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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法的簡化處理
盡管我國《準則——投資準則》(以下簡稱“準則”)對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法的處理作了詳細規定,并分別投資年度和投資年度以后給出了具體的。但該方法復雜煩瑣,不易理解,實務中也難以操作。為此,本文對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法核算進行探索,提出簡化處理方法,并予以案例解析。一、具體簡化處理方法
在我國,當年實現的盈余一般于下年度發放利潤或現金股利。因此,通常情況下,投資企業當年分得的利潤或現金股利,是來自上年被投資單位的盈余分配。投資企業確認的投資收益,僅限于所獲得的被投資單位在接受投資后產生的累積凈利潤的分配額,所獲得的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超過被投資單位在接受投資后產生的累積凈利潤的部分,作為初始投資成本的收回,沖減投資的賬面價值。具體會計處理時,可按本年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與上年投資企業投資持有月份中被投資單位實現凈損益之差額,求得應沖減或轉回的初始投資成本,再根據“借貸平衡”原理,確認投資企業應享有的投資收益。根據“本年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與“上年投資企業投資持有月份中被投資單位實現凈損益”的關系,分以下三種情況作具體探析:
1.本年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大于上年投資企業投資持有月份中被投資單位實現凈損益(以下簡稱“情況一”)
按本年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與上年投資企業投資持有月份中被投資單位實現凈損益之差額,求得應沖減的初始投資成本。根據借貸平衡原理,應確認的投資收益等于應收股利與應沖減的初始投資成本之差。
2.本年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小于上年投資企業投資持有月份中被投資單位實現凈損益(以下簡稱“情況二”)
按上年投資企業投資持有月份中被投資單位實現凈損益與本年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之差額,求得應轉回已沖減的初始投資成本,但轉回數應以原沖減數為限。根據借貸平衡原理,應確認的投資收益等于應收股利與實際轉回的初始投資成本之和。
3.本年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等于上年投資企業投資持有月份中被投資單位實現凈損益(以下簡稱“情況三”)
此種情況下,既不沖減初始投資成本,也不轉回已經沖減的初始投資成本。根據借貸平衡原理,投資收益等于應收股利。
二、案例
A企業2002年7月1日以銀行存款購入C公司10%的股份,并準備長期持有,C公司當年實現的凈利潤于下年度2月宣告發放現金股利。
1.2002年C公司實現凈利潤300萬元,2001年2月宣告分派現金股利200萬元。
分析:本年C公司宣告分派的現金股利為200萬元,上年A企業投資持有月份中C公司實現的凈利潤為150萬元(300×6÷12),可見,此業務類型屬情況一。應沖減的初始投資成本為5萬元(200-150)×10%,根據借貸平衡原理,應確認投資收益為15萬元(200×10%-5)。會計處理為:
借:應收股利 200 000
貸:長期股權投資 50 000
投資收益 150 000
2.2001年C公司實現凈利潤400萬元,2002年2月宣告分派現金股利360萬元。
分析:本年C公司宣告分派的現金股利為360萬元,上年A企業投資持有月份中C公司實現凈利潤為400萬元,可見,此經濟業務類型屬情況二。應轉回已沖減的初始投資成本為4萬元[(400-360)×10%],根據借貸平衡原理,應確認投資收益為40萬元(360×10%+4)。會計處理為:
借:應收股利 360 000
長期股權投資 40 000
貸:投資收益 400 000
3.2002年C公司實現凈利潤350萬元,2003年2月宣告分派現金股利350。
分析:本年C公司宣告分派現金股利為350萬元,上年A企業投資持有月份中C公司實現凈利潤為350萬元,可見,此經濟業務類型屬情況三。既不沖減初始投資成本,也不轉回已沖減的初始投資成本,根據借貸平衡原理,應確認投資收益為35萬元(350×10%)。會計處理為:
借:應收股利 350 000
貸:投資收益 350 000
4.2003年C 公司虧損50萬元,2004年2月宣告分派現金股利50萬元。
:本年C公司宣告分派現金股利為50萬元,上年A投資持有月份中C公司虧損50萬元,可見,此業務類型屬情況一。應沖減的初始投資成本為10萬元[(50+50)×10%],根據借貸平衡原理,應沖減投資收益為5萬元(50×10%-10)。處理為:
借:應收股利 50 000
投資收益 50 000
貸:長期股權投資 100 000
5.2004年C公司實現凈利潤500萬元,2005年2月宣告分派350萬元。
分析:本年C公司宣告分派現金股利350萬元,上年A企業投資持有月份中C公司實現凈利潤500萬元,可見,此經濟業務類型屬情況二。應轉回已沖減的初始投資成本為11萬元[(500-300)×10%=15萬元,但轉回數不能大于原沖減數11萬元(5-4+10)],根據借貸平衡原理,應確認投資收益為46萬元(350×10%+11)。會計處理為:
借:應收股利 350 000
長期股權投資 110 000
貸:投資收益 460 000
下面,以A企業2001年和2005年經濟業務為例,運用準則中的公式如下:
⑴ 2001年屬于“投資年度”,應先確認投資收益,再確認應沖減的初始投資成本。應確認的投資收益=300×10%×6÷12=15萬元,應沖減的初始投資成本=200×10%-15=5萬元。會計處理為:
借:應收股利 200 000
貸:長期股公投資 50 000
投資收益 150 000
⑵ 2005年屬于“以后年度”,應先確定應沖減的初始投資成本,再確認投資收益。應沖減的初始投資成本=[(200+360+350+50+350)-(150+400+350-50+500)]×10%-(5-4+10)= -15萬元,但轉回數不能大于原沖減數11萬元(5-4+10),故初始投資成本只能轉回11萬元,應確認的投資收益=350×10%+11=46萬元。會計處理為:
借:應收股利 350 000
長期股權投資 110 000
貸:投資收益 460 000
綜上所述,運用上述兩種所得的結果完全相同。但筆者認為,運用簡化方法比運用準則中的計算公式更直接、簡便,也易于理解記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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