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不當得利制度的構成要件
【摘要】不當得利在某種意義上是為了彌補物權無因性制度的缺陷,在糾正無法律原因的財產變動和保護財產的歸屬方面起了重大作用,已為現代各國立法所普遍肯定。由于我國關于不當得利制度的規定高度概括,對不當得利的功能性質的認識及法律適用的把握極為困難。所以,明確不當得利制度的構成要件是理解和運用的基礎,對于完善我國不當得利制度有重要的意義。
【關鍵詞】不當得利;民事權利;構成要件
一、不當得利制度的概念
我國《民法通則》第92條是對不當得利的概括性規定,即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因此而形成的法律關系就是不當得利之債,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返還不當得利。
對不當得利的性質,有的學者認為是事件。法律事實可以分為事件和行為,事件包括自然事件和人為事件,事件之發生與當事人本人的意思無關。因此不當得利在作為事件類的法律事實時,在構成要件上不需要任何主觀意思要件。但是主張不當得利的性質是行為的觀點也有自己的道理,這種觀點是說不當得利應當是事實行為。“取得不當利益”就是一種事實行為。事實行為作為一種“行為”,其構成需要有主觀的“意思”在其中,但事實行為中的“意思”與法律行為中的“意思”是不同的,前者的“意思”僅僅使該行為可以歸類為法律事實中的行為,而后者的“意思”本身是受法律保護并能實現的,深刻體現了當事人的意思自由和私法自治。
筆者認為,不當得利作為債的發生依據,是由法律規定的,是一種法律事實。這種法律事實與當事人的意志無關,故將不當得利定性為事件。上述事實行為中的“意思”并不能成為不當得利定義的'要件,故也不能成為其定性的依據。
二、不當得利制度的構成要件
不當得利構成要件的學說主要有三要件和四要件。而三要件學說又可分為一般的三要件學說和主體合并式的三要件學說。一般的三要件說者認為不當得利須一方受有利益;致他人受有損害;無法律上之原因。英美法依據判例所確立起來的不當得利也需符合三個要件:一方獲利;獲利是基于他方受損;受益人繼續保有該利益是不正當的。主體合并式的三要件學說則將其歸納為:合法財產利益變動的事實;受益和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財產利益的變動無合法根據。①四要件說則認為:受有利益;致他方受損害;受利益與受損害之間須有因果關系;無法律上的原因。由此可見,主體合并的三要件說與四要件說可謂是殊途同歸。
筆者認為,四要件說能夠更加清楚將不當得利制度的構架展示出來,相對三要件說更為精細化,能更好地調整不當得利的內部關系,易于掌握和運用。但對上述四要件說進行研究又不難發現有不當之處,故在下文中以四要件為基礎,同時借鑒各家學說之優點,對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作以下闡述:
(一)一方取得財產性民事權利
一般在介紹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時,都會將“一方受益”作為其構成要件之一。但是,何謂受益?在民法理論上,合法利益包括人身利益和財產利益,能夠進入不當得利制度規范的當然是財產利益,而精神利益不能適用。因為,無論人格利益還是身份利益,或知識產權中的人身利益,都是專屬性權利,都不會發生轉讓或變動。
理論上,不當得利包括財產利益的積極增加和財產利益的消極增加。
(1)積極的增加是由財產權利的取得、占有的取得、財產權利的擴張、財產利益上的負擔消滅以及債務的消滅這幾種情形構成。
(2)消極的增加即本應負擔的義務而沒有負擔,財產利益本應減少而沒有減少,具體包括應支出的費用未支出,應設定的權利負擔而未設定及本應承擔的債務而未承擔。
(二)一方受有損害(損失)
不當得利作為衡平得利方與受損方之間利益關系的制度,若僅有得利而無致他人財產權利損失的事實,自然不會發生當事人利益失衡的問題,亦無產生不當得利的可能。故一方受有損害與一方取得財產性權利作為不當得利的基礎要件是相對存在、缺一不可的。
所謂損害,在理論上也有不同的理解。如有的學者認為“損害”一詞,無論在不當得利中還是在侵權法與合同法中,均保持相同穩定的內涵和外延。當然,與得利一樣,這里的損害也僅指財產利益的損害。②
筆者認為,不當得利制度的功能,不在于彌補損失,而是在于使受益人返還其沒有法律上的原因所取得的利益。因此,不當得利制度的“損失”應當和“賠償損失”所稱的“損失”嚴格區別,原則上應以一方得到的利益來確定。需要注意的是,一方受益,一方受損,其損益內容不必完全一致。該損失的表現形式包括積極損失和消極損失。積極損失指現有財產利益的減少;消極損失指財產應增加而未增加。
(三)損益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所謂損益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是指得利方是在受損方遭受損失的基礎之上獲得財產性民事權利的,是將上述兩個構成要件聯系起來的關鍵要素。受損人的損失是受益人的受益所造成的結果。但受損人的損失與受益人的受益,范圍、形態都可以是不相同的,受益大于損失或損失大于受益均無不可,它只影響義務人返還義務的范圍;而形態不同則如無權處分他人之物,受益的無權處分人獲得的是物的價金,而物的原所有人喪失的是該物所有權,但仍不影響不當得利的成立。對于取得利益與所受損失間的因果關系,主要有兩種見解,即直接因果關系說和非直接因果關系說。
1、直接因果關系說。直接因果關系主張取得利益與受有損失必須基于同一事實發生,如果是基于兩個不同的事實發生,即使這兩個事實之間有牽連關系,也不應視為有因果關系,從而不構成不當得利。直接因果關系為要件可以有效確定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并適當限制不當得利請求權范圍,使不當得利制度在使用上不致泛化。避免受損者向間接獲利的第三人請求返還其所受利益。
2、非直接因果關系說。非直接因果關系主張,取得利益與受有損失不必基于同一事實,只要兩者之間具有依社會觀念認可的牽連關系即可。該說認為若損害與利益之間必須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有違背不當得利制度的立法宗旨。
筆者認為,民法中的因果關系與刑法中的因果關系的內涵和外延有著嚴格的區別。不當得利中,不論損害的發生是否直接由得利行為引起的,即使是由于得利行為以外的其他因素的介入,只要得利與受損之間存在著條件上的牽連關系,被一般社會觀念認為如果沒有得利的發生,即無受損的事實,則被認為得利與受損之間具有因果系。
(四)財產權利變動缺乏法律上的原因
對于如何判斷當事人取得及繼續持有利益有無合法根據,歷來有統一說與非統一說之爭。
1、統一說主張,無合法根據而取得利益應有統一的概念,無論何種不當得利都可納入這一共同概念的含義中,民事財產權利的變動違反公平或正義,或者違反的共同生活的基本準則,或者欠缺權利基礎的,構成無法律上的原因。其定性是針對不當得利產生過程而言的,是對不當得利給付行為欠缺法律原因的討論。
2、非統一說認為,各種不當得利基礎各異,不可能求其統一,因而對于無合法根據,應就各種不當得利分別界定其意義。由于不當得利最初只是實現公平合理的輔助性制度,以衡平為理論基礎,故曾有觀點認為有違公平合理即是“無法律上的原因”。
筆者認為,兩種學說亦是各有利弊,結合我國當前的法律制度構架,還是采取非統一說較為恰當。但應當對于上述的非統一說進行必要的修正,盡管非給付型不當得利的種類和原因千差萬別,但各種非給付型不當得利有共同的本質特征和統一的物權法制度基礎。故在對給付型不當得利和非給付型不當得利中的無法律上的原因分別定性的同時,對各種類型非給付型不當得利中的無法律上的原因也不必逐一進行闡釋。因此,給付型不當得利的缺乏法律上的原因是指沒有取得物權的有效債權基礎,非給付型不當得利中的無法律原因就是得利方無繼續持有所得財產權利的合法根據。
注釋:
①武志.不當得利制度探析[J].法制與社會,2008(01):44.
、谖菏⒍Y,張小萍.論不當得利要件的重構―兼評不當得利請求權與相關請求權競合[J].南昌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08(11).
③鮑雪霞.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J].新東方(法制觀察),20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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