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外商投資公司在華上市之路初探
內容摘要:2001年11月5日,中國證監會和原對外經貿部聯合發布了《關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資有關問題的若干意見》的通知,使在華外商投資企業上市有了明確的政策指引,也被視作管理層對外資企業上市提供國民待遇的一種表態。本文擬對《關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資有關問題的若干意見》中的內容做出分析,并對其不完善之處,尤其是同其它現行法律法規相沖突的地方進行探討! £P鍵詞:首次公開招股 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隨著日益明確的法律條文出臺和各主要監管當局間合作關系的進一步加深,第一家外資企業將很快在中國證券市場上實現首次公開招股(Initial Public Offe-ring,IPO)。近年來,大量外國公司和風險投資公司一直迫切希望能在國內證券市場上市。但是由于各種法令和外商投資產業政策的限制,外商投資企業的上市之路并未取得多大實質性進展。2001年初,原外經貿部(現改稱商務部)宣布其有權批準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及上市工作。原外經貿部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外經貿部門機構下發的《關于外商投資股份公司有關問題》通知,對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審批標準做了統一的要求。但是另一個重要的監管主體,證監會并沒有對此做出及時“統一”的答復。2001年11月5日,中國在多哈簽署了關于加入世貿組織的最后文件后不久,原外經貿部和證監會聯合發布了《關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資有關問題的若干意見》的通知,再次重申了同年5月17日發布的《關于外商投資股份公司有關問題》通知中關于外資企業上市的部分內容和要求:
申請人應為按規定和程序設立的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顯然,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有資格申請上市。由于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和外商獨資企業并非都是通過發行股票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未必能以公司的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所以相當部分公司被排除在上市申請的行列以外。然而,原外經貿部第39號通知和《關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資有關問題的若干意見》都明確指出:只要符合《關于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外經貿部令1995年第1號)的要求并且按規定程序報外經貿部審批,就可以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將現有的外商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申請轉為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蛾P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資有關問題的若干意見》通知的內容還有不少值得商榷的地方。比如,缺乏具體條款闡明如何處理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發生外資股權轉讓或該公司發生破產清算等具體情況。
迄今為止,只有少數的跨國公司已將其在中國的分公司改組成股份有限公司。 國際消費品巨頭聯合利華(中國)公司(Unilever ,China Ltd)作為成功典范,已向證監會表示了希望在國內上市的意向,并立志使其在上海的股份有限公司成為第一家在中國上市的外資企業。依據現代企業制度理論,股份有限公司能夠比傳統的合資企業提供更加豐富和有效的公司治理手段。當股份有限公司在做出重大管理決策時只需要三分之二絕大多數原則即可通過,而在合資企業中必需全體一致通過才算有效,這無疑增加了決策的成本,不利于對市場機會做出迅速靈敏的反應。象聯合利化公司能夠成功實現戰略重組正是得益于股份有限公司這種有效的公司治理模式,因而能在中國激烈的消費品市場競爭中不斷發展壯大。聯合利華一直致力于扎根中國的文化與市場,把豐富的技能和國際性的經驗帶給本地消費者,積極地使產品的研發做到本土化。因此,這樣的企業更容易得到證券市場管理層的認可。
A股、B股、外資股
根據《關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資有關問題的若干意見》的內容:只要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政策及上市發行股票的要求,就可以在發行股票(A股或B股)。在目前的中國股票市場上,以人民幣計價的A股投資人只限于國內投資者,而由外幣認購的B股投資者包括外國和港澳的自然人、法人和組織,及其所有中國公民。根據規定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理論上也可以在海外上市(如紐約或者香港)。
非上市外資股上市流通
《關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資有關問題的若干意見》中明確指出:擬上市流通的非上市外資股的持有人持有該非上市外資股的期限須超過一年;非上市外資股轉為流通股后,其原持有人繼續持有的期限須超過一年,且非上市外資股持有人應依照公司章程及其它法律文件承擔義務和責任。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根據2000年9月1日證監會發布的通知,作為主要發起人的外國投資者持有的含有B股的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必須在該公司成立后三年才能上市流通,但同樣作為其它發起人的外國投資者持有的股票可以直接在B股市場上市流通。關于其它發起人持股流通的優惠條款明顯同《關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資有關問題的若干意見》內容相抵觸。
歷年經營業績審查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除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及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外,還要在申請上市前三年均已通過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檢。這項旨在檢查公司是否遵守了有關法規的行動是由七大部委聯合部署行動的,它們分別是原外經貿部、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國家外匯管理局。
這項聯檢是對《證券法》要求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上市公司應在最近三年內保持連續盈利記錄的進一步補充。但是,該條款忽略(或者是回避)了一個重要問題:如何公正地對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具有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外商獨資企業的連續盈利記錄進行計算。按照《關于最近三年內連續盈利及業績連續計算問題的審核指引通知》(2002-09-27),有限責任公司是以變更基準日經審計的凈資產額折合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后,把公司整體變更作為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期開始計算盈利;“令人困惑”的是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或者實行企業化經營的國有事業單位申請發行B股和H股時卻可以把改制成股份公司前的盈利記錄作為最近三年的經營情況來考察。
《關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資有關問題的若干意見》還要求提交并審查幾部委聯合年檢后頒發給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批準證書。可以認為原外經貿部或者證監會并不十分情愿同樣把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轉制前的盈利記錄納入上市前三年的統計范圍內。對外資公司改制前的經營業績審查本身就很漫長,更不必說涉及重要的資產互換、收購、兼并和轉讓股本等操作,無疑還將延長整個申請上市的等待時間。
10%的最低外商持股比例
外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或者以后增發、配送新股后,其外資股占總股本的比例不得低于10%(含企業持有的B股)。這表明在一定程度上,允許上市后的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外資持股比例低于25%。長期以來25%的外資持股比例一直是衡量一個企業是否是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是否有權享受國家有關稅收和其它優惠政策的重要標準。
故《關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資有關問題的若干意見》認為凡是減持外資股分低于25%的行為將會直接影響到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上市的資格審查。這也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受讓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導致上市公司(持有外商投資企業批注證書的公司)外資比例低于總股本25%的情況。該上市公司同樣要繳回外商投資企業批注證書,被視為國內企業對待和管理。但是至今,證監會和原外經貿部(現商務部)并沒有對該類情況的實際處理形成一致的意見。
能否對國內證券市場投資
《關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資有關問題的若干意見》在涉及到外國投資企業包括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能否可以受讓國內股票市場中的部分非流通股問題時,原則上不反對這類投資行為,目的是確保在內容上不和《關于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抵觸。參股國內上市公司一定程度上為外商投資控股公司的發展開辟了新途徑。
但是,目前證監會仍不允許外商投資企業直接受讓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根據原外經貿部2001年5月頒布的《關于外商投資股份公司有關問題》中的實施細則,外商投資性公司只能持有非上市的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截至2003年3月,外商投資控股公司還不能以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組建,而僅能采用外商獨資企業或合資企業的形式。此外投資控股公司涉足國內股市的前提是公司已全部繳清其注冊資本并開始盈利,且累計投資不能超過其凈資產額的50%。
經營范圍和公司管理
《關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資有關問題的若干意見》要求申請上市的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應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政策,遵守《指導外商投資方向暫行規定》與《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有關規定。由于新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及附件自2002年4月1日起開始施行,1997年12月頒布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同時廢止。類似,國務院新的《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1995年6發布的《指導外商投資方向暫行規定》同時廢止。因而可能影響到個別行業的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正在進行的上市申請工作!蛾P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資有關問題的若干意見》還規定需由中方控股(包括相對控股)或對中方持股比例有特殊規定的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應繼續保持中方控股定位和持股比例。
綜上所述,《關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資有關問題的若干意見》作為目前外資公司上市問題的基礎性法律文件,有必要逐步澄清關于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執行細則,在實踐中不斷完善。截至2003年2月,已有1230余家公司在國內證交所掛牌交易。不久,第一家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也將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由于近年來城市居民個人收入的不斷提高和較低的銀行利率,股票市場上的各類投資者會繼續增加,據統計國內證券市場上開戶人數已達6904萬(證監會統計分析報表系統——月報2003.02)。人民銀行2002年12月11日發布的《關于商業銀行申請從事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托管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以及12月1日,上海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各自發布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證券交易實施細則》等系列利好政策的出臺都預示著中國證券市場將有更大的發展和開發力度。最近證監會推出的“示范計劃”會選出幾家外資企業發行A股,以幫助立法機構盡快制定出關于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實施細則。中國不斷發展的證券市場勢必逐漸成為許多享有良好聲譽的跨國公司實施其本土化經營的重要途徑。
【外商投資公司在華上市之路初探】相關文章:
在華投資涉稅初探03-21
我國上市公司關聯交易初探03-18
上市公司委托理財投資核算初探03-07
應對跨國公司在華并購的對策分析03-21
在華跨國公司轉移定價的表征及影響03-24
文心雕龍初探03-21
鐵路營銷初探03-22
內審創新初探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