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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舊所得稅會計準則比較及對企業的影響
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發布了新會計準則,并于2007年1月1日起首先在上市公司中執行。這次新會計準則體系的制定,是我國會計改革路上一個新的里程碑。其中新所得稅準則格外引人注意,新所得稅準則直接借鑒《國際會計準則第12——所得稅》所得稅準則,引入計稅基礎和暫時性差異概念,要求企業采取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所得稅處理方法。這是一次所得稅會計革命性的變革。 一、新舊所得稅會計準則的差異 1.計稅基礎 舊準則強調收入和費用與納稅收益和納稅扣除之間的差異,主要是從發生額的角度進行分析。新準則則強調企業在某一特定時日的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之間所存在的暫時性差異。 2.暫時性差異取代時間性差異 暫時性差異取代時間性差異,是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的結果,也是與國際會計準則第12號趨同的結果。暫時性差異在以后年度資產收回或負債清償時,會產生應稅所得或可抵扣金額。暫時性差異又分為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所有的時間性差異均是暫時性差異,但某些暫時性差異并非時間性差異。 3.要求使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 舊會計準則要求企業采用應付稅款法和納稅影響會計法核算所得稅。新準則要求企業只能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核算所得稅,收益表債務法注重時間性差異,可計算對當期的影響,不能直接反映對未來的影響;資產負債表債務法以資產負債表為基礎來計算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注重暫時性差異,可直接得出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負債,能直接反映對未來的影響。 4.彌補虧損處理 新準則規定企業對于能夠結轉以后年度的可抵扣虧損和稅款抵減,應當以很可能獲得用來抵扣可抵扣虧損和稅款抵減的未來應納稅所得額為限,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一般稱之為當期確認法,即后轉抵減所得稅的利益在虧損當年確認。目前稅收政策允許企業虧損可在未來首次盈利的連續5年內稅前彌補,使用該方法,企業應當對五年內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是否在以后經營期內很可能取得足夠的應稅利潤作出判斷,如果不能,企業不應確認。 二、新舊所得稅會計準則差異對企業的影響 新所得稅會計準則將改變所有企業的所得稅費用,并導致凈利潤的改變。另外,新所得稅會計準則充分體現了謹慎性原則的要求,規定對于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在該差異的轉銷期間內,要有足夠的應稅利潤可供抵扣。同時對已經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應在每一資產負債表日重新估價,如果不符合確認標準,應將預計不能實現的部分立即確認為當期所得稅費用。新所得稅會計準則規定需有合理的證據說明預期未來的所得稅利益將會實現。從而避免企業財務人員過于高估遞延所得稅資產。目前很難測算原采用應付稅款法或納稅影響會計法的企業在采用資產負債表債表法后,所得稅費用會發生多大的差異。但總體來說,原采用納稅影響會計法的公司,影響相對較小;原采用應付稅款法的公司,所得稅費用可能會有重大調整。 新所得稅會計準則的施行是時間早晚問題,因此企業必須正視這個準則,合規合法地進行新準則下所得稅的核算。筆者認為企業應從以下五個方面來迎接新所得稅準則的施行。 1.加強管理制度建設,強化所得稅會計觀念 規范的上市公司必須要有一系列完整的內控流程和管理制度來保證財務信息及所得稅信息的正確反映和計量。企業應當根據新會計準則,建立相關的所得稅內部會計控制制度和財務管理制度,強化所得稅會計觀念,規范所得稅的會計核算和管理,并設立專職所得稅會計崗位。 2.建立詳細的所得稅會計核算輔助備查簿和臨時性所得稅事項報告制度 企業要建立了詳細、規范的所得稅會計核算輔助備查賬簿、工作底稿,以正確計量和全面反映資產負債項目的計稅基礎、暫時性差異和遞延所得稅資產負債狀況。對于持續性發生并轉回暫時性差異的資產、負債,所得稅會計必須建立詳細的臺賬和所得稅核算工作底稿等。 3.加強信息系統建設,利用ERP等相關財務信息系統簡化工作 通過加強企業財務信息系統和相配套的其他管理信息系統的建設,可以大大減少財務人員繁重的工作量。譬如:可以借助ERP軟件的功能實施稅務信息的登記和管理。 4.加強財務人員的培訓 會計人員的業務水平對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選擇和推行也具有重要影響。實施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對會計人員的要求相當高,尤其是在職業判斷和信息披露等方面。新會計準則的實施要求會計人員不能滿足于以前那套熟悉的會計處理方法,要對新會計準則從整體上全面了解和把握,從會計核算到計稅差異、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等從根本上重新認識。因此必須加強對專業財務人員的培訓,保證財務人員深刻理解新準則對會計業務的影響。【新舊所得稅會計準則比較及對企業的影響】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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