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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與或有事項
《企業會計制度》規定,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是指自年度資產負債表日至財務會計報告批準報出日之間發生的需要調整或說明的事項;或有事項是指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一種狀況,其結果須通過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予以證實。如果都從年度資產負債表日這一時點來觀察,我們不難發現兩者有相似之處:資產負債表日后調整事項在年度資產負債表日或以前已經客觀存在,有關會計要素的金額需要估計(即具有不確定性),但在年度資產負債表日后至財務會計報告批準報出日之間才得以證實,由不確定事項轉化為確定事項;而或有事項在年度資產負債表日也是一種客觀存在,其結果也具有不確定性,但隨著時間的推移,或有事項最終會轉化為確定事項。特別是在或有事項產生的義務符合負債確認的條件時,企業就應當在年度資產負債表日將其確認為預計負債(預計負債也需要合理地估計),如果在年度資產負債表日后至財務會計報告批準報出日之間影響或有事項結果的不確定因素消失,該或有事項就轉化為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企業就應當按照資產負債表日后調整事項的處理原則進行會計處理。
例:A公司與B公司簽訂一項購銷合同,合同中訂明A公司于2001年10月20日向B公司供應一批貨物。由于A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發貨,致使B公司發生重大經濟損失。B公司通過法律程序要求A以司賠償經濟損失900萬元。該訴訟案件在12月31日尚未判決,A公司在咨詢了公司的法律顧問后認為,最終的法律判決很可能對公司不利。根據法律顧問的職業判斷,A公司賠償金額可能在780萬元至820萬元之間的某一金額。2002年3月15日,經法院一審判決,A公司必在10天內向B公司賠償經濟損失820萬元,A公司與B公司均不再上訴。A公司已于3月25日向B公司賠償經濟損失820萬元。假定A公司2001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批準報出日為2002年4月10日,所得稅稅率為33%,按凈利潤的10%和5%分別提取法定盈余公積和法定公益金,所得稅采用應付稅款法核算。
該項業務具有雙重性質,既是或有事項,又是資產負債表日后調整事項,而且是或有事項轉化為資產負債表日后調整事項的業務。
2001年12月31日,A公司應將該或有事項產生的義務確認為預計負債
借:營業外支出-賠償支出 8,000,000
貸:預計負債-未決訴訟 8,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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