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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試論高校學生公寓管理的法理探討

        時間:2023-03-20 00:52:36 教育畢業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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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試論高校學生公寓管理的法理探討


          [論文摘要]高校學生公寓是學生生活和學習的重要場所,也是思想的重要陣地。隨著學生維權意識的逐漸增強,如何不斷增強高校學生公寓人員的意識,提高管理水平,顯得尤為重要。文章通過分析高校學生公寓管理中出現的典型案例,意在強調物業管理者與學生之間平等的法律關系。

         。壅撐年P鍵詞]高校 公寓管理 法理
           
          高校公寓管理是指高校堅持以育人為出發點,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遵循教育規律,結合高校實際,采取各種科學、可行的方法,合理地配置資源,旨在為教學和科研提供可靠的后勤保障。

          一、公寓不被擅自進入權與公寓管理權的沖突

          案例:一天,某高校一位學生手持一張《學生公寓違章物品沒收通知單》,到公寓物業管理中心投訴,稱管理員未經本人同意,擅自進入寢室檢查,他對此做法表示強烈不滿。他認為公寓管理員沒收“熱得快”可以理解,但“乘無人而入”無異于竊賊所為,有侵犯個人隱私權的嫌疑,并要求今后未經同意不得進入其寢室。公寓內的很多學生也認為公寓管理方的做法太過分。他們認為:“既然交一年1200元的住宿費,我們就是房間的主人,公寓私配各寢室鑰匙,萬一遺失了貴重物品責任該誰承擔?”而管理員則稱,公寓管理人員的這一做法是為學生著想,絕對不會偷拿學生的財物。物業經理對此也作了耐心的解釋,并將《學生公寓管理手冊》中關于禁止在寢室內使用違章電器的相關管理規定讀給該學生聽,并說明“熱得快”只是由物業管理部門代為保管,而不是沒收,等到假期辦理相關手續后便可以領回。
          以上案例所涉及的問題,可以說是在我國高校普遍存在的問題。筆者認為學生公寓在某種意義上可視為“學生住宅”,而住宅所有權關系是一種所有權受絕對保護的法律關系,在一般情況下,任何人都不得隨意侵犯。英國著名家、現代法治的奠基人洛克曾有名言:“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闭f的就是這種“住宅不受侵犯”的絕對權利。而在我國各高校的學生公寓管理中,管理員處均存有各個寢室的鑰匙,這在我國已成為一種“慣例”。從公寓管理方面來說,管理員利用學生寢室的備用鑰匙,檢查學生寢室內的衛生和安全情況,屬于日常性工作。這對保障學生公寓的安全,起著積極的作用。但在實際工作中,公寓管理者未經過學生同意,到學生寢室中檢查,并收繳違規違章物品,對于這一行為的確是一直存在爭議的。一方面,擅自收繳學生的違禁物品缺少相應的法律依據;另一方面,若放任不管,又將給學生公寓安全帶來極大的隱患。過去在對學生公寓的檢查中,只要發現違章物品就一律沒收,統一銷毀。學生對這種處理方式的意見很大,經常與管理人員發生沖突,造成了師生關系的緊張,增加了公寓管理的難度。雖然如何界定管理人員私入學生寢室的行為,我國法律上尚無明文規定。但這里有兩個問題仍然是有必要探討的:
          1.學生公寓是否是“場所”。從目前的情況來看,這一問題很難界定,學生公寓也很難符合“公共場所”的概念。因為,從公共場所的概念來看,公共場所是指人群經常聚集、供公眾使用或服務于人民大眾的活動場所。這里的“公眾”不是特定的,而學生公寓的學生個體則屬于特定的人。我國關于高校后勤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甚少,學生公寓管理幾乎無章可尋。根據教育部關于學生公寓的規定:本科生為4人一個房間,碩士研究生2人一個房間,博士研究生1人一個房間。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我們不能將研究生的房間也界定為“公共場所”。筆者認為,學生公寓或可稱為“準公共場所”。
          2.學校后勤公寓管理部門是否有權在學生寢室無人時進行“檢查”。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和教育部的文件對此都沒有規定。從法理上看,如果學校后勤公寓管理部門是作為學校部門,在沒有法律法規明確授權的情況下,是不得隨意進行檢查的,否則就是越權行政行為,不受法律保護。如果學校后勤公寓管理部門是作為企業(包括企業)來進行公寓的日常管理,在權力的性質上則不屬于行政權力或權力,不具有單方的意志性和強制性,而應該根據的約定,分清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并依據合同法來約束雙方的行為。
          在前文所述的案例中,公寓管理員沒收“熱得快”或其他大功率電器,其實是大可不必的,更沒有必要“私入學生住宅”。在科學技術快速發展的今天,公寓管理者完全可以通過技術手段來解決此類問題。而且教育部對此也有明確規定:“學生公寓內要設立火災預警監視系統、惡性用電識別裝置等,通過技術防范設施,防止火災發生。要加強學生公寓安全保衛工作人員的技術配備和條件保障,每年都應安排專項經費,用于安全保衛設施和裝備的添置和更新”。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學生宿舍的衛生檢查應該安排在學生寢室有人時較好。

          二、學生公寓的者與被管理者的關系應受法的調整

          學生公寓作為學生集體生活的重要場所和思想的重要陣地,如果學校公寓管理規則的設置只傾向于對學生作出單純義務性的規定,這些規定勢必難以為學生所普遍接受,并內化為其自覺的行為,也難以調動學生自覺遵守與維護規則的積極性。
          但從的角度分析此類案例時,筆者認為不應該只關注其表面現象,而應該深入分析其所涉及的法律關系。表面上雙方矛盾的焦點是:學生一方的公寓不被“非法進入”和公寓管理一方的公寓管理權。但從雙方的法律關系上分析,學生租住公寓(學生每學期向學校交納的住宿費可視同為租金,其標準由國家制定)就同公寓管理者形成了一種租賃法律關系。這種法律關系實質上是一種契約關系,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都應該在合同中明確說明。例如,承租方不得破壞房間基本設施、不得使用禁止使用的電器。當然,也可以在合同中說明出租方不得在承租方不在時擅自闖入房間等。合同一旦簽署,那么,雙方均要按照合同約定條款遵守執行,如有違反,則按違反合同約定來處理。這才是一種理性的、合法的處理此類問題的途徑。如果我們缺乏法律的思維和合同約定條款,就無法去判斷公寓管理人員私闖學生公寓行為是侵權行為,還是在履行公寓管理權利行為,這里的關鍵是要強調不得“非法侵入”。
          其實關于學生公寓的管理者與被管理者的關系,我國教育部是有規定的:“高等學校、學生、業主、物業管理等各單位和人員之間,要建立一種嚴肅、有效的契約關系,各自有關方面都要嚴格按契約規定辦事,以保障入住學生的日常生活,保證各項生活設施的正常使用,維護公寓的正常的生活秩序!边@是教育部的規范性文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而學校制定的學生公寓管理辦法,如果是學校單方制定的,則有格式合同的嫌疑,難以獲得學生的認同和合法的地位。
          過去我國的一直是精英教育,國家把有限的財力大量投入到高等教育中,而如今高等教育已經實現了從精英型向大眾型的轉變。在這一過程中,師生關系已由傳統的“一日為師,終身為父”的關系演變為世俗化的契約關系,也有必要對學校的權威進行重新審視。高校后勤管理隨之也由原來計劃逐步過渡到經濟,進而體現為一種契約關系。在前文的案例中,為什么學生會對公寓管理人員私配鑰匙和私入學生公寓的行為產生質疑呢?筆者認為,一是因為缺乏合同約定,我們無法對此行為作出判斷;二是因為人們很容易將租住公寓行為視為住宅所有權行為(即學生所說的“我們就是房間的主人”),即將租住公寓所形成的租賃法律關系理解為住宅所有權關系。但實際上,租賃法律關系是一種由雙方合同形成的法律關系,法律關系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主要靠合同來約定,它是一種受限制的法律關系;而住宅所有權關系是一種所有權受絕對保護的法律關系,在一般情況下,任何人都不得隨意侵犯,這同租賃法律關系的受限性有區別。就租賃法律關系這一點來說,筆者認為學生租住公寓同租住賓館飯店表面上看來并無差異,但實質上存在很大的差異,而學生租住公寓應與租住私人住房無差異。
          正因為如此,早在1861年,英國法律史學家梅因在研究古羅馬時代契約史后,曾有以下著名論斷:“我們可以說,所有進步的運動,到此為止,是一個從身份到契約的運動。”這個論斷已經成為一個著名的社會進步公式。而且 “從這一個起點開始,我們似乎是在不斷地向著一種新的社會秩序狀態移動,所有這些關系都是因‘個人’的自由合意而產生的”。雖然現在每一個談論法律和社會進步的人都知道梅因“從身份到契約”這句話,但其內涵卻鮮為人知。高校后勤管理社會化改革是高校后勤管理發展的必然趨勢。如果引進物業公司來生公寓,則更需要維護好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由此可見,在學生公寓管理中有很多權利和義務需要重新確定,并不僅僅只是擅自闖入的問題,而其中的關鍵問題是要有合同約定,雙方平等地按合同約定辦事,真正體現一種契約精神,這也是現代法治精神之所在。

          三、結束語

          在本文的案例中,學生的維權意識值得推崇,但學校后勤管理層還沒有真正明確自己的權限。該案例的處理結果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認真研究其中所反映的問題以及如何做到依法治校。當前高校后勤管理的重要任務是建立自我約束機制,在后勤社會化改革中面對社會和師生依法行使自主權。在實踐中高校如何管理好后勤工作,不僅要依據學校的有關規定,更重要的是要符合法律的規定。在沒有法律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可參考及的有關立法精神來處理。有關人士曾評論說:“學校屢輸官司,關鍵在于許多校內規定不能在法庭上獲得法律支持,依法治校已刻不容緩。”在現實工作中,高校后勤部門應是民事主體,其管理工作適用的應是民法和民事訴訟法的相關法律規定。
          本文對高校的后勤公寓管理如何以民事主體的身份來承擔相應的責任進行了有意義的探索。當然,目前專門針對高等學校后勤管理方面的法律和法規欠缺,尤其是是否要在該領域引入無過失責任制的問題,還有待進一步探討!霸谝髮W生履行義務的同時,應首先保障學生法定權利的實現。應當認識到學生作為自然人兼具受教育者和公民的雙重主體身份,他們不僅具有教育法律、法規規定的作為受教育者所享有的權利,更具有作為普通公民應當享有的憲法所賦予的、并通過民事和等法律規范具體化的公民權,這些權利是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侵犯或剝奪的。因而高校教育管理者通過管理規則為學生設定種種義務時,應首先考慮學生應當享有的權利是否切實得到保障。”當代大學生的成長及其維權意識的提高又使現有的高校管理制度發生了變化,促進了制度創新。一方面,學生的發展內在地推動了制度創新;另一方面,制度創新有效促進了學生的發展。因此,必須要建立起學生發展與制度創新的良性互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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