晉隋唐宋元明清諸律一以貫之, 正可謂一脈相承 、嚴格清晰。隨著歷史長河的不斷推進以及中國傳統法的不斷發展完備,國法對統治者管理國家的意義不言而喻。
三、人情
除了上面所論述的天理、國法,人情也是不容忽視的一方面。儒家學說強調人情,最初人情是指個人發自內心的七情六欲,《禮記·禮運》明確指出:“何謂人情?喜怒哀懼愛惡欲七者,弗學而能!钡饲橹饾u發展為指人與人之間的來往事故。人情在不同的語境下具有不同的含義,在“人情大于王法”的語境下,人情就表現為一種人與人之間因為社會交往而產生的特殊關系,這種關系對法律產生了很大的侵蝕和破壞;而在“天理”、“國法”、“人情”的語境下談人情就有了不同的理解。這種理解將人情理解為民情、民心,而不是人與人之間的私情,“凡治天下,必因民情”,這就深刻的揭示了體恤民情在治國中的意義。每個人從出生就有著不同的性別、身體狀況、生活環境,因此法律在保證人人平等的前提下,應該對一些情況做出差異性規定。在中國,歷來重視人情與法律的結合。統治者通過法律與民意、民風、民俗的結合穩固自己的統治。
四、國法與人情的辯證關系
天理、國法、人情并不是彼此獨立隔絕的,事實上他們是一而三,三而一,相輔相成的關系。國法與人情的貫通屢見不鮮,比如說愛有差等,不同的血緣關系之間的關系需要差異性對待。我國傳統法律中的“準五服以治罪”正體現了這一責任!皽饰宸灾巫铩本褪前凑瘴宸硎镜挠H屬遠近關系遠近及尊卑,來作為頂罪量刑的依據。具體原則是:服制越近,即血緣關系越親,卑犯尊的處罰越重,尊犯卑的處罰越輕。如果服制越遠,則表明血緣關系越疏遠,這種情況下,卑犯尊的處罰越輕,尊犯卑處罰越重。法律對不同的血緣關系引起的.社會危害性的差異做出不同的規定,是我國傳統法律對于“天理、國法、人情”的辯證思考。
五、天理和國法的辯證關系
夏朝的統治者就已經開始聲稱自己是天的代言人,將王命說成是天命,將國法說成是天理。商湯出兵討伐夏桀時借用“天”的名義,周武王討伐商的時候同樣以“天”的名義。古代統治者以上天的代言人自居,制定的法律也是代天行罰。新的朝代的建立,統治者往往要把朝代的更迭與天命聯系起來,讓國法以天理的面目出現,使所有的國民被蒙蔽在一種臆造的天命之中,從而達到統治者以天命來統治臣民的最終目的。
六、天理、國法和人情的辯證關系
作為傳統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天理、國法、人情”的六字箴言體現了我國古代人民對法制建設的深入思考:對于立法來說,良好的法律必須要合乎天理、順乎人情,才能被社會公眾自覺地接受并且自愿地遵守;對于執法來說,公正的執法應該是上不悖天理、中不負國法、下不逆人情,才能達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否則,國法就會成為一紙空文,甚至由于“因法害理”而為人們所抵觸和拋棄。天理、國法、人情三者的和諧一致,以及所體現的天理人情的貫通,道德與法律的融合,對中國古代法律的發展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天理與法結合使法獲得了空前的權威;法與人性結合,使法易為人所接受,這樣一種法文化是中國法律發展的主要特色。中國古代傳統法律就將“天理、國法、人情”這三個要素區別理解又相互貫通,正是這樣一種辯證思想,使中國兩千年的法制平衡發展屹立于世界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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