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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國獨立董事制度對策研究
【摘要】獨立董事制度初露端倪就己顯示出了它一定的作用,但在我國公司的具體運行中還存在一些問題。解決好這些問題,對于完善獨立董事制度,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具有重要的意義。本文分三大部分論述這—問題:一是獨立董事制度的意義和作用。二是我國獨立董事制度實施中存在的問題。三是完善我國獨立董事制度的建議。【關鍵詞】獨立董事 監督 控制 對策研究
所謂獨立董事,是指并非公司雇員或高級職員的董事會成員。2001年8月中國證券會推出《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后,各上市公司開始引入獨立董事,同時也賦予他們—些特別職權,使獨立董事在董事會中產生了一定影響。尤其近幾年獨立董事制度已得至大力推廣,對規范上市公司運作,幫助公司管理層做出正確決策發揮了一定作用,但在具體運行中還存在許多問題。研究解決這些問題,對于完善公司內部監督約束機制,建立科學的現代化企業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實施獨立董事制度的意義和作用
1.有利于加強上市公司的外部監督
《指導意見》中賦予了獨立董事一定的權限,即上市公司在進行關聯交易、內部分配以及資產重組等經營活動中,獨立董事需簽字同意并發表聲明,體現了獨立董事對上市公司的外部監督作用。
2.使上市公司的運作更加規范
獨立董事通過參與公司決策,使“內部人控制”和“一言堂”現象得到—定的緩解,提高了上市公司決策的透明度和民主性,使上市公司運作更加規范。
3.可以較好的解決內部人控制問題
獨立董事的特殊身份,使其能夠在解決內部人控制、監督經營者方面發揮重要作用。因為獨立董事與公司的管理與決策通常沒有利害沖突,處于局外人的地位,所以其可以對內部董事進行監督,可以公正不阿地提名董事候選人,可以公正判斷經營者的行為,評價其業績。
二、我國獨立董事制度實施中存在的問題
1.國有股“—股獨大”的情況相當嚴重
我國上市公司股權結構不合理,股權過于集中在大股東手中,存在“一股獨大”的現象。其原因是我國國有企業實行股份化改造時通常采取剝離非核心資產、以原國有獨資企業作為唯—發起人組建股份有限公司進行首發公募的辦法,國家在大多數上市公司中擁有高度集中的股權。在我國現行制度安排下,這種股權結構勢必造成大股東控制公司董事會,操縱獨立董事的提名、選舉和任免,決定獨立董事的報酬,從而使獨立董事的人格獨立和利益獨立難以得到保證。
2.獨立董事和監事會共存的“二元制”公司治理結構,導致職能重疊
我國實行的是“二元制”公司治理結構!豆痉ā访鞔_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的職權在于對公司董事和經理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依照分權制衡的原理和邏輯,從監督權力的角度看,在已經有監事會的公司治理結構下,再設立獨立董事會是多余的了,因為會造成雙頭監管,帶來公司資源的浪費和監管權力的沖突。
3.獨立董事不能充分發揮其獨立的監督職能
由于制度本身的缺陷,獨立董事還不能充分發揮其獨立的監督職能,主要原因表現如下。
(1)獨立董事的選聘環節存在問題
《指導意見》規定,“由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單獨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的股東可以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這一規定,勢必造成大股東控制公司董事會,操縱獨立董事的提名、選舉和任免,決定獨立董事的報酬,從而使獨立董事的人格獨立和利益獨立難以得到保證。
(2)獨立董事報酬與其職責不對稱
根據《指導意見》的規定,獨立董事沒有酬薪,只有津貼。然而獨立董事與其他人力資本一樣,也是現實的經濟行為人,對于他們的服務有必要也理應給予報酬。要他們承擔重大的責任而不給予足夠的報酬,一來吸引不到一流的人才擔任獨立董事,二來權責不對稱,很難調動獨立董事的工作積極性。 三、完善我國獨立董事制度的建議
1.必須采取措施多元化的股權結構
這是解決“一股獨大”弊端的根本出路。而要構造多元化的股權可以采取以下具體措施。
(1)將部分國有股轉為優先股
將國有股換為優先股,可以利用其對盈余分配的優先權,保證國有資產不斷增值,同時,還可以利用其對剩余財產的優先配權,保障國有資產的保值,有效地阻止國有資產的流失,維護國家的利益。另外,將國有股轉換為優先股后,國家可以抓住所有權和收益權,放開具體經營權,以減少對上市公司決策的直接干預,真正實現政府職能的轉變和政企分開。
(2)將部分國有股及法人股轉為B股,然后分期分批在B股市場上市
經過幾年的發展,我國的股市場已初具規模,也吸引了不少國外的投資者。此時,將國有股及法人股在B股市場上逐步流通,既有利于吸引外資,又有利于B股市場的發展。另外,我國B股市場股價普遍較低,接近發行價,在這種情況下,選擇一部分國有股進入B股市場,可以減輕其對A股市場的壓力,為國有股的流通提供更廣闊的空間。
(3)積極發展機構投資者,允許和引導基金、保險、養老金機構持股
機構投資者的加盟既有利于形成企業所有權多元化,也可以為發揮產權的約束作用奠定制度基礎。
2.全面加強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建設,對獨立董事和監事會的職權重新定位
監事會是“雙層制”公司治理結構中的內部監督機制,而獨立董事會是“單層制”公司治理結構中的內部監督機制,當二者結合在一起時,必須明確各自的職權范圍,合理分配公司監督的權力資源,使二者不存在職權上的重疊關系,而是形成監督權力的互補關系,不僅要防止監事會職權的架空問題,還要避免多重監督引起的無人監督狀況出現。
(1)將監事會定位在事后監督,獨立董事定位在事前監督
我國《公司法》對監事會職權的規定,監事會沒有決策權,監事會的監督主要體現為事后監督和非參與決策過程的監督。與此相對,獨立董事會是全過程參與董事會的決策,并擁有比普通董事更多的權力。獨立董事的監督功能定位在事前監督、決策過程監督和參與性監督。監事會的監督目標主要是公司經營內容和財務的合法性和真實性,事后追究和改正有損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的行為;獨立董事監督的主要目標則是公司決策的科學和利益關系上的合理性。
(2)公司審計、薪酬與考核這些具有事后監督性質的監督職能回歸給監事會
我國上市公司依據公司法都沒設監事會,將這部分權力賦予獨立董事,必將導致監事會權力“空洞化”,這已經在實踐中有所表現。獨立董事將審計、薪酬方面的監督權“還政”于監事會,不僅可以充實監事會的職權,使其在公司治理中發揮其應有的功能和作用,還可以將獨立董事從擁有的權力過寬過乏而運用權力的資源和條件又非常不足的困境中解脫出來,減輕其職責壓力,專心致力于董事會的決策的過程監督,提升董事會決策的科學性、合理性和公正性。
3.必須理清董事會、控股股東、內部經理階層之間的關系
解決獨立董事獨立性問題的核心要素在于保證董事會應相對獨立于公司控股股東、內部經理層、從而保證董事會獨立判斷公司事務,獨立做出決策。在突出獨立董事的獨立性地位和發揮其獨立性作用方面,提出以下三個建議。
(1)獨立董事應持有一定量的股份
獨立董事持有一定量的股份后就更能代表中小股東的利益。當然,這有一個約束條件問題。因為獨立董事的信息獲得能力與普通小股東是不能同日而語的,而且有一個量的問題,持股量過少,不足以調動其積極性,持股太多,就會與大股東形成利益共同體。
(2)成立區域性或全國性的獨立董事協會
我國現階段就應當適當限制大股東及執行董事所代表的股東的獨立董事提名權,可以考慮成立區域性或全國性的獨立董事協會,把該協會作為中國證監督會下屬協會,由證監督會直接管理。獨立董事協會向上市公司推薦已取得資格與該公司不存在重大關系的獨立董事,交由上市公司股東大會進行表決。在具體的選舉中采取累積投票制。使少數股東通過累積票能夠選舉一名或若干名候選人。讓廣大的中小股東積極參與獨立董事的選聘。這樣選聘出來的獨立董事,一方面可經代表廣大中小股東,具有真正的代表性和廣泛性,有利于切實維護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從而完成其應盡的使命;另一方面,可以不受制和聽命于大股東,有利于監督和制約大股東。
(3)薪酬的安排應該權衡獨立與激勵兩個因素,在兩者之間取得平衡
可以考慮建立獨立董事基金。具體操作恩路是:在深圳和上海交易所分別設立“獨立董事薪酬基金”。上市公司根據統一標準按年度向所屬的深圳或上海證券交易所基金帳戶繳納獨立董事薪酬基金,然后分由深圳、上海證券交易所從獨立董事薪酬基金中按標準統一向各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發放薪酬。這樣可以使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的薪酬相對獨立化和公開化,確保各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的薪酬受到公司的直接控制,從而有利于維護獨立董事的獨立和公正。
獨立董事制度已經成為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的世界性潮流。在我國雖然這一制度才剛剛起步,難免會由于客觀的原因而不盡如人意。但西方發達國家的實踐證明,上市公司需要注入“獨立董事”這個新鮮血液。要完善獨立董事制度,不能照搬西方國家的做法,必順結合我國實際情況,配合經濟制改革同時進行,從而達到完善公司治理結構、保護全體股東利益的目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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