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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養老金會計處理的現狀與對策
[摘 要] 我國養老金制度還存在著層次單一、覆蓋面窄和管理協調不暢等問題。為此,我國養老金會計改變勢在必行,其思路 為:在實施主體上,其范圍應限于城鎮各類企業;所需資金應主要由企業負擔;企業的補充養老金計劃方案應由企業 與本企業職工根據國家政策,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建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費用中的企業供款水平可以根據企業的 經濟效益情況確定;職工符合法定退休條件辦理了退休手續后,有權從自己的補充養老保險個人財戶中一次或分次 領取補充養老保險金。
[關鍵詞] 養老金會計;規定繳費制;規定受益制
一、養老金會計的基本介紹
所謂養老金會計,又名退休金會計,是一項全面、系統地反映和監督養老資金運作的管理活動。養老金會計的內容與養老金計劃模式的選擇有關。人們按照養老金給付的確定方式不同,將養老金計劃分為:規定受益計劃(Defined Benefit Plan)和規定繳費計劃(Defined Contribu-tion Plan)。由于在具體內容和約定條款上的不同,導致其在養老金費用(成本)的確認及養老金資產和負債的會計處理上存在很大的差異,從而形成養老金會計的主要內容。
養老金會計具有它本身鮮明的特點:其一,廣泛采用估計和判斷方法,養老金會計由于其對象的不確定性,在處理時,估計和判斷是主要的方法。為了真實地反映不確定性經濟業務,會計人員需要依靠精算師運用概率統計、數理等知識來處理不確定性經濟業務;其二,更多地選用公允價值作為計量屬性,未來現金流量的貼現值作為公允價值的一種,成為計量不確定性的最有用的計量屬性。在養老金會計中更多地采用現值,而不是采用歷史成本;;其三,具有不確定性,這是由于精算假定的不確定性和遞延項目分攤的不確定性;其四,采用多種信息披露方式,在養老金會計中,除了在會計報表中主要披露“養老金費用”、“預付/應付養老金負債”外,更多地采用表外披露的方式;其五,核算對象面向未來,養老金會計處理主要是面向未來的不確定性經濟業務,如預計給付義務的計算、遞延成本的分攤、無形資產的攤銷,它研究的主要是現在和將來的資金運動。
二、養老金會計核算的處理
目前我國采用“多層次”的養老金計劃,在會計處理上實行規定受益計劃和規定繳費制相結合,即在基本養老保險計劃中的社會統籌部分實行規定受益制,而在基本養老保險計劃中的個人賬戶部分和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實行的是規定繳費制。但我國尚無養老金會計準則規范養老金會計處理,故借鑒西方國家先進經驗,有利于更好地完善我國的養老金會計制度。
(一)養老金會計核算的原則。在會計核算時就應體現權責發生制原則和配比原則。具體地說:
第一,在當期確認費用符合養老金的基本屬性。
就其屬性而言,養老金是“遞延工資”,它是職工工作期間為企業服務所獲取的勞動報酬的一部分。與工資相比,相同之處都是職工必要勞動時間所創造的,是勞動力價值的實現形式。不同之處在于,工資是勞動報酬的即付部分,而養老金是職工勞動報酬分期支付中的延期支付部分。既然養老金是勞動力價值的組成部分,是勞動報酬的一部分,那么職工對這部分附加價值就有請求權和追索權,企業也不能無償占有職工的這部分權利。因此在職工提供服務期間,企業在支付工資的同時,還要及時確認和計量這部分延期支付的附加價值,并計入當期成本;企業在獲得了職工提供當期服務的權利時,也就負有了確認養老金負債的義務。所以,企業的養老金費用必須在相關的權利義務發生當期進行確認和計量,作為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必要費用。養老金費用的分期計入,是與權責發生制原則相一致的,是權責發生制原則內在要求的體現。
第二,養老金費用的當期確認。
從職工為企業提供服務到領取養老金的全過程,主要歷經三個環節,即養老金費用的發生、養老金籌集和養老金發放。這些環節是相互獨立、相互分離的。養老金費用的發生是以職工提供勞動為依據,是其勞動報酬的一部分,而職工付出勞動的同時給企業創造了價值,帶來相應的經濟收益,根據收入費用配比原則,企業在核算費用時理應將發生時的養老金費用計入當期經營費用,只有這樣才能正確反映出企業各期的經營成果。
綜上所述,企業在職工提供服務期間確認養老金費用,既反映了養老金的基本屬性,也是會計核算中權責發生制原則、配比原則的要求。但是由于在規定繳費制和規定受益制的給付方式下養老金的具體內容和約定條款不同,養老金費用及養老金資產與負債的會計處理也存在差異。
(二)養老金會計的處理
1.現在我國養老金會計的處理。由于我國目前基本養老金計劃中社會統籌部分實行現收現付制,它的資金全部來源于企業,基本養老保險計劃中的個人賬戶部分和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實行的都是確定提撥制。確定提撥制會計處理較簡單,計劃參與者獲取提撥的養老金計劃資產收益的同時承擔損失風險。企業的責任僅是每年按照要求提撥資金。結果,企業每年的成本(養老金費用)就是應向養老金信托方提撥的數額。若企業沒有足額提撥,則應在資產負債表中報告為負債;若超額提撥,則應報告為資產。因此,目前我國企業養老金會計處理方法如下:
企業上繳社會統籌費時
借:管理費用——養老金費用
貸:銀行存款
向個人賬戶足額提撥資金時
借:管理費用——養老金費用
貸:銀行存款
向個人賬戶不足額提撥資金時
借:管理費用——養老金費用
貸:銀行存款
應付養老金費用
向個人賬戶超額提撥資金時
借:管理費用——養老金費用
預付養老金費用
貸:銀行存款
2.我國未來養老金的會計處理。我國基本養老金計劃最終應向確定福利制轉化,以真正發揮養老金計劃的社會保障功能。在確定福利制下,企業不僅僅只是按期提撥資金,還應確保員工在退休時能收取確定的養老金福利。由于這部分資金所組成的基金由企業負責,即基金資產的收益由企業收取,損失由企業承擔。因此,確定福利制的會計處理比較復雜,其中最重要的是要把養老金費用的確認與養老金基金的籌集分開。一般來說,養老金費用主要包括以下幾項:
服務成本。由于員工在當期提供服務,公司應向員工支付的養老金福利(預付福利負債)的增加而引起的費用。精算師把服務成本計算為當年員工賺取的新福利的現值。
負債利息。因為養老金是一項遞延報酬安排,它具有貨幣的時間價值。事實上,養老金記錄的是折現值,預計福利負債與任何折現負債一樣,每年發生利息費用。
計劃資產的實際收益。在計算發起員工養老金計劃的企業凈成本時,特定年度累計養老金基金資產獲得的收益是相關因素。因此,每年的養老金費用應當隨著累計到基金的利息和分紅以及基金資產市場價值的增減而得到調整。
前期服務成本(RC)的攤銷數。養老金計劃的修訂(包括開始實施)經常包括提高(很少情況減少)員工以前年度提供服務的養老金福利的條款。因為計劃是在企業預計未來期間將實現經濟利益的情況下修訂的,提供這些追溯過去而又涉及未來利益的前期服務成本應在未來養老金費用中分配,特別是在有關員工剩余服務年限中分配。
以上費用的確認必須依靠精算師的幫助。保險業聘請精算師估計風險和對保險費及其它保險政策提供建議,公司很大程度上依賴精算師的幫助來發展、實施養老金計劃和為養老金計劃提撥資金。精算師預測員工的死亡率、離職率、利息率、投資收益率、提前退休率、未來的薪金水平及養老金計劃運作中的其他因素,通過計算各種影響財務報表的養老金項目來提供幫助,這些項目包括養老金負債、年服務成本和計劃修訂的成本?傊,確定福利養老金會計高度依賴精算師提供的信息和計量。 福利制下的主要會計處理包括:
每年發生服務成本和負債利息時
借:管理費用——養老金費用
貸:預計福利負債
提拔資金時
借:養老金計劃資產
貸:銀行存款
養老金計劃資產發生實際收益時
借:養老金計劃資產
貸:管理費用——養老金費用
發生損失時,作相反分錄。
養老金計劃修改(包括開始實施)時確認服務成本
借:前期服務成本
貸:預計福利負債
每年攤銷前期服務成本時
借:管理費用——養老金費用
貸:前期服務成本
實際支付福利時
借:預計福利負債
貸:養老金計劃資產
三、我國現行養老金會計的現狀、問題及建議
(一)我國現行養老金會計的現狀與問題。
在我國,養老保險是按照國家、企業、個人共同負擔的原則,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由財政和社會保障部門統籌管理;攫B老金計劃中社會統籌部分實行現收現付制,它的資金全部來源于企業;基本養老保險計劃中的個人賬戶部分和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實行的都是設定提存制。目前我國養老金確認的原則實行的是現收現付制,養老金在“管理費用”中作為期間費用核算。在新的經濟環境下,這種會計處理方法存在以下缺陷:
1.不符合權責發生制原則。養老金是職工工作期間為企業服務所獲取勞動報酬的一部分,與工資相比不同之處在于,工資是勞動報酬的即付部分,而養老金是職工勞動報酬的延期支付部分。既然養老金是勞動報酬的一部分,因此在職工提供服務期間,企業在支付工資的同時就要按照權責發生制及時確認和計量這部分延期支付的附加價值,并提計入當期成本。
2.不符合配比原則。養老金是以職工提供勞動為依據,是其勞動報酬的一部分,而職工退休后企業發生的養老金才實際支付,由于那時職工已不能給企業帶來任何經濟效益,顯然不應在支付時確認任何費用。根據收入費用配比原則,企業理應將相關養老金計入當期經營費用,只有這樣才能正確反映出企業各期的經營成果。
3.不符合信息充分披露原則。我國現行會計制度將養老金的核算掩蓋在“管理費用”中,沒有對養老金信息進行充分披露,因而不能對企業為社會所作的貢獻及所承擔的社會責任做出正確的衡量評價。為了使信息使用者能全面掌握相關會計信息,進一步理解報表列示的數據,在企業財務報表的附注中對這些信息進行披露就顯得格外重要。
4.與國際慣例相悖。目前我國企業養老金的會計處理無法為國際間的交流合作提供具有可比性的信息平臺,可能會造成對會計信息的曲解,或是導致不必要的信息轉換成本
(二)對我國養老金會計改革的建議
1.在實施主體上,其范圍應限于城鎮各類企業。規模較大的企業可以在國家政策指導下單獨實行企業補充保險制度;中小企業可以聯合建立基金管理理事會,實行企業補充保險制度;有條件的行業,也可以實行全行業統一的補充養老保險。
2.所需資金應主要由企業負擔;也可以由企業和個人共同負擔,但個人繳費部分不應超過供款總額的一半。企業供款,可以在企業工資儲備中列支,也可以經當地政府批準,將不超過本企業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部分計入企業相關成本費用。補充養老保險費用中的個人繳費,從個人工資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或絕對額繳納。
3.企業的補充養老金計劃方案應由企業與本企業職工根據國家政策,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建立。方案中應包括補充養老保險的組織管理、供款水平、繳費周期、享受條件、支付方法、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及違反協議應承擔的責任等內容。同時,應建立職工代表和企業管理者代表所組成的基金管理理事會,負責監督補充養老保險方案的實施情況,依據實際情況對方案的修改調整提出建議,委托經辦機構,審核享受資格等。
4.供款方式和水平的選擇。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費用中的企業供款水平,可以依據企業的經濟效益情況確定,企業為補充養老金保險個人賬戶供款的方式,一般按照職工工資的一定比例計入,在試行初期也可以按一定的絕對額計入?梢砸幎ㄒ罁毠ぞ嚯x退休年限的長短,確定不同的供款水平。
5.職工符合法定退休條件并辦理了退休手續后,有權從自己的補充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中一次或分次領取補充養老保險金。職工或退休人員死亡后,其個人賬戶余額,按照《繼承法》的規定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一次性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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