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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業混業經營轉向過渡時期對策分析論文
摘要:隨著金融創新、金融自由化的發展,我國的金融分業制模式受到嚴重沖擊,暴露出種種弊端,向混業經營模式轉向已經成為不可逆轉的趨勢。本文首先對我國金融分業經營現狀進行分析,接著對混合經營轉向的必要性與可行性進行論述,最后提出過渡時期應采取的對策。
關鍵詞:混業經營;必要性;可行性;對策
一、我國金融分業制現狀分析
1992年之后,我國成立了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保監會,由此確立了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分業經營和分業管理的模式。
隨著金融業競爭不斷加強,而我國商業銀行經營范圍卻仍被緊緊約束在傳統業務領域,致使其競爭力不斷下降,優勢不在。這種優勢的喪失分別體現在銀行業、保險業和證券業上。
(一)銀行業。在分業制模式下,商業銀行的資產經營失去靈活性,難以利用證券市場、保險業等實施資產多元化經營以有效的規避風險,從而影響了商業銀行的安全性,致使資產的質量與數量不斷惡化,不良資產的比例持續上升,銀行業務收入無法抵補業務支出,不少銀行出現虧損現象,甚至可能會影響到國家的經濟安全。
(二)保險業。在分業制模式下,保險公司的投資渠道很有限,大部分保險公司將保險金存入銀行或購買國債,獲得相應的利息收入。但受我國近幾年前些年連續降息的影響,保險公司的收入根本無法滿足其理賠和業務支出的需要,這給保險業的市場開拓和業務發展造成了極大的困境。
(三)證券業。在分業制經營模式下,證券公司缺少更多的融資渠道和融資手段!百Y金的不足嚴重束縛著證券業的發展,當行情蕭條時,其經濟性收入尚不足以遞補房租和各項開支;當行情高漲時,一些證券公司又常常違規挪用客戶保證金以提高其自營業務能力,損害客戶的利益”。
二、我國由分業經營轉向混業經營的必要性分析
(一)混業經營產生規模經濟和范圍經濟效應。經濟學上的實證研究認為,金融行業的平均成本曲線比一般行業平緩,因而具有更大的規模經濟潛力,同時金融行業的資產專用性在降低,說明金融業具有越來越明顯的范圍經濟效應。因此,在混業經營體制下,銀行可以通過多樣化、綜合化的業務經營獲得規模經濟效應,增強自身經濟實力,提高自身競爭力,擴大市場的占有率。
(二)混業經營有利于分散經濟風險。金融界有一句名言“不要把所有的雞蛋放在同一個籃子里”!半S著金融業的發展,尤其是銀行所占金融資產的比重逐年下降的情況下,一味地堅持金融業分業經營,已經不能全然保證金融市場的安全與穩定”。
而在混業經營中,由于銀行綜合性經營的業務領域廣闊,可以把各種資產、負債以及擔保抵押業務進行廣泛的業務組合,從而降低風險。銀行業可以充分利用各種市場、各種資源,實現優勢互用,劣勢互補,從而緩沖或規避風險。
三、我國由分業經營轉向混業經營的可行性分析
(一)從市場主體和市場發育程度上看。從市場主體來看,國內商業銀行已基本擺脫了計劃體制下國家銀行的陰影,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具有較完備法人治理結構的市場主體;從市場發育程度來看,伴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資本市場尤其是證券市場的發展日臻規范和完善,這大大增加了證券市場對銀行業的吸引力,增強了融資渠道和融資手段,同時也為銀行的綜合性業務經營提供了條件。
(二)從金融監管上看。我國的金融監管水平近年來得到很大提高,《商業銀行法》、《證券法》等法律法規相繼出臺,在立法上對金融業的發展進行規范;與此同時,金融監管機構不論是從制度安排,還是金融人員的業務工作能力都有明顯的改進與提高,這些都為綜合金融監管的實現打下一個堅實的基礎!般y行本身具備較強的風險意識和有效的內控約束機制,金融監管體系完善高效,法律框架健全,是混業經營的基礎”。
我國正逐步具備上述條件,為我國金融業轉向提供了充足的條件。
四、我國金融轉變過渡時期的對策分析
(一)模式選擇。我國的《商業銀行法》規定:禁止銀行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進行投資。這使得我國不能采用異業子公司模式。我國銀行參與證券、保險等行業的業務組織模式目前應選擇銀行持股公司模式。銀行持股公司從事證券業務,作為銀行的母公司,銀行持股公司既可以自行從事證券業務,也可創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證券子公司開展證券業務。在這種模式下,銀行持股公司很可能升格為“金融控股公司”,甚至成為規模龐大、經營多種金融業務的多元化金融集團。因此,銀行持股公司是可行的選擇模式。
(二)進行地區試點。我們可以將試點地區設立在商業銀行的境外分行和國內經濟發達地區的分支機構,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1、上述地區的資本市場發展比較完善,能夠提供比較充裕的發展資金,而這也是銀行業混業經營的基礎之一。
2、上述地區有著比較完善的金融監管體系,而且監管人員大多擁有多年的業務經歷,業務水平比較高。我們通過在這些地區的發展多元化的金融業務,找出我國金融業發展的不足,為全面推行混合經營模式積累寶貴的經驗。
(三)建立科學完整的金融法規。“修改目前金融法規中彼此沖突的地方,廢止不適應發展要求的法律法規,營造適合時代要求的法規體系”。
為了適應金融業的發展,我們應從立法上為金融業提供一個穩定的環境。我們應當根據我國的金融發展水平明確金融發展的目標,在立法上對分業限制實行彈性操作,從而為金融機構發展業務、交叉經營創造有利空間。同時應做到有法必依,商業銀行依法經營,監管機構依法監管,完善金融法制環境,如此方能穩健、高效、健康地推進我國的混業經營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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