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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會計核算不對稱現象的思考
從層面上講,對稱是相對的,不對稱是絕對的。通常情況下,核算中性質相同但方向相反的會計事項一般應當保持對稱性,比如固定資產盤盈計入“營業外收入”、固定資產盤虧計入“營業外支出”等等。但近年來,隨著環境的變遷,會計制度、準則亦在不斷調整修改,使得不少業務性質相同或類似但方向相反的會計事項,其處理結果不再保持對稱性。對會計核算不對稱現象進行,剖析其產生的原因,其對微觀經濟乃至宏觀經濟的,對今后會計政策的修訂無疑具有指導、借鑒意義。一、會計核算不對稱及其主要
(一)同一會計主體會計核算的不對稱事項
此種不對稱事項可以劃分為兩類。一類是在原來會計核算規定中就呈不對稱,時至今日未作調整或雖作調整仍呈不對稱的會計事項,我們不妨稱為“原發性”不對稱會計事項。比如:1.捐贈。企業發生的捐贈支出計入“營業外支出”,而企業接收的捐贈收入扣除未來應交所得稅后的余額計入“資本公積”(一般企業與外商投資企業在接受捐贈現金資產的會計處理有所差異)。2.債權債務的核銷。企業確認的無法收回的債權即壞賬,無論采用直接轉銷法還是備抵法進行核算,最終計入的都是“管理費用”,而企業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賬款在原來的會計處理規定中計入“營業外收入”,自2001年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后改計入“資本公積”。3.非貨幣性交易。企業發生的非貨幣性交易,支付補價的,不確認非貨幣性交易損益,收到補價的,應確認非貨幣性交易收益并計入“營業外收入”。另一類是在原來會計核算中就呈對稱的,由于新的會計政策出臺,改變了這種對稱性的會計事項,我們不妨稱為“繼發性”不對稱會計事項。例如:1.債務重組。1999年施行的債務重組準則規定,債務重組收益計入“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損失計入“營業外支出”。2001年執行新的債務重組準則,將債務重組收益計入了“資本公積”,而債務重組損失仍計入“營業外支出”。2.股權投資差額。1999年施行的投資準則規定,初始投資成本大于應享有被投資方所有者權益份額的差額(即借差)分期攤銷時減少“投資收益”,反之(即貸差)分期攤銷時增加“投資收益”。但財政部2004年發布的《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相關會計準則有關解答(四)》規定中,對長期股權投資差額的借差分期攤銷時仍然減少“投資收益”,而貸差即一次性計入“資本公積”。
(二)不同會計主體會計核算的不對稱事項
不同會計主體對同一經濟交易或事項的確認、計量乃至信息披露也存在不對稱現象,此種不對稱事項可以劃分為五類。一是同一經濟交易或事項在對應主體之間由于經濟解釋不對等而產生的不對稱。例如,A公司將不準備持有到期的債券投資與B公司的固定資產進行交換,B公司換入債券后打算持有到期,根據非貨幣性交易準則,A公司將該項交易確認為非貨幣性交易,B公司則確認為貨幣性交易。二是由于記賬時間不一致而產生的不對稱。比如一個會計主體將存貨售于對應主體時,一旦認為其風險和報酬未轉移,根據收入準則,就不會確認銷售成立也就不計量銷售收入,但另一方可能認為已經承擔了現實義務而作為存貨予以計量。三是由于記錄金額不相等而產生的不對稱。如上市公司關聯交易中,購貨方將全部存貨計入了存貨成本,而銷售方所確認的商品銷售收入卻不能超過所售商品賬面價值的120%或者銷售給非關聯方企業的平均售價。四是由于項目反映不對等而產生的不對稱。如以非現金資產償還債務,依據債務重組準則,債權方根據放棄債權的賬面價值對接受的資產進行計量,不確認收益或損失,但債務方將放棄資產賬面價值同償還債務賬面價值的差額以“資本公積”或“營業外支出”反映。五是由于信息披露內容不一致而產生的不對稱。如或有事項準則要求表外披露幾乎所有或有負債(可能性極小且不重要的除外),而或有資產卻只在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入企業的情況下才予以披露。
二、會計核算不對稱產生的原因
會計核算不對稱現象的存在,不僅給者帶來疑惑,也給會計人員的日常賬務處理帶來一定麻煩,需要會計人員用心掌握并細心核算之,唯如此,才能生成質量可靠的會計信息。會計核算中產生不對稱現象的原因何在?
(一)規則使然。規則即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人們對同一交易或事項完全可以作出不同的會計處理規定,當然這種規定是合乎道理并被認為是恰當的。經濟生活中這樣的例子很多,比如個人購買債券,稅法規定購買國債的收益免征個人所得稅,而購買公司債券的收益就需要交納個人所得稅。另外,規則并非一成不變的,隨著經濟環境的變遷,政府管理部門需要根據會計目標的要求對會計政策進行修訂完善,以便使會計信息更加滿足使用者的決策需要、更加符合國家宏觀經濟管理的要求。
(二)基于穩健性的考慮。穩健性原則是核算的一條基本原則,要求會計人員在面臨不確定因素的情況下作出職業判斷時,應當保持清醒的“頭腦”,不高估資產或收益,也不低估負債或費用,以便對存在的風險加以合理估計,有利于在風險實際發生之前防范并化解風險,有利于企業作出正確的經營決策,從而保護會計信息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繼發性”不對稱會計事項的例子中,大多是將原來計入損益的項目改計入“資本公積”即所有者權益項目,換言之,將原本在損益表中揭示的信息轉移到資產負債表中呈報,其目的就是給那些諸如通過債務重組等手段獲取巨額利潤、粉飾會計報表的公司“斷奶”。比如鄭百文重組案中,債權人信達公司與債務人鄭百文于2000年最后一天在重組協議中免除了其1.5億元的債務,若按舊準則,1.5億元可全部確認為債務重組收益,將對利潤產生重大,誤導投資者和報表使用者,于是財政部明令鄭百文不能將1.5億元確認為收益,按新準則規定,債務重組收益全部計入“資本公積”,這樣一來,鄭百文得不到任何債務重組收益。又如,針對一些上市公司利用與關聯方之間顯失公允的交易操縱利潤,財政部規定“上市公司利用與關聯方之間的交易,如果沒有確鑿證據表明交易價格是公允的,對顯失公允的交易價格部分,一律不得確認為當期利潤,應當作為資本公積處理”,從而導致了交易雙方會計處理的不對稱。
三、會計核算不對稱的后果
會計核算存在的不對稱現象,對微觀經濟和宏觀經濟都會產生嚴重的后果(趙西卜,2004)。舉例來說,出售存貨的企業和購買存貨的企業可能將存貨都反映在各自賬面上,如以支出法進行GDP核算,將存貨視為特殊投資必然導致GDP重復,如以收入法進行GDP核算,因出售存貨方未能體現其銷售利潤而使GDP漏計,總之都會導致GDP數據失實,如果出售存貨和購買存貨的企業均納入企業集團合并范圍,合并報表中也無法將其抵銷,從而夸大企業集團的資產總量,導致合并的會計信息失真;再比如,企業將接受捐贈的非限定用途的資產轉手對外捐贈,在反映“資本公積”的同時又反映了“營業外支出”,這種逆向交易的內部不對稱,不僅導致會計信息在一定程度上不能真實、全面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同樣給會計報表合并時的抵銷帶來困難。
由此可見,會計核算的不對稱不僅導致微觀會計信息失真、業務核算繁瑣,而且還會導致宏觀經濟信息失實,如果需要編制合并會計報表,也增加了編制的難度。
四、完善會計核算對稱性的政策建議
綜上所述,為解決頻頻發生的盈余操縱和粉飾會計報表的實際情況,將不少具有損益性質的計入了“資本公積”,這種不得以而采取的措施,給人一種“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感覺。出于穩健性考慮,不同會計主體對同一交易或事項的確認和計量采取不對稱處理,亦給宏觀經濟管理帶來一定的后果。為此筆者建議:
(一)積極創造條件推進會計核算的對稱處理。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穩步推進,生產資料市場和產權交易市場必將不斷完善,當各項交易能夠達到市場化運作的時候,公允價值才能還以本來面目,此時就可以對相關準則或制度進行修訂,比如將債務重組收益、關聯交易價差等直接計入損益,就會使得現行的相關會計核算保持對稱性。
(二)將會計核算的對稱性作為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設計的原則之一納入會計概念框架內,豐富會計準則的和體系,以盡可能減少或消除會計核算的不對稱現象。在不影響穩健性原則運用的前提下,應當堅持對稱性會計處理,比如,為避免非貨幣性交易中雙方記賬金額不對等的情況,可以考慮換入資產以公允價值作為計量基礎,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反映為企業的損失或資本公積。
(三)會計核算與宏觀經濟核算應當相互協調。雖然企業會計核算與國家宏觀經濟核算的目的不同,但宏觀決策所需信息的大部分來源于會計信息,因此,制定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時,不同會計主體對同一交易或事項的初始確認和計量應當保持對稱性,以使會計信息既能滿足微觀主體決策需要,又能滿足國家宏觀經濟管理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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