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投資的風險分擔機制研究
摘 要 創業資本市場是一種高風險、信息高度不對稱的資本市場,解決這一矛盾的有效途徑就是分散風險。對于投資者而言,需要設計相應的風險分擔機制。根據學的一般原理了設計創業投資風險分擔機制的前提條件、原則與注意的,這對增強創業投資運行效率方面具有重要意義。關鍵詞 創業投資 風險分擔 參與約束 激勵相容約束
1 引言
對于委托人與代理人而言,由于信息不對稱,委托人需要設計相應的激勵約束機制。創業投資有關的各種風險要素需要以某種形式在參與者之間進行分配,稱為風險分擔。風險承擔方式主要有風險分散與風險集中兩種,風險集中指風險由一個或少數幾個的集體或個人承擔;風險分散是由多個團體或多個人承擔。創業資本市場是一種高風險、信息高度不對稱的資本市場,在采取風險集中的形式下,投資者與創業之間為了盡可能地降低風險,避免風險發生所帶來的損失,會盡心盡力地工作來提高投資效益,從這個角度上說集中是有意義的。但是在風險集中的情況下,畢竟個人的風險承擔能力有限,創業資本的投入量也就越小,那么就滿足不了創業企業中的資本需求數量,導致企業規模擴張受到限制,投資收益也就越小,這也使投資者傾向于低風險的投資行業或項目,從而引起追逐短期利益行為發生,較少關注企業戰略方向上的`發展。所以對高風險下的創業投資而言,風險集中勢必有其不可克服的弱點,畢竟投資主體或創業企業承擔能力有限。解決這一矛盾的有效途徑就是分散風險,讓更多的團體或個人來分擔風險,以減少每個投資者與經營者承擔風險,從而在總體上提高整體風險承擔能力。
2 創業投資風險分擔機制的前提條件
在創業投資運作體系中,要涉及投資者、創業投資企業、創業企業三個利益主體,它們通過創業資本這條紐帶構成了雙重委托代理關系,即投資者與創業投資企業、創業投資企業與創業企業之間的雙重代理關系。創業投資實際風險分擔過程非常復雜,但分擔機制應在邏輯上形成如下方式:在投資者,即資本來源上的分擔;投資者與創業投資企業或有限合伙與普通合伙人之間的分擔(對于有限合伙型基金而言);創業投資企業之間的分擔;創業企業之間的分擔;創業企業、創業投資企業內部的風險分擔等等,這些分散方式在投資者、創業投資企業、創業企業三者之間形成了對高風險的逐級代理與分擔,從而也形成了一條高風險的逐級轉移與釋放的完整代理鏈。投資者最終分擔風險的程度取決于其市場分散行為的效率,這樣就能強化各方的約束力,促進各方利用自身優勢提高經濟效益,增強創業投資運行效率。
由于信息的不對稱,委托人則要設計相應機制的目的,不僅要確立雙方博弈的游戲規則,而且要使雙方期望效用函數值最大化。根據博弈論的原理,設計風險分擔的機制的目的,要滿足兩個約束條件,即參與約束與激勵相容約束。
假定et為創業投資企業在第t期基金中所付出的努力水平,Y為產值,Y并不是由et唯一決定,但兩者高度正相關;在該努力水平下需付出成本C(et)(如時間、體力、腦力、機會成本等),且邊際成本遞增的。產值和成本函數表達式為:
Y=f(et);C=C(et)
創業投資企業因此而獲得的報酬為R,一般情況下,R與Y有關,函數為:
R=R(Y)=R(f(et))
首先,風險分擔機制必須滿足參與約束,即該分擔機制下創業投資企業的期望效用不能小于他不接受這個機制下的最大期望效用,假定為G0。則參與約束條件為:R(f(et))-C(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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