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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上市公司年度報告披露狀況研究
一、上市公司年度報告準則的演變過程回顧
上市公司年度報告準則自1994年發布以后曾先后經歷了3次較大的修訂,現行的準則修訂于1999年;仡櫾摐蕜t的演變過程,能夠使我們對其制定意圖、基本框架、披露內容等有更深刻的理解,從而更好地評估上市公司執行準則的實際情況。以下對上市公司年度報告變遷過程的回顧,主要以披露內容和披露項目的改變為主線,對其變化路徑及合理性予以分析。
1.重要提示。該項目變遷的基本路徑是:無年度報告質量的披露→董事會對年度報告質量的承諾→增加關于非標準審計意見的陳述。作為年度報告的提供者,上市公司董事會對年度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通過重要提示,將其責任予以明確化。與此同時,由于財務報告的可信度依賴于中介機構的評價、鑒證,強調非標準審計意見的披露有助于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所披露信息的質量進行正確評估,有效降低其投資風險。
2.會計數據和業務數據摘要。該項目變遷的基本特征可以概括為會計數據的披露量呈增長態勢,而業務數據的披露則呈反向變動。就會計數據披露增加的項目來看,全部為損益表項目和現金流量表項目,這與投資者對于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現金流量等方面信息的顯著關心十分耦合;就業務數據的減少來看,主要是由于有關公司的經營情況將在董事會報告中專門反映的原因。
3.股本變動與股東情況介紹。該項目變遷的基本特征是披露量呈遞減趨勢。將那些與其決策相關性較弱的信息免于披露,使信息使用者將注意力更多地集中于核心信息,從而有可能避免過度披露所造成的信息混淆和決策低效。但豁免披露股本變動情況卻值得商榷,公司的股本大小、股權結構是影響投資者決策的至關重要的信息之一,免于披露這些信息必然會增加現在的投資者以及潛在投資者的決策成本。
4.董事會報告、監事會報告。該項目變遷的基本路徑是:混合報告一輔助報告一專門報告。在這一變遷過程中,凸現出證監會對于構建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重視。首先,將股東大會簡介、董事會報告以及監事會報告單獨列示,使投資者對于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有一個較為清晰的了解;其次,厘清了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的各自職能,進而根據其相應職能,確定其報告范圍。就董事會來講,由于它掌握著上市公司的經營和財務決策權,由其披露公司經營情況、財務狀況、投資情況、重大環境和政策變化對公司的影響以及經營計劃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保證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就監事會來講,強調應充分發揮監事會的監督職能。要求監事會對公司依法運作情況、公司財務情況、募集資金使用情況、資產收購或出售情況以及關聯交易等發表獨立意見,將監事會的工作置于投資者的監督之下,進一步強化監事會的勤勉機制。但我們認為豁免條款值得推敲,由監事會發表獨立意見,絕不僅僅是一種形式,而是法人治理結構得以實現的必要程序。淡化監事會發表獨立意見,有可能造成監事會功能缺損甚至喪失。
5.重要事項。該項目變遷的基本特征是披露內容和要求呈遞增趨勢,特別是對重大關聯交易事項的披露。主要是因為這些事項對于上市公司的利潤形成、利潤預期、經營前景將會產生重大的、深遠的影響。對這些事項進行詳細披露,盡可能改變投資者與上市公司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狀態,以實現保護投資者利益的目標。
6.財務會計報告。該項目的變遷相對比較穩定,其主要變化體現在對會計報表附注披露方面。從由上市公司自主選擇到統一規范,增強了會計報表附注的統一性、可讀性;從披露報表項目到披露會計政策的選擇,提高了會計報表附注信息的有用性。
7.披露時間。該項目的變遷相對比較穩定,主要變化在于1997年的準則修訂,明確了上市公司對外披露財務報告的時間,即會計年度結束后120日內,消除了1994年準則對報表編制時間與披露時間的模糊界定,克服了原準則的制度缺陷。
8.披露載體。在三次修訂中,披露載體只發生過一次變化。在1999年的準則修訂中,除了要求在由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上刊登年度報告以外,還必須在證監會指定的國際互聯網登載公司年度報告。通過國際互聯網披露年度報告,實現了我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手段的創新。
二、上市公司年度報告披露狀況的調查分析
截止2000年12月31日,我國境內上市公司數已達1088家,本文選擇其中的10%為研究對象。我們從《中國證券報》元月至4月期間公布的上市公司年度報告摘要中,隨機抽樣選擇了108份報告為研究樣本。
在108家公司中,所有公司均嚴格執行了年度報告準則關于年度報告摘要格式的規定,包括重要提示、公司簡介、會計數據和業務數據、股東情況介紹、股東大會簡介、董事會報告、監事會報告、重要事項、財務會計報告等法定披露項目。其中對于重要提示、公司簡介以及股東大會簡介的披露,所有公司都能嚴格按照準則的規定執行,而對于其他項目的披露在各公司間卻存在一定的差異性。具體情況如下:
1.會計數據和業務數據
表1 會計數據和業務數據披露情況統計表
從表1可以看出,在會計數據披露方面,就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的列示來看,絕大部分(94.4%)上市公司均嚴格按照年度報告準則的有關規定進行披露,只有極少部分(5.6%)上市公司未嚴格遵守規定;就股東權益變動情況的披露來看,則存在較大的差異:50.93%的上市公司給予了披露,而49.07%的上市公司則未作披露。這主要是由于中國證監會在2000年11月行文通知上市公司報告期內股東權益變動情況表“可不予披露”;另外,就利潤表附表的披露來看,63.89%的上市公司按照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9號)的相關規定進行列示,但依然有36.01%的上市公司未予披露。在業務數據披露方面,只有1家公司(0.93%)列示了公司的業務數據,這主要是因為年度報告準則對這方面的披露未做強制要求所致。股東權益變動情況和業務數據的披露情況表明,上市公司法定披露傾向明顯,自愿披露動機不足。
2.股東情況介紹
從表2可知,在股東情況介紹方面,上市公司基本上均按要求進行披露。此外,從股本變動情況的列示來看,有30.56%的公司自愿披露了股份變動情況表,另有25.92%的公司通過會計報表附注形式提供了這一信息。這表明,過半數的上市公司對于股本變動的信息披露具有一定的主動性。
表2 股東情況介紹披露情況統計表
3.董事會報告
表3,顯示,在董事會報告披露方面,主要存在以下問題:(1)許多上市公司未披露法定項目。其中39.81%的上市公司未提供分部信息,32.40%的上市公司未說明投資項目收益情況或預計收益,8.33%的上市公司未全面揭示公司財務狀況變動原因;(2)絕大多數上市公司未披露自愿項目,85.18%的上市公司未提供定量預測信息。
表3 董事會報告披露情況統計表
4.監事會報告
從表4可以看出,有27.78%的上市公司的監事會報告不夠規范,未對有關事項發表獨立意見,使投資者對于監事會職能的發揮產生質疑,無法對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作出正確的評價,從而有可能影響其投資決策的效率。
表4 監事會報告披露情況統計表
表5表明,上市公司對于重大關聯交易事項的披露明顯不足。從對購銷商品、提供勞務發生的重大關聯交易事項的披露情況來看,在發生該類交易的51家公司中,有48家(占94.12%)未嚴格遵循年度報告準則,主要表現在未對交易價格、結算方式、關聯交易事項對公司利潤的影響以及關聯交易的必要性和持續性等重要信息進行披露;從對資產、股權轉讓發生的重大關聯交易事項的披露情況來看,在發生該類交易的28家公司中,有19家(占67.86%)未按照準則要求進行披露,主要問題在于未對定價原則、資產的賬面價值以及評估價格等信息進行披露;從對公司與關聯方存在債權、債務往來,擔保事項等的披露情況來看,在發生該類交易的45家公司中,只有4家按照準則要求予以披露,多數企業未披露關聯事項形成的原因以及對公司的影響等。
表5 重要關聯交易事項披露情況統計表
6.財務會計報告
從表6可以看出,上市公司能夠按照準則的要求披露財務會計報告,并且有多家公司在法定披露項目之外進行自愿披露。在被出具標準審計意見97家的上市公司中,有71家(占73.20%)提供了審計報告,有90家(占92.78%)提供了會計報表附注,顯示上市公司在財務會計報告披露方面的主動性較強。
表6 財務會計報告披露情況統計表
三、上市公司年度報告披露狀況評估
通過上述的調查數據,可以發現目前我國股票上市公司年度報告披露具有以下特征:
1.法定披露特征明顯,自愿披露不足。從形式上看,幾乎所有上市公司均能按照年度報告準則規定的項目對外披露年度報告;從內容來看,除財務會計報告、股本變動等個別項目以外,絕大部分上市公司的年度報告僅囿于年度報告準則所要求的項目,而對于自愿披露項目則缺乏應有的關注。事實上,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為是有關監管機構法定要求與上市公司管理層自愿選擇雙重作用的結果,缺乏來自于上市公司自愿披露行為的有力支持,年度報告的信息含量一定會大打折扣,從而必然降低我國股票市場的效率。
2.披露內容避重就輕,缺乏應有的公允性。雖然,年度報告披露是一門選擇的藝術,但必須以公允中立為前提。而目前上市公司在公允披露方面的努力明顯不夠,集中表現為對重要項目披露不足。從上述調查資料可以看出,上市公司普遍對公司投資情況、新年度的業務發展計劃、重要關聯交易等與投資者決策有密切關系的信息披露語焉不詳或完全未披露,從而降低了年度報告的可靠性。
3.披露時間滯后,缺乏及時性。雖然絕大多數上市公司能夠在規定期限內披露對外披露年度報告,但分析發現,多數上市公司選擇報告期限的后60天而非前60天對外披露年度報告,其中選擇前30天披露年度報告的上市公司不足1%,選擇前60天披露年度報告的上市公司不足20%,信息的滯后嚴重削弱了其決策的相關性。
四、簡短結論與改進建議
綜上所述,我們發現目前上市公司在執行年度報告準則方面總體表現良好,但在以下方面仍有待改進:
1.將公司治理狀況納入年報披露的范圍。隨著年報披露準則的修改和完善,有關公司治理方面的信息披露呈現出不斷上升的趨勢,如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報告已從最初的混合報告、輔助報告發展成為專門報告。但這些報告僅限于對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和公司有關情況的一般說明,而未涉及對股東權利維護狀況、中小股東權利及其他利益相關者合法權益受保護狀況等公司治理主要內容的披露,F有的披露內容難以使投資人對公司治理結構及治理效率作出恰當的判斷,這在根本上動搖了投資人對上市公司信息質量的可信度,從而使年度報告的決策有用性下降。從提高會計信息的質量和決策有用性的角度看,有必要在年度報告中披露公司治理狀況的信息。
2.減少年度報告披露準則中的可選擇性條款,提高會計信息的可理解性和可比性。年度報告披露準則和企業會計準則中的可選擇條款,增強了企業會計政策選擇的空間,有利于企業在一定范圍內選擇適合自身情況的會計原則、會計方法,但這種可選擇性卻在一定程度上引發了上市公司信息的不可比,為投資者理解財務報告進而進行投資決策人為地設置了障礙,可見,減少年度報告披露準則和企業會計準則中的可選擇條款已屬必要。
3.不斷完善法定項目的披露。首先,應按產品、行業或地區按要求及時提供分部報表,進而,對于與投資者決策密切相關的信息,如定量的財務預測信息、股本變動情況、監事會的獨立意見、重要的業務數據、股東權益變動情況、主要的會計報表附注等,應作為法定披露項目予以規范。同時,應處理好年度報告準則與企業會計準則、企業會計制度之間的銜接與協調問題,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構造一個內在統一的制度體系。
4.加強自愿性項目的披露。年度報告披露準則通常只規定最低的披露要求,這些最低的披露要求構成了上市公司法定披露的內容。然而,要作到充分披露,就有必要增加自愿性信息披露。自愿性信息披露有助于增強投資者對公司的認識,從而提高公司財務報告的可信度,能使公司以較低的成本獲得資金。然而,過度披露則可能會使公司的競爭力受到損害。所以,在進行自愿性信息披露時,管理者既要做到向投資者釋放信息,降低信息的不對稱性,同時,應注意對事關企業競爭力的信息予以保護。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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