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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高校治理與大學生權利的和諧問題
摘要:依據我國的教育體制,分析了大學治理與學生兩者之間的權利與義務,提出了高校治理與大學生維權和諧發展的有效途徑。
關鍵詞:大學治理;學生權利;父愛思維
大學治理與學生權利都是大學的重要組成因素.是互相聯系的有機體。離開治理.大學將是一盤散沙;離開學生、離開了學生權利,學校將不成其為學校。校園是學生賴以成長、不斷走向社會化的重要環境.也是學生全面進步,健康發展的主要載體。校園環境對學生的成長有著至關重要的影響,因此.應該在不損害學生權利的條件下通過有效的大學治理為學生的全面發展創造一個良好的、和諧的校園環境。
1從高校與大學生的關系看大學生權利
隨著高校收費制度的改革,高等教育的辦學模式也在進行相應的調整與變革,尤其是新的辦學模式的出現,使我國高等教育不再單純是一種國家的權利和責任.而逐步轉化成一種特殊的消費。在這種情況下高校與大學生之間從法律上看存在兩種關系:一是高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的規定。有行使教育執行的權力。在這種意義上校方具有教育執行主體的資格,屬于授權執法主體.享有管理權,大學生是被管理者。二是大學生交納學費.高校提供高等教育服務,雙方形成服務關系。在這種情況下大學生不再僅僅是一個受教育者,而且是教育這種服務的消費者,是一種特殊的教育消費者;Ц咝Ec大學生的這種特殊關系,大學生應該享有多種權利。
1.1受教育者的權利
學業、學位證書權:即獲得學校公正評價獲得學位、學歷證書的權利。
使用權:學生有充分合理使用學校教育教學設施、場地、實驗室設備、圖書館書刊、電子資料等的權利。
選擇權:在符合學校規定的條件下,在興趣、能力和經濟條件的基礎上,大學生有選擇學校提供的各種教育服務的權利。如選擇課程、教師、住宿或申請輔修其他專業的權利。
獎貸權:每個大學生都有按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或助學金的權利。
1.2學生作為教育消費者的特殊權利
知情權:大學生對學校的各種規章制度、學校發展概況、自己所學專業的發展前景、對木專業的師資隊伍水平、課程設置以及經費投人等基木情況有全面了解的權利。
監督權:大學生對教師的教學水平、教學態度以及課堂教學質址,對學校教學經費投人情況等進行監督的權利。
就業權:每個思想品德合格,在規定年限內完成規定的課程,成績合格或者修滿學分,準予畢業的大學生都享有就業的權利。
參與權:學生有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權利,尤其是與學生利益有關的事務學生應有提供建議和參與決策的權利。
1.3公民的墓本權利
申訴權:《教育法》規定學生如果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有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的權利。
財產權:學生享有獨立的財產權,只要不違法,學校無權沒收其財產,并負有保護學生財產安全的責任。
人身自由權:學校無權干涉學生的人身自由,比如限制其外出的權利。
平等的受教育權:每個適齡青年都有享受高等教育的權利。
2目前大學生權利受侵害的現實表現
近年來,大學生權利受到侵害的案件層出不窮,1999年的’‘田永案”改寫了“高校無訟”的歷史,學生因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而將學校推上被告席的現象不斷出現。這不僅引起了教育界對高校學生權利維護的重視,也引起了整個社會對大學生權利的普遍關注。目前大學生權益的損害具體主要表現在以下兩方面;
(1)學生公民權利的侵害。在傳統教育觀念的影響下,我國的高校在學校的治理過程中更偏向于管理的角色而非服務者的角色,而學生只能扮演“被管理者”。權利意識的缺失往往使他們忽略了自己作為一個公民應該享有的權利?谇皩W生公民權利的侵害主要表現在:教育亂收費,甚至學生的獎學金、助學金也被擅自娜用,學生的財產安全得不到保障,公寓建設質量不合標準,盜賊猖撅等不良現象嚴重侵害了學生的財產權;高校招生過程中錄取分數線的劃分不統一,在全國統一實行高考的條件下,不同地區的考生升人高校的機會不均等。有的在校大學生因疾病、殘疾或在校犯錯等被剝奪了接受高等教育的機會,從而侵犯了大學生的受教育權;某些高校沒有經過學生允許就將學生的隱私材料公之于眾,擾亂了學生的正常生活,侵害了學生的隱私權和名譽權。
(2)對大學生特殊權利即受教育者和教育消費者權利的侵害。大學生作為一個既年滿18歲又沒有獨立行為能力的特殊群體,他們在享有公民權利的同時,還應該享有受教育的權利.同時高等教育的收費制度又為他們增加了教育消費者的角色,在接受高等教育的過程中他們受教育者和教育消費者的權利也不能被忽略。但是目前我國的學校教育還存在著不同程度的侵害學生這些特殊權利的狀況,如:教學設施的匿乏和有償使用而侵害使用權;對學校發展概況、收費情況、專業發展、課程設置、教師配置等情況缺乏了解而侵害知情權;對專業選擇、課程設置和教師課堂選擇等缺少自主性而侵害選擇權和參與權;對課堂教學質址、學校教學經費投人情況等缺乏有效監督而侵害監督權;學校沒有按照有關規定實施獎貸制度而侵害獎貸權;畢業生沒有得到良好的就業指導和服務而侵害就業權;有的學校對犯錯學生做出了不公正的評判.致使學生拿不到學業、學位證書而侵害了學業、學位證書權;對于各項評判.不管公證與否學生只能被動接受評判而不得提出異議,從而侵害了其申訴權等等。
3高校治理與大學生權利和諧發展的有效途徑
《高等教育法》《教育法》以及zoos年3月29日教育部公布的新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等一系列的法規為學生的維權提供了法律依據.學生不再完全是一個被動的個體,他們已經開始了自我維權道路的探索。教育模式的改革、教育理念的進步以及舊教育模式所暴露的弊端也要求高校在治理的過程中要舍棄.‘父愛思維”,積極引導和培養大學生的自制能力,增強他們的責任意識和自我維權意識;引導他們積極參加校園的建設和發展,培養他們的生存能力和組織能力。充分實現對學生權利的尊重,維護大學生的權利。所有這些情況都要求高校在治理的過程中加強民主建設,增加溝通渠道,廣開言論,為大學生參與學校建設提供一個廣闊的平臺。增開大學生申訴制度,搭建發布學校信息的平臺,擴大大學生對有關學生問題的參與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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