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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格否認會計問題研究
[摘要]在制度下,如果公司的股東沒有真正地將財產經營權轉讓給公司,而是借助股東有限責任的保護濫用公司獨立人格,破壞公司法人制度所代表的風險與收益合理匹配機制,公司的債權人和其他各方利害關系人的利益可能會因此受到嚴重侵害。一些經濟發達國家司法界因此而產生了公司法人格否認的司法實踐和法理。由此產生的是,用于限定會計核算空間范圍的會計主體假設不能成立或者部分地不能成立;導致的會計實踐問題是,如何確認和計量由于公司法人格否認而產生的所有者權益減損和補償金額。在我國,個別股東濫用公司獨立人格的行為通常伴隨著嚴重的國有資產流失現象。這個問題的研究和解決對于完善現代企業制度和維護國家權益有重要意義。[關鍵詞]公司法人格否認 會計主體 現代企業制度
引言:
黨的十五屆四中全會決議指出:“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是化大生產和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是公有制與市場經濟相結合的有效途徑,是國有企業改革的方向。[1]”現代企業制度對企業的基本要求是,產權明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其中產權明晰的特征是公司享有獨立人格,權責明確的法律特征是股東承擔有限責任。
公司獨立人格,意味著公司是獨立于其所有者的法律實體,有獨立于其股東的權利和行為能力,公司的財產與股東相分離。一個公司是否具有獨立人格,應該以其是否能獨立對外承擔責任為標志。而公司的獨立責任又與公司股東的有限責任密切相關。所謂有限責任,指公司的股東以自己投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如果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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