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利率市場化中的交易成本問題初探
關鍵詞 利率 市場化 交易成本
無論是傳統的利率管制,還是黨的十六大再次強調的要穩步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所圍繞的根本問題或者說十分具有爭議的問題仍然是利率的決定問題。我國的利率到底應該由誰來決定以及到底應該怎樣來決定?這成為我國目前金融改革一個十分棘手的問題,各學派對這一問題也有各自不同甚至根本對立的觀點。由于我國現在的利率并不是市場利率,而是一種政策利率,利率與貨幣需求的關聯效應并不大,因此,從貨幣供求角度研究利率意義并不大,必須尋求新的分析思路。從新制度經濟學發展而來的新制度金融學(江春,1999)為解決這一問題提供了一個可供參考的范式,它認為:價格的決定問題是產權如何決定和如何交易的問題,而利率也是一種價格。因此,利率的決定問題實質上也是產權如何決定和如何交易,以及在何種條件下交易的問題。由于產權的決定和交易作為制度變量實質上是一個制度變遷的過程,在這一過程中會發生大量的交易成本(據統計,在今天的西方發達國家,產權界定和轉讓中的交易成本約占其GNP的一半)。因此,從交易成本角度來考察我國的利率市場化問題不僅是可行的,而且也是非常必要的。本文將比較詳細地從決定利率的借貸主體在產權決定和產權交易、以及借貸主體在借貸活動中發生的交易成本等方面來考察我國利率市場化過程中的交易成本問題。
1 對交易成本的再認識
自從科斯理論出現后,交易成本在新制度經濟學中就已經先聲奪人,成為最具有發展潛力的理論領域之一。但是,長期以來,對交易成本的認識卻一直停留在對其定義、性質和研究范疇的爭議上。比如對其定義的認識就各種各樣,科斯認為“交易成本主要指獲得相關信息的成本、討價還價和作出決策的成本以及控制與執行合同的成本”;斯蒂格勒認為“交易成本是人們從無知到無所不知的運輸成本”;威廉姆森認為“機會主義是交易成本的核心概念”。從研究范疇來看,長期以來,對交易成本范疇的研究主要沿著信息成本和機會主義兩條思路展開,其主要研究領域也是企業和市場關系的界定問題。也就是說,交易成本成了信息成本和機會主義的代名詞,也成了界定企業與市場關系的標尺,而很少具體用以分析不同國家尤其是發展中國家的不同制度安排,正如科斯1972年所說,他的觀點“引用得太多而應用得太少”。目前國內關于交易成本的理論研究比較少,代表性研究主要有:鄒薇(2000)在制度經濟學的框架內系統論述了交易成本問題,并探討了交易成本與產權對企業理論的影響;范恒森(2000)主要從金融制度的角度論述了合理的金融制度對于節約金融交易成本的重要性;惠雙民(2003)主要綜述了交易成本的核心問題、分析方法和研究范圍等方面。而從實踐研究來看則更少,學界很少用交易成本這一重要的理論工具來具體分析我國特定歷史、政治、習慣等制度背景下的經濟狀況,這為本文的研究留下了空間。因此,本文試圖用交易成本范疇作為參照系來具體分析我國利率市場化問題,并探討了如何降低我國利率市場化中交易成本的路徑問題。
2 利率決定中的相關交易成本分析
2.1 借貸主體的交易成本
新制度金融學認為,市場均衡利率是由借貸雙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等價有償、互惠互利的基礎上通過討價還價或一致協商所最終確定的。這一理論命題隱含的假設前提即是借貸雙方有平等、自愿及公平地討價還價或一致協商的資格。也就是說,借貸雙方必須是獨立的產權主體,利率契約也是在交易中由有獨立產權的借貸雙方通過討價還價并最終被簽定的。為此,有關界定借貸主體資格的產權決定、交易和保護中的交易成本也成為整個利率形成體系中總交易成本的一部分,具體包括以下幾部分:①制度成本。由于我國特殊的歷史條件,借貸主體是國有企業和國有銀行,而它們的產權屬于國家,沒有獨立的產權。因此,必須進行產權改革,使借貸主體擁有獨立的產權。而產權改革是一個制度變遷的過程,在這一過程中包含大量的制度成本,最主要的有兩點:一是制度變遷的流量成本,即制度變遷主體的制度創新成本以及用新的產權制度代替舊產權制度的損失;二是維持產權決定和產權交易正常運轉的制度成本,如界定借貸交易雙方產權的公證費用、登記費用、產權糾紛的'仲裁費用,對破壞產權的行為進行制裁的司法制度運轉的費用等。②社會資源配置的機會成本。由于有限理性和機會主義的存在及交易成本的約束,稀缺資源(在利率市場上則表現為財產貨幣)被配置于一種產權結構則喪失了將其配置于另一種或原來的產權結構中所能獲得的最高收益。并且由于不確定性的存在,產權改革的結果與期望也不一定相符,由此也產生了改革帶來的機會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