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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復混肥料生產企業產品質量檢驗管理要求
摘要:本文針對復混肥料生產企業質量檢驗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專業性,結合自己的實際工作經驗,總結了八個方面的要求。
關鍵詞:復混肥料 要求 質量檢驗
0 引言
復混肥料產品質量檢驗是復混肥料生產企業質量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復混肥料生產企業綜合技術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標志,其主要職能是“鑒別、把關”。復混肥料產品的質量關系到農民的切身利益,因此為了及時發現和消除不合格品,確保產品質量符合產品標準、合同規定,復混肥料生產企業產品質量檢驗部門的任務顯得尤為重要。質檢部門的設置、檢測條件和檢測人員的素質等應達到一定的要求。
1 質檢部門的設置要求
企業根據需要可設質量檢驗機構或專(兼)職人員負責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或人員的設置應滿足企業產品檢驗工作的需要,能夠獨立行使檢驗職權,以保證對產品質量檢驗結果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的客觀評價。
2 化驗室的布局要求
化驗室布局要合理,應設有儀器分析室,理化檢驗室,天平室、高溫室等,同時相應的設施如水、電、通風等要齊全。
3 檢驗人員要求
應有兩名以上檢驗人員,檢驗人員應熟悉自己的崗位職責,掌握產品標準和檢驗要求,有一定的質量管理知識,能熟練準確地按規定進行檢驗。
4 檢測設備要求
應配備必要的檢驗測量設備,包括萬分之一分析天平、分度值為0.5g的天平、電熱干燥箱、定氮蒸餾裝置、恒溫振蕩水浴鍋、卡氏水分測定儀或真空干燥箱、真空泵、試驗篩、玻璃干燥器、50mL滴定管、通風櫥、樣品縮分器、取樣器、樣品粉碎機及其他常規玻璃儀器。能夠對生產全過程的產品質量進行監控。生產有機無機復混肥料的企業可配備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計、無菌操作室等,用于對型式檢驗項目(重金屬及衛生指標)的檢測。沒有大型精密儀器和無菌室的企業,應委托有資質的質檢機構代檢,應有委托書或協議書,并且真正定期履行委托檢驗,不應讓委托書或協議書成為一紙空文。檢驗、試驗和計量設備應在檢定有效期內,并加貼標識。
5 制度要求
5.1 企業必須建立一整套質量檢驗管理制度,規定質量檢驗部門、質量檢驗人員的職責權限、檢驗項目、檢驗內容、檢驗工作程序和檢驗技術要求等。從原輔材料的進廠檢驗、生產過程中的半成品檢驗直到最終成品的出廠檢驗,都要嚴格按照質量檢驗管理制度中規定的程序和方法予以實施。
5.2 企業應建立檢驗、試驗和計量設備的管理制度,并對以下內容做出規:檢驗、試驗和計量設備管理部門的職責;采購流轉要求;使用前控制要求;配備、使用、維護、保養、搬運要求;檢定或校準的要求;檢定狀態的標識要求;偏離校準狀態的控制要求;檢定證書、檔案的管理要求;操作人員的培訓及資格要求;停用、報廢設備的控制要求。
5.3 為了真實準確反映產品質量狀況、質量管理體系運行情況和產品具有可追溯性,并為證實產品符合規定要求和質量管理體系有效運行提供客觀證據,企業應對檢驗原始記錄或檢驗報告的形成、傳遞、歸檔和利用等作出規定并進行控制。
6 檢驗文件要求
檢驗文件是指導檢驗人員正確完成檢驗活動的檢驗作業指導書,主要有:工序檢驗指導書,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各檢驗過程的檢驗、驗證標準或規程等。
檢驗文件應具有可操作性,應能指導檢驗員正確完成檢驗工作,應對檢驗的依據、檢驗的項目、檢驗的頻次、檢驗的方法、檢驗的儀器設備、檢驗數據的處理、檢驗結果的判定等作出明確的規定。
7 過程檢驗要求
為了及早發現不合格品,避免產生大量不合格品或將不合格品轉入下道工序繼續加工,企業必須進行過程檢驗。即企業按技術文件規定設置產品質量檢驗點(例如粒度的檢驗)并根據檢驗規程對在制品進行質量檢驗,以達到在加工過程中實施質量控制的目的。
8 出廠檢驗要求
出廠檢驗和試驗是企業對其交付產品出廠前的最終檢驗,復混肥料產品必須經出廠檢驗合格才能出廠交付。復混肥料、摻混肥料、有機-無機復混肥料應分別執行GB 15063-2001、GB 21633-20
08、GB18877-2002標準要求進行出廠檢驗和試驗,做好檢驗、試驗記錄。對合格品出具產品檢驗合格證,由檢驗員簽章后方可入庫、出廠;對不合格品應做返工、報廢等處置,切不可讓步處理。
出廠產品的包裝和標識應符合GB/T 8569-1997《固體化學肥料包裝》及GB 18382-2001《肥料標識、內容和要求》標準要求。
以上是筆者經過多年實驗室工作實踐和生產許可證實地核查總結出的對復混肥料質檢方面的—些基本要求,供復混肥料生產企業質檢部門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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