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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會計準則中債務重組變化的進步性
根據舊準則,債務重組是指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法院的裁決同意債務人修改債務條件的事項。新準則中將債務重組規定為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的情況下,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讓步的事項。通過新的定義可以得出兩點信息:第一,新準則認為,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的情況下”,只有債權人讓步時,才能定義為債務重組。第二,新準則的定義符合我國當前實際情況。一般來說,需要進行債務重組的企業就是因為沒有能力如約履行償債義務,如果債權人不作適當的讓步,可能使瀕臨困境的企業雪上加霜,反而不利于我國經濟的整體健康運行。新準則突出了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的前提和債權人最終讓步的業務實質。其優點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引入公允價值計量屬性
(一)保證了會計信息的相關性和有用性
第一,在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和美國會計準則委員會制定的會計準則中比較側重于公允價值的應用,以體現會計信息的相關性。近幾年來,我國企業在國外的投融資活動愈來愈多,而且國際上廣為提倡“國際會計協調化”,為了同國際經濟活動規則和會計規則接軌,我國在制定會計規范時也應該向國際準則看齊。
第二,在我國,市場經濟已有很大的發展,生產要素市場和資本市場也在不斷發展和完善,比如房地產交易市場在很多城市都很活躍,為資產評估中市場價格的取得提供了充分的資料。同時,我國證券市場的公眾投資者經過十幾年的磨煉已趨于理性化,股票的市價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企業的價值,這樣資產或股票的公允價值就可以取得。因此,在新準則中引入公允價值符合現實需要。
(二)合理反映企業財務狀況
以公允價值為計量基礎能合理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更有效反映收入和費用的配比、尤其在通貨膨脹情況下有利于企業實物資本保全等,如僅僅因為公允價值不易取得而放棄采用這一重要計量屬性,將不利于我國上市公司和資本市場的發展。
(三)實現我國會計準則的回歸
公允價值的應用實現了我國會計準則的回歸,債務重組運用了公允價值來計量,這與1998年制定的《債務重組準則》中的規定趨同,由此產生的結果是,這一交換將產生利潤。而此前采用的賬面價值計算法,基本不產生利潤。并且,公允價值在新準則中的應用十分謹慎,不會導致濫用。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相比,我國企業會計準則體系在確定公允價值的應用范圍時,更充分地考慮了我國的國情,作了審慎的改進。公允價值的運用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比如在投資性房地產準則中就明確規定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一是投資性房地產所在地有活躍的房地產交易市場;二是企業能夠從房地產交易市場上取得同類或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及其他相關信息,從而對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作出合理的估計?梢娫谕顿Y性房地產準則中,禁止含有較多假設的估值技術的應用,并不是所有投資性房地產都可以采用公允價值。因此只要嚴格地按照準則實施,公允價值就會真的做到公允。
二、新準則更多體現與國際會計準則的趨同
新的債務重組準則中規定債務重組利得可以計入當期損益。對作為債務人的上市公司而言,新的債務重組準則意味著,一旦債權人讓步,上市公司獲得的利益將直接計入當期收益,進入利潤表。債務重組確實有可能增加當期利潤,提高其每股收益。但這種做法體現了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會計處理的對稱性,實現了與國際會計準則的趨同。
三、新準則利于上市公司重組
新會計準則詳細規定了可能產生損益(主要為利潤)的債務重組四大情況: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實際支付現金之間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利得,計入當期損益;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轉讓的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利得,計入當期損益等;也就是說,債務重組利得計入當期損益以后,上市公司可以因此而獲得利潤。此前,2001年開始實施的會計準則將債務重組利得計入公司資本公積,不能產生利潤。業內專家指出,對于*ST及ST公司而言,不能幻想依靠債務重組獲益而摘帽、摘星。原因在于,上市公司摘帽、摘星的條件是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凈利潤為正值。債務重組給上市公司帶來的利潤,在實際會計操作時將計入營業外收入肯定是非經常性損益。因此,會在摘帽、摘星時被扣除。
四、新準則簡化納稅調整
對于債務重組涉及的稅務處理,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企業債務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2003]6號)。新準則的出臺,大大減少了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之間的差異,簡化了債務重組業務的納稅調整,這無疑給稅務人員和企業會計人員帶來了方便。例如:以現金、非現金資產以及債務轉換為資本的方式清償債務,兩者的處理基本一致。新準則規定,債務人以現金、非現金資產以及債務轉換為資本的方式清償債務,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實際支付的現金之間的差額、與轉讓的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與股份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分別確認為債務重組利得,計入當期損益;債權人應當將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與收到的現金之間的差額、與接受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與股份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分別確認為債務重組損失,計入當期損益。《企業債務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辦法》規定,以低于債務計稅成本的現金、非現金資產以及債務轉換為資本的方式償還債務的,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計稅成本與支付的現金金額,或者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包括與轉讓非現金資產相關的稅費),或者債權人因放棄債權而享有的股權的公允價值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所得,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債權人應當將重組債權的計稅成本與收到的現金或者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或者享有的股權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當期的債務重組損失,沖減應納稅所得額。由此看出,以上述幾種方式清償債務,會計與稅法的處理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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