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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動節目是否侵犯著作權問題略談
綜藝節目是今日國內電視主流的節目類型,早期的內容相當單純,主要是以歌唱與短劇的表演為主,不論主持人或參加演出的來賓,大多是知名的演藝人員。隨著電視的普及與有線頻道的開放,為了吸引觀眾,各家電視臺絞盡腦汁,推出許多邀請普通觀眾直接參與的互動性節目,如梨園春、超級寶寶秀、如何用兩百元的預算來打扮自己、玫瑰之約、勇者總動員、古堡探險等。一旦推出的節目火了,成功了,其它電視臺,尤其是地方電視臺也往往紛紛仿效,推出類似的節目。那么這種行為是否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權,筆者就此問題略陳管見,望能對大家有所啟發。
一、是否屬于著作權保護的對象
著作權,指作者在法律規定的有效保護期間內,依法對其創作的文學、藝術或科學作品所享有的專有權利。由此可見,著作權是基于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依法產生的權利,文學藝術作品的存在,是著作權產生的前提條件。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是多種多樣的,但并不是都可以成為著作權法的對象。什么樣的作品才可以依法得到保護呢?根據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和司法實踐,受法律保護的作品應當具備的條件有四個:必須反映一定的思想與感情;必須具有獨創性;必須具有一定的表現形式;不屬于法律明文列舉的不受著作權法律保護的對象。我們可以分別從這四個方面來分析互動節目是否屬于著作權保護的對象。
第一,都反映了一定的思想與感情。思想是客觀存在反映在人的意識中經過思維活動而產生的結果。感情是對外界刺激的比較強烈的心理反映。思想和感情是存在于人腦中的智力活動結果,是無形的不可感知的,屬于主觀的范疇。法律保護的是思想和感情的表達,而非它們本身;有怨澞坎恢皇菃渭兇嬖谟谄髣澣藛T頭腦中的思想,它能夠用一定的場景,通過主持人和相關人員的行為把節目的思想和感情表達出來。
第二,有些具有獨創性。獨創性,也稱原創性,是指作品必須是由作者通過獨立構思和創作而產生,是作者自己的選擇、取舍、安排、設計、綜合的結果。法律意義上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創作成果。作品,凡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的各種創作成果。作品所表達的思想和情感以及它們的文學、藝術形式都不要求是前所未有的,很多作品所要表達的思想和情感幾乎毫無二致,表現形式也近乎相同。但是,只要每一件作品都是作者獨立完成的,而不是從他人那里剽竊、抄襲過來的,都被認為屬于作品;有怨澞渴欠窬邆洫殑撔圆荒芤桓哦,必須具體節目具體分析。比如湖南電視臺的《玫瑰之約》,它邀請一些未婚的男女參加節目,進行電視相親,這種在男女之間牽線搭橋、促成婚姻的形式是自古就有的,因此《玫瑰之約》如果只是簡單的婚介所或粗俗的“電視媒婆”,它是不具有獨創性的。但是它設置了“玫瑰問答”、“玫瑰話題”、“玫瑰派對”等環節,為求婚男女嘉賓提供了一方展示自我、傾吐情感的舞臺,架設起一座通過相識、溝通而配對的橋梁。這些節目環節、節目背景以及參與人員的選擇、主持人員的風格等,無疑需要企劃人員通過自己的獨立構思,運用自己的技能技巧,發揮自己的聰明才智才能獨立完成,是精神活動(欣賞、思考、判斷、取舍、組織甚至重構)和主觀經驗技巧的參與的結果。因此,《玫瑰之約》是具有獨創性的。從另一方面來講,假如《玫瑰之約》并沒有經過獨立的構思和創作,也沒有對節目的內容和形式進行選擇、取舍、安排、設計、或者綜合,只是單純的邀請一些未婚的男女,為他們牽線搭橋,只是單純的電視媒婆,那么同樣是互動節目,同樣是《玫瑰之約》,卻并不具有獨創性。
第三,具有一定的表現形式,以法律所允許的客觀形式表現出來。思想和情感屬于主觀范疇,本身不受法律的保護。如果反映了特定思想和情感的文學藝術創作僅存在于人的頭腦之中,處于構思階段,沒有表現為可以為他人所感知并為法律所允許的客觀形式,這時它是無形的、抽象的,屬于主觀的范疇,外人無法感知,不能稱其為作品。若借助于一定的物質媒介,如聲音、語言、線條、造型或色彩等形式以及技巧,把孕育的思想和情感訴諸于形式表現出來,從而為他人所感知,便成為法律所保護的作品!睹倒逯s》等互動性節目并沒有把節目的組織、策劃、風格等思想和情感單純的停留在頭腦之中,而是在一定的背景條件下,通過主持人和其他參與人員的游戲、競賽、模仿等行為表現出來,并將這些影像和聲音附著在一定的媒介物上,在電視上播放,被廣大的電視觀眾所收看所感知,顯然具有一定的表現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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