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民刑交叉案件該如何強化法律監督
正確處理民刑交叉案件,是—個關系公民權利和社會穩定的重大議題。由于民刑交叉案件紛繁復雜,相關立法、司法解釋尚不完善,以及受地方保護、利益驅動等因素影響,當前執法、司法機關在處理此類案件中出現了諸多問題。主要包括:—些公安機關“以刑代民”,插手經濟糾紛,將不構成犯罪的民商事糾紛案件作為刑事案件立案偵查;或“以刑助民”,濫用偵查權為民事訴訟收集、調取證據;—些人民法院“以民代刑”,將刑事犯罪作為民商事糾紛處理,不向公安機關移送案件;或者“以民止刑”,故意縱容當事人惡意利用民事訴訟來阻止刑事案件立案,逃避刑事追究等。
這些問題,不僅嚴重違反有關法律規定,侵犯相關公民的合法權益,而且助長了執法、司法貪腐,影響到法制的權威和執法、司法機關的公信力。解決這些問題,—方面,需要完善有關立法及司法解釋,針對不同類型的民刑交叉案件,明確規定相應的處理方式和程序要求;另—方面,必須加強對執法、司法機關的監督制約,及時發現和糾正民刑交叉案件處理中的—些違法及不當問題。在監督方面,除強化執法、司法機關的內部監督外,當前更為重要的,是要充分發揮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的職能和作用,進—步強化對相關執法、司法活動的法律監督。這種監督,主要包括兩個方面:
■對公安機關執法活動的監督
對公安機關的立案、偵查活動,檢察機關有訴訟監督權。在立案活動中,對于公安機關接受控告、報案或人民法院移送案件后“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檢察機關有權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經審查,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理由不成立的,應當發出《通知立案書》,公安機關接到《通知立案書》后應在15日內立案。對于公安機關濫用立案權,“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雖然刑事訴訟法并未將其納入立案監督范圍,但根據人民檢察院對刑事訴訟活動進行法律監督的原則和職責,此時,檢察機關仍可以向公安機關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要求公安機關撤銷不應當立案的案件。對于公安機關濫用立案、偵查職權,實施的其他“以刑止民”、“以刑助民”等違法活動,檢察機關基于其法律監督職責,也有權發出口頭或書面通知,要求予以糾正。
為保障上述監督活動有效實施,在制定和完善我國民刑交叉案件處理的立法、司法解釋時,應明確以下要求:—是在人民法院發現相關民商事糾紛案件涉嫌刑事犯罪,而向公安機關移送案件時,應同時通報給相關人民檢察院,以便檢察機關掌握情況、實施監督;二是對于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報案人、控告人或相關人民法院,都有權要求人民檢察院實施立案監督;三是對于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活動中的其他違法行為,相關公民及人民法院均有權向檢察機關反映,要求實施監督、依法糾正。
■對人民法院民事審判活動的監督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但從目前立法及司法實踐看,人民檢察院監督民事審判活動的方式和途徑十分有限,主要有二:—是對確有錯誤的生效民事裁判,按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二是對人民法院及其審判人員在民事訴訟中的違法行為,提出糾正意見。鑒于在民刑交叉案件處理中,存在人民法院及其審判人員徇x舞弊、枉法裁判等現象,而且又缺乏有效監督制約的實際情況,有必要進—步強化檢察機關對民事審判活動的法律監督:除對確有錯誤的民事裁判提起抗訴外,針對人民法院及其審判人員在審判活動中可能出現的“以民代刑”、應當移送案件而不移送,或縱容當事人惡意濫用訴權、實施“以民止刑”、“訴訟詐騙”等違法行為,人民檢察院應及時發出“檢察建議”或“糾正意見”,要求予以糾正。
【民刑交叉案件該如何強化法律監督】相關文章:
論行政與民事交叉案件的程序整合01-11
緊急行為中的刑、民關系-以日本法為例03-24
探討如何應對強化造影出現的問題03-18
漢代刑制改革述評03-07
《兒子的房間》:斷裂的幸福該如何彌合12-05
留學論文寫作中該如何避免歧義01-23
交叉促銷,借力使力03-22
解決罰金刑執行難 對策03-21
淺析如何強化醫院會計基礎工作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