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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論我國當前法律意識領域的阻卻性因素

        時間:2024-07-30 06:13:56 法學畢業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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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我國當前法律意識領域的阻卻性因素

        提要:本文是一篇專門針對意識領域阻卻性因素進行細致而新奇的文章。首先開門見山地闡述法律意識領域阻卻性因素的語境和現實背景,接著動態地將我國當前法律意識領域阻卻性因素的畫卷予以展開,并且以多視角交織的方式對這些阻卻性因素的來龍往脈進行了探究,最后又提出了消解這種具有異化性能因素的原則及策略。

          法治作為一種被證實了的文化公理,是一種具有相對普遍可適性的人類治理的文明成果,因此不應將其簡單地理解為一種舶來品。這一點是本文的大條件。固然法治經受著傳統和“后”①的夾擊,以及法治自身局限性和不同程度本土治理文化的排斥,卻仍然以一種主流的姿態引領著當前人類社會的秩序的價值追求。處于轉型時期的,也正進行著扭轉人治為法治的變革。筆者以法律意識領域的阻卻性因素為切進點,進而多視角地展示法治在中國遭遇尷尬的現實背景之下的各種層次各種角色紛繁復雜的內心法律世界。

          一、法律意識領域阻卻性因素之概述

          “觀念是制度的靈魂,是法律制度得以產生和正常運轉的指導思想和精神動力。”②反之亦然,法律意識領域阻卻性因素是我國法治系統的病毒,是精神文化心理層面的阻卻性氣力,是遠遠高于物質或器物層面和制度層面的深刻層次。而在的法學理論界忽視了這種研究。即使是這方面的研究大多停留在靜態宏觀、陳舊重復或缺乏可操縱性的理論水平上。筆者從中微觀層次和阻卻性角度對當前我國法律意識領域進行了較為新奇的研究和分析。

         。ㄒ唬┓梢庾R領域阻卻性因素的釋義

          法律意識領域的阻卻性因素是指在法律意識領域存在的,表現為法律認知、法律情感和法律意識形態三個層面,包括法律知識、法律情感、法律態度或評價、法律意志、法律思維和法學理論等因子,并對法治現代化進程起潛伏消極阻卻的一系列因素集。

          法律意識領域阻卻性因素的特征有:(1)本質上是一種特殊法律意識存在的形態;(2)功能上是一種起阻卻性反作用的因素集;(3)具有可傳播性和感染性,即具有心理同化效應;(4)具有廣泛性和多樣復雜性;(5)具有潛伏性和可外化性;(6)具有遺傳性和突變性的文化進化特征;(7)其產生的消極異化作用的克服具有條件限制性和困難性;(8)法律意識領域阻卻性因素是對當前法權關系乃至社會、和文化的映射且具有相對獨立性。最后這一點是本文研究的小條件。

         。ǘ┓梢庾R領域阻卻性因素研究的對象、內容和

          研究的對象顯然是法律意識領域中的各阻卻性因素,這些因素的組合具有層次性,且在當前的現實中存在有大量的實證材料。其研究的內容是這些阻卻性因素的癥狀、原因和及其克服。其研究的方法為邏輯方法、系統分析法、因果關系分析法、結構功能分析法、比較分析法、社會分析法、精神行為分析法等,這些方法被以整合后的形態分布于全文。

         。ㄈ┓梢庾R領域阻卻性因素研究的法社會學意義

          法律意識領域阻卻性因素屬上層建筑的范疇,上層建筑對經濟基礎具有反作用,而且法律意識領域阻卻性因素對其他上層建筑具有重要影響。技術解決和制度解決不能替換意識解決。法律意識領域阻卻性因素是立法的反面,對立法具有反面評判功能。正如黑格爾所說:“通過法律意識立法者才能捕捉到的精神,并將之反映到法律文件中往!雹凵踔亮⒎ㄕ弑旧硪矓y帶這種阻卻性因素。在法律的運動過程中,阻卻性因素發生異化影響并天生扭曲了的法律關系。簡言之,這種起消極作用的阻卻性因素的研究是我們緩減法制現代化的阻力和天生法律秩序的認知條件,是尋覓法治在中國遭遇尷尬原由的途徑之一。

          二、當前我國法律意識領域阻卻性因素的具體分析

          在對法律意識領域阻卻性因素內涵和外延闡述的基礎上,進一步將其推上我國當前法律意識領域的研究系譜中的理論解構平臺。

          (一)表現形式的精神文化心分析

          當前我國的法律意識領域阻卻性因素的存在狀態首先具有“雜糅性”④的特點,即包含封建或傳統遺留、計劃經濟時代的后遺癥、近代現代外來和土生土長的法律意識領域阻卻性因素。其次具有不均衡的特點,即由于城鄉、職業、文化、年齡、和現實的其他因素的影響加上當前法律資源和法律信息的不對稱使其整體上十分不協調。第三,存在狀態具有靜態穩定和動態變化、連續性和斷裂性并存的特點。這尤其表征了當前處于社會轉型的現實背景。最后,這些因素具有亞健康性和可感染性的特點,F只對當前我國法律意識領域存在的阻卻性因素新變化的表現形式進行展示,但這并不意味著這些阻卻性因素占主流或是否認“法律意識領域助推性因素”⑤的存在。

         。1)法律知識的欠缺。法律知識具有較強的專業性和技術性,而且內容龐雜數目可觀,而我國除了文化程度低造成的法律認知能力本身就低外,尤其表現為新型的后起的文化人的法律知識匱乏、結構單調、層次低、陳舊而不成體系無法滿足相關的基本的法律需要,更談不上全球化背景下的國際性法律知識及技能。

          (2)法律情感的低迷。學術界一般習慣于做這樣的回結“法律觀念淡漠、懼法厭訟”之類。實則這不能正確而全面反映民眾的法律意識。當前主要是消極的法律現象的負面示范造成法律情感消極低沉和法律偏見,已從單純的“怕法厭訟”演變為“懼怕法律機構及其工作職員,懷疑法律本身,對訴訟抱僥幸心理”。

         。3)法律意志的脆弱。法律意志一般是指維權***心理品格性的應激敏感系數的大小。而當前卻普遍存在擔心麻煩、恐懼報復、利益易感、權利麻痹等情況。正是沒有達到耶林所說的“維權的感受力和***的實施力”⑥這兩個指標。對權利被侵犯、法律被踐踏所產生的痛楚是需要國人精心培養的。

         。4)法律態度的扭曲。法律整體態度表現為夸大個人權益忽視社會義務,懷疑法律的有效性和抵觸法律機關的適法執法行為。甚至將法律作為其他救濟渠道不通后的一個保底兒性的選擇。甚至出現了“炒作訴訟”和“投機法律”的并非個別的現象。而權力主體往往奉行法律工具主義理念,不自覺地導致法律虛無。

         。5)法律思維方式的感性化。糾紛解決的法律取向機率偏低,法律思維的層次淺不徹底,法律行為不到位,行為調整傾向于自律或是私了,甚至運用不法方式。思維或決策中法律因素難以參與或成為主導。

         。6)法律意識形態的畸化。法律意識形態是法律知識經理性化系統化加工后形成的法學理論體系。當前在形形色色的法學學術界和大張旗鼓的法學界出現了以下不良現象:一是將傳統理論改頭換面后以現代性的姿態出現。二是將現代法治之艱難簡單粗暴地遷怒于文化傳統和經濟落后。三是經過文飾的西方化理論和民族虛無情緒抬頭。無論是國粹主義還是以西方法治為參照系的研究范式都是我們理論研究的遺憾。四是法學理論學術界的學術***。這是學術道德恥辱之典型。五是簡單的經濟決定一切論和滑稽的“第三條中間之路”理論缺乏了實際意義和可操縱性。在法學教育界,一是仍停留在純粹概念法學式層次。二是仍然“路徑依靠”⑦式地進行著單向灌輸式的教育方式。三是學生以對知識概念的完整再現為考核之最高追求。四是培養出來的法學人才在一定程度上有加劇法治實現之困難的可能性。這些擁有法律技術缺乏法律人格的專業職員在轉型期善于寄生于現實與法律之間變通了的夾縫中,進而加劇了法治的畸化走樣變形。

         。ǘ┬纬稍虻男袨榄h境學分析

          人的行為是需求與環境之間利益張力的結果,法律意識本身是不能在原初意義上構造行為的。因此我們從具體的社會大環境中究其根源。

          第一,從我國社會轉型時期的經濟利益角度來講,近二十年來中國社會利益格式進行了深刻而頻繁的調整。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孕育了經濟成分多元和利益主體分化的經濟利益格式。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是我國法治的第一推動力,然而由于體制的不成熟甚至失誤,導致孕育出了經濟利益的怪胎即“既得利益團體”⑧。既得利益團體是在我國市場發育程度低的情況下,享有傳統特權和資本原初積累的階層或團體在相同本錢或代價的條件下所掠奪的利潤遠遠高于市場機制下的主體吸納從國家控制下脫逸出來的資源進行生產經營進而所獲得的利潤。既得利益團體利用原有特權和新控制的權力以及權錢交易的方式逐利進而本錢低且隨時可以轉嫁危機規避制裁。它的投機性、守舊性、排他性的不正當競爭的逐利方式導致其他經濟利益主體正當逐利行為和法律救濟的比較高本錢,以至于與既得利益團體一同卷進非法律機制運作的漩渦。因此法治最有力的推動被異化和弱化了。

          在“三農”中,由于城鄉二元經濟體制的影響,加上農業經濟納進全國市場體系的疏松性和不成熟性,仍使結構單一的農業社會缺乏對法律親近的經濟利益的有效刺激。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中在“統”的乏力的情況下,簡單的經濟交往行為被準法律準權力的其他因素予以替換調整了。總之,農民缺乏對法律利益的感受,而非所謂的惰性造成。

          第二,從轉型時期的政權政治體制運行角度來看,中國具有數千年的官僚政治的傳統和新中國成立以來的家長式政府依靠型的體制,導致***的先天不足,近二十年來國家一直在下大力氣進行社會主義***政治體制改革,然而為進步***所做的努力被強大的政治異化消解了。當然這里并不是說沒有***,而是我們的***有著重大的困境,那就是政權異化——是指國家在推動國家與市民社會分離,政治與民間利益剝離的過程中被權力傳遞的中間環節遏制并扭曲了。主要表現為以權壓法、部分或地方保護主義、權力與民爭利、權力個人化或地方化、權力腐蝕權利、權錢交易等并非少數的現象。政治體制改革的貫徹能力退化,中心政權在通往基層的過程走形變樣,欺上瞞下的“土政策”、“領導拍板說了算”、“人情裙帶關系”部分地替換了法律。而且法律成了政權的工具,法官成為國家利益的盡對代表,政策指示替換法律,法律甚至有時成為了不法行為的遮羞布。這種政府為自己進行利益調整和改革的過程未能有效實現利益回避,這也就成了政府機構改革進進怪圈的原因。在這種新舊規范和各種權力勢力紛紛參與對社會政治經濟調整制衡的情況下,終究形成了道德滑坡,法律疲軟的“青黃不接”、“禮崩樂壞”的形勢和矛盾沖突。值得夸大的是被傳統理論界以為是“罪魁罪魁”的傳統禮教對現代人行為的束縛早已煙消云散了,被法律化了的倫理早已在市場經濟的大潮中擱淺了。在二零零三年的抗擊“非典”的過程中,有力地表明民眾缺乏參與意識和協作意識,只能主要依靠政府構建行政化的臨時應急體系,法律參與這個過程的深度遠遠不夠。

          第三,從精神文化意識層面來講,無論如何,我國的改革開放是十分有效果的。在市場經濟大潮涌動的新世紀,傳統上的國家本位、身份權力本位、義務本位、人治主義、臣***識、重義輕利、性本善、和為貴等傳統價值明顯地出現了被扭轉替換的趨勢,出現了價值多元主義、個人本位、重利輕義、追求世俗化、經濟利益本位、達爾文生存主義、性惡論、有條件的愛國主義和集體主義等。尤其在伴隨著改革開放成長起來的足以左右未來的這一代人身上反叛傳統的價值取向已十分明確。本來這些對法治有著極為匹配規格的因素卻由于政治、經濟和阻卻性的文化因素導致扭曲和異化了。不能有效地發揮作用突破瓶頸,甚至滋生了極端個人主義、拜物主義、投機主義等傾向。

          總之,經濟利益主體的不正當競爭取向,民眾政治參與極低的政府主導的政治體制加上異化了的法律意識,導致法治在中國的被扭曲、高本錢、低效益、形式化的尷尬地位。也同時不斷地天生著法律意識領域的阻卻性因素。

         。ㄈ┖蠊南到y論

          經過對我國意識領域阻卻性因素的表現和原因的分析,我們會導出如下直接的危害性后果:

         。1)對法的公然性的破壞和***性的削弱:法律知識的欠缺導致法的公然性程度受到限制和化水平較低,法律變得神而玄乎。民眾法律知識的缺乏和法律情感的低迷消極導致立法缺乏民眾的參與,執法缺乏民眾的監視,僅是專家意見或執法主體的單向決策的狀況是危險的,筆者擔心只被少數人把握的法律知識和不對稱的法律信息分布將導致法律話語霸權和知識權力的壓迫以及學術權威的恣意。

         。2)對法的普遍性的破壞和可訴性的削弱:缺乏對法律的熟悉和正確態度,使法律的普遍推行和適用變得困難,法律偏見導致漠視懷疑法律和救濟渠道的非法律取向。扭曲的法律思維模式導致法律被排擠和法律資源的閑置和浪費。

         。3)對法的權威性的破壞和獨立性的削弱:由于人們對法律無知、偏見、懷疑、漠然導致法律的權威性大打折扣。對法律態度的消極和法律思維取向的扭曲,導致法律頻頻受到其他準法律規范的替換和法律被權力、人情、利益的干擾,進而法不自立矣。

         。4)對法的規范性的破壞和有效性的削弱:這些阻卻性因素導致法律被排擠,法的效用被沖淡,法的實現更加曲折,法的本錢不斷攀升,法的功能弱化,法的效益降低,使法的實然差距與應然間隔拉大。

          這些阻卻性因素與法的局限性的聯姻將導致法治系統內部運作的“熵量”⑨進一步增加。法的局限主要有法律語言的模糊性、法律制定的不周延和滯后性、法律操縱的復雜性以及法律的工具性對目的性的奴役等。法律的局限性使我國的法治雪上加霜。法律意識領域的阻卻性因素使助推性因素被抵消,使法治已取得的成果被腐蝕,使市民社會的發育變緩,使人們原本奴性化服從狀態更加缺乏權利主動參與對權力控制,使不規范的社會行為找到上或觀念上的托辭,慢性地毒化了社會風氣。不斷攀升的法律救濟本錢使人們不得不“另辟門路”,進而形成可怕的惡性循環,私權利無序公權力無羈,甚至國際參與更加被動。

          三、法律意識領域阻卻性因素的消解

          在對我國當前法律意識領域阻卻性因素診斷的基礎上,筆者不成熟地謹提出如下消解這些阻卻性因素的,以供實踐鑒戒。

          (一)阻卻性因素消解的原則

          根據文化進化的,這些阻卻性因素的消解具有三種可能。第一種是伴隨著政治文化的,阻卻性因素將潛移默化地發生消亡或轉化。這種消解只具有純理論上的意義。第二種可能是強化意識領域正面因素以抵消阻卻性因素的影響或是矯治亞健康狀態的法律意識,這固然治標不治本,但由于文化層次因素的相對獨立性、超前導引性和行為啟蒙作用,賦予了這種可能以非凡的意義。第三種可能是通過自覺地改造政治經濟結構和機制營造健康的法律意識的環境,進而達到阻卻性因素被釜底抽薪的效果,這種可能是治本的,當然也是困難最大本錢最高的。

          筆者以為,首先,將現實中法治的扭曲統統回咎于法律意識領域的阻卻性因素是一種偏激的做法。將現實中法治的尷尬一言以概之地回咎為經濟政治文化的落后或不成熟的做法也是不負責任的。其次,要留意法律意識啟蒙與法律制度本身改進的結合,要留意“標本兼治”的原則,不能忽視這些阻卻性因素發生的根源,防止新生的健康的法律意識缺乏土壤和被矯治過來的法律意識沒有現實的載體。第三,法律意識領域的阻卻性因素的消解不是靠政府“一頭熱”式的形式化運動化的法律知識的宣講和感召就可以解決的,這是一項需要上下互動的系統治理工程。第四,筆者并不以為法律意識領域阻卻性因素主要是傳統的積淀,這種繞過批判現實的險灘而鞭笞老祖宗的態度是不盡可取的,任何試圖一廂情愿地拋傳統之弊病而承傳統之精華的想法也是布滿浪漫主義色彩的,任何另起爐灶或是縫縫補補的做法是沒有前途的。第五,應當把東西方的治理文明在人類學的高度進行整合,不以之特色作為抵制外來先進文化的借口,也不以民族虛無主義和民族自卑心態全盤西化而忽視本國的具體時空環境,以追求黃色文明與藍色文明交融為綠色文明之目的。

         。ǘ┳鑵s性因素消解的策略

         。1)強化法律意識領域的助推性健康因素,矯治法律意識領域的阻卻性因素。應當克服普法現存的運動化形式化和隨意性的低效果性。應當籌劃并啟動“中華法律意識啟蒙工程”,設立專門職員負責的專門機構的專款專用的組織,扭轉以前單調宣傳法律知識的局面,以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針對具體的群體具體的需要有針對性地開展法律意識啟蒙運動。要注重對信息化、傳播學、心、教育學手段的,借助各種媒體和生動的形式將法律的觸角延伸到社會的各個領域和層次,加快法律的社會化步伐。以法律理念的先行帶動法律行為,以法律制度的變革激活人們法律意識和行為的變革。

          (2)掃除政治和經濟性障礙,培育法治根基和土壤。對分利團體或既得利益團體和政權異化的消除是根本性的措施,以政治文明、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進步為法治文明叫鑼開道。利益新領域的開拓、現實利益的保全和規范化的逐利必然加大了對法律規范的需求,政權異化的消除與法治的實現是息息相關的,只有消除政權異化才能掃清法治的權力障礙和束縛,只有進一步實現法治才能鞏固政治體制改革的成果。除了提升民眾的法律參與意識,還要掃清群眾參與的障礙。健康的政治經濟結構與法治的結構是同質的。

         。3)加強法律制度本身的建設,為健康的法律意識的天生和鞏固提供制度層面的保證,實行意識與制度并舉策略。我們的法律體制必須扭轉其作為政治體制依附的局面,實現司法體制的自治是有效途徑之一。法律不應成為黨政的代言人,而應當是一種終極中立的權威角色,而且我們要扭轉法律機關自己改自己的做法,要實行原有利益回避制度,這樣才能改得干凈,改得徹底。法律制度應當實現程序以及實體正義的并重,加強法律制度的人性化設計,形成具有極富終極關懷光彩的法律秩序,實現對法律工具價值與目的價值并行不悖的追求。

         。4)道德與法律一體化運作策略。道德與法律的同質性和功能上的互補性以及兩者界限的模糊性是道德與法律進行一體化運作可行性的基礎。固然道德與法律有很大差異,但在規范這終極意義上兩者先天是兼容的。而且我國傳統社會中的“禮”,這種倫理法律化低本錢高效運作的為我國法制化提供了道德與法律一體化運作的歷史實證的先河。不同的是如今實行倫理助推法律的策略。通過德治為法治肅清環境,將德治作為法制的催化劑和無可替換的規范互補。尋找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的契合點將是一個重大的理論課題。

          (5)城鄉殊途同回法治的策略。由于法律意識領域在城鄉有著明顯的不均衡的差異,城鄉二元經濟體制的長期持續,市場經濟的重點必然也只能落在城市,城市文明的優越使其更具備較鄉村成熟的法治環境,因此城市法治要先行,先行實現法治的城市帶動鄉村法治,城鎮化、化、產業化、市場化的“三農”發展戰略將是持久的,這種邊沿化了的外嵌式的鄉村社會將不斷消亡和轉化,終極實現整體秩序的整合和升級?梢,我國法律意識領域的阻卻性因素的消解是分步驟的多層次的。而且我們要針對不同階層的人,針對不同職業的人進行法律意識矯治。

          最后,我們必須端正在消解法律意識領域阻卻性因素的心態。從某種角度講,法治也是一種法律意識的塑造工程。我們不能再忽視這種潛伏的因素,法律制度的解決并不必然導致法律意識的提升。觀念形態不改變,法治無深化之可能。我們必須整頓法學的秩序和體系,變傳統的法學教育為大眾法學教育和終身法學教育,我們應當變抱怨和容忍的態度為建設性的態度。我們的法治亟須減少的是破壞性的、膚淺的、浮躁浪漫、輕率而片面的臆斷和行動。

          注釋:

          ①[美]波林?羅***:《后現代主義與社會科學》之《序》,張國清譯,上海譯文出版社1998年版。

         、趪来嫔骸堵哉摲ㄖ朴^念的現代化》,載于《法制現代化研究》第2卷,第197頁,南京師范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

          ③[俄]B?B?拉扎列夫主編:《法與國家的一般理論》,第182頁,王哲譯,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芡踉葡迹骸稏|律改革比較研究》,第125頁,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葸@里的法律意識領域的助推性因素是恰好與法律意識領域阻卻性因素相反對應的。

         、轠德]魯道夫?馮?耶林:《為權利而斗爭》,胡家海譯,載于梁慧星主編的《民商法研究》第2卷,第22頁,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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