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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華北農村的村民結合-以搭套習慣為中心
畢業論文村落社會的農民為了某種共同的目的總要結成各種協同、合作關系,這些關系反映在生產勞動、自治防衛、精神需求、日常生活等許多方面,以共同的行動和關系等多種村民結合的形式表現出來。有關舊中國農村的種種村民結合以及村落共同體性質的議論在30-40年代關于舊中國農村社會性質的論戰中便被提出來,并曾發展為1場引人注目的村落共同體理論之爭。論爭的1方注重舊中國農村村落社會的對外封閉性、村落成員間的緊密結合與集團性的1面,另1方則強調舊中國農村村落社會相對開放、內部結合松散和自私自利的1面,雙方由此形成了完全截然對立的中國農村社會認識論。這1論爭在經過2戰之后的1度偃旗息鼓之后,自70年代初又以類似的形式被美、日等國學者提出來。例如在涉及東南亞農村共同體社會性質與農民學理論方面出現的“道義的小農”亦或“合理的小農”的理論對立中,便展現出同當年的村落共同體理論論爭如出1轍的構圖(參見旗田巍,1973、岸本美緒,1990)?梢钥闯,有關農村社會村民結合問題的討論總是直接關系著對該時代農村社會的性質等基本問題的認識和評價。筆者近年來1直嘗試著透過對村民結合的研究去接近舊村落共同體社會中的“公•集團”和“私•個人”的側面,去觀察這兩個側面的實在形態以及在近代社會中的演化過程,進而把握它們所表征的該時代農村社會的性格。由于篇幅關系本稿不準備展開對上述課題的討論,而只是把任務限定在對在近代華北農村普遍流行的“搭套”習慣的實態介紹上。關于近世與近代華北農村村民結合以及對村落共同體社會演化過程的分析等相關問題的詳細討論請參見筆者其他論著(張思,1998、1999)。
1、 近代華北農村的各種農耕結合 以本世紀30-40年代的河北省順義縣(今屬北京市)各處農村為例,這里普遍存在著各種各樣的農耕生產上的村民結合(以下簡稱為農耕結合)。當年的日本殖民地機關滿鐵調查部所實施的華北農村實態調查當中對這些農耕結合做了不少記錄,對這些農耕結合的最初研究大概也是從這時開始的。以下是滿鐵調查資料《中國農村慣行調查》* 中的部分相關記述:1.縣正北第7區,下坡屯、張家莊:
役畜的相互借用稱作搭套。下坡屯偶有3戶之間進行搭套的,但不多,普通為兩戶農
家間進行,沒有3戶的情況。長的4年,普通的為2、3年(Ⅰ-31)。
2.縣東北東王警備路南端的東府村、縣東北端王泮村1帶:
東府村雖知道有搭套1詞,但很少使用。有驢的農家和沒有驢的農家協力耕作之事叫做伙養活。其內容是農家相互借用家畜和農具,協力耕作,并出動人員相助。普通伙養活在兩家間進行(Ⅰ-161)。王泮村有家畜與沒有家畜的農家協同耕作之事叫做打具,不叫搭套。1般在2、3家間進行,也有4、5家打具的情況。年數不定,關系不好隨時可以結束。打具1詞只限于耕作時使用(Ⅰ-161)。
3. 縣東北白河東岸,前郝家疃:
是很大的村落。當地人把人力、馬、驢等不夠時互相使用和援助的事叫做搭套或插
套。只是人力的相互援助則沒有特別的名稱。相互間只拿出農具進行援助不叫搭套。搭套普通在2戶或3戶農家間進行(Ⅰ-77)。
4.縣東南,與密云縣接壤的井上村:
對新認識的村民也會借給農具。借給他人役畜時借主本人也多隨之前往。當地人把這
種協力關系稱作搭套或打幫兒。這個稱呼的使用范圍僅限于役畜的借用(Ⅰ-8)。
5.縣東南,白河東岸的李遂店:
有搭套的習慣,即相互借用牲口。多者3戶,普通兩戶間進行。繼續年數最長5年,普通2、3年(Ⅰ-41)。
6.縣南方,白河與鐵路之間的河南村、臨河村:
役畜的相互借用關系叫搭套,河南村最多3戶、普通兩戶之間搭套。最長持續年限為10年,普通為3、4年左右。百戶中有1戶搭套。在臨河村多者3戶間,普通兩戶間搭套。沒有搭套在3年以上的,普通為2、3年(Ⅰ-32,37)。
7.縣西南方順京公路兩側的10里堡、馬家營:
役畜的相互借用關系叫搭套。在10里堡,因為貧窮人多,故極為盛行。搭套在2、3
戶之間進行,持續2、3年左右。馬家營幾乎都是兩戶間搭套,較長的搭套持續4、5年(Ⅰ-44~45)。
8.10里堡、馬家營之南10余里的馮家營、天竺村:
在馮家營,役畜相互借用的扶助關系叫做合養活,也叫搭套。搭套在兩、3家之間進行,長的維持5年左右。天竺村也有搭套之習慣,多在兩戶間進行,有的能繼續5、6年左右(Ⅰ-46~47)。
由此可見,以搭套形式為代表的農耕結合普遍存在于30-40年代的順義縣農村。其中搭套雖然有時因地區不同而名稱各異,但其共同特征是,在農繁期農家間相互使用役畜和農家之間,少有3、4家的情況;其維持年數亦不算長久,1般以2、3年為多。
搭套1詞以及搭套形式的農耕結合并非只存在于順義縣1帶農村。位于河北省的北端、靠近山海關的昌黎縣侯家營村也盛行著與搭套名實完全相同的農耕習慣(《慣行調查》,Ⅴ-26,170)。在北京的西南方向、當時屬于河北省的良鄉縣吳店村也同樣能看到搭套(《慣行調查》,Ⅴ-415,494)。其實搭套1詞本身只是河北省北部地方的土語,其使用范圍似乎沒有越過河北省的中南部地區,但搭套所代表的農耕習慣卻超越了這1邊界。在河北省欒城縣寺北柴村,與搭套在內容及形式上相類似的農耕結合習慣被稱作“搭具”、“搭伙”、“搭伙具” *。在山東省西部農村,例如歷城縣冷水溝村、路家莊村、恩縣(今為平原縣)后夏寨村,這種農耕結合習慣又被換成另外1種說法:“合具”、“合伙”(《慣行調查》,Ⅳ-25-26、Ⅳ-357-358)**。盡管各地表現不1,但上述這些稱呼包含著1些共同的要素:表示役畜的“套”或“具”和表示協同勞動的“搭”或“合”。也許是出于巧合,地處華北地區正中的欒城縣農民使用的“搭具”1詞正好兼南北而有之。在本稿中,為敘述方便起見,搭套1詞還將當作1般性概念,用以指稱上述在華北各地農村完全1樣的農耕結合方式。
在順義縣及整個華北農村地區,在搭套之外還有其他多種形式的農耕結合。如,無償借用役畜及農具、無償提供勞動援助、勞動力與勞動力以及勞動力與畜力間的交換、共同飼養•使用役畜、共同挖掘•使用水井、共同租地、共同雇工等等。許多研究者總是將這些農耕結合形式不加區別,統統稱之為互助而了之。其實,在華北農民的眼里,包括搭套在內的各種農耕結合形式都有其各自的意義,從不混為1談。因為這些不同的農耕結合形式背后隱藏著該社會的復雜的、不能逾越的社會結合關系;同時,村民結合類型的紛繁多樣有時又標志著該社會1定的演進程度。關于這些農耕結合形式,筆者將另辟別稿專門給予討論(張思,1999b)。 2、 搭套的定義 在漢語中的“搭”字除了象“搭伙”、“搭伴”、“搭幫”、“搭檔”等詞語所表示的那樣,有與他人結成伙伴或合作者、1同協力共事的含義之外,還有將不同的物體連接在1處的意思。而“套”字作為名詞可以表示用來連接役畜身體和犁、大車等農具的皮•繩器挽具,例如:“牲口套”、“套具”之類。在北方1些地區,“套”字又引申為役畜。另外“套”作為動詞有往役畜身上安裝皮•繩器挽具以拖掛大車等農具之義。那么順義縣及沙井村的村民是怎樣具體理解“搭套”的呢?
當時沙井村村民吳殿臣是村民公認的有識者之1,時任杜各莊教員,并且自1920年代以來曾先后與3戶農家搭過套。他的回答是:“系在驢身上的繩索叫套。搭就是互相結合。故有‘搭伙種地’ 的說法”(《慣行調查》,Ⅰ-121,【搭套的語意】)。此外,沙井村小學教員、鄰村望泉寺村民劉悅認為:“搭套的本來意思是將繩索結扎在馬具上”(《慣行調查》,Ⅰ-105,【搭套】)。1994年筆者在沙井村調查時,村民張麟炳(當時69歲)對“套”作了如下解釋:“套是帶有兩根繩子,系在牲口的身上用以連接犁、耠子(又作劐子,比犁輕,用于中耕鋤草及播種作條)、大車、砘子(石制農具,用于播種后將條溝填平,并將種子、糞肥與土壓實)等農具的器具。這是搭套的套的本義”(3谷,1999:857,沙井村-1994年,張麟炳)。
從以上問答中可以看出,搭套1詞作為順義縣及華北北部地方方言,其語義由來其實非常樸素。與這兩個漢字所表示的本來意義相1致,搭表示共同、合作、互助、結合等意,而套本是指挽具,又可進1步引申為役畜。因此可以說,搭套表示的是1種流行于華北農村地區的農耕作業方式,是1種華北農民在農耕生產過程當中共同使用役畜的結合關系。其基本特征是:農民們在農耕生產過程中并行使用復數的、來自不同農家的役畜。
那么,搭套作為1種農耕習慣有哪些具體的含義呢?實際上,就搭套的具體含義而言,在沙井村的村民之間存在著較大的認識差異。這主要是由于村民們雖然都承認搭套是1種農家間的農耕結合,但是他們對這種共同勞動所采取的具體形式、所涉及的內容和范圍卻有不同的理解。下面根據村民的各個應答,對搭套的概念規定作1整理。
1.狹義的搭套
從多數村民的應答中可以明確地看出,在村民關于搭套的認識當中存在著1種狹義的、也即有著嚴格解釋的、本來意義上的概念規定。
例如,當時村內的有識村民楊澤(會首,37歲)、張永仁(會首,64歲)、杜祥(司帳,57歲)、趙廷奎(村民,38歲)4人對滿鐵調查員的共同回答是,“搭套1般是在有役畜的農家之間進行,人也跟隨役畜前去相助”、“農業以外的共同協助關系中有稱作搭套的嗎==沒有”(《慣行調查》,Ⅱ-13、16)。除此之外,以下1些認識則更為具體、明確:①搭套自古以來都是1樣,“不是別的什么,只是相互使用家畜和農具,人也參加”、 搭套“只是在使用家畜時共同勞動”,在日常生活中不進行搭套。另外,不是所有農業作業都搭套,而只限于農繁期的播種和收獲作業。因此,搭套不包括自衛、作物看護、鋤草、借用農具及不帶家畜的勞動援助(《慣行調查》,Ⅰ-121,吳殿臣);②“幫工和搭套1樣嗎==幫工是人去援助,搭套是動物援助”(《慣行調查》,Ⅰ-146,何權,海洪村人,沙井村教員);③“搭套只是(使用)驢嗎==搭套只限于役畜使用的場合”、“在農具使用上能進行搭套嗎==只是役畜”、“1方出農具、大車、犁杖,另1方出驢的情況有嗎==這不是搭套”(《慣行調查》,Ⅰ-149,楊潤,會首,37歲)。上面所列的雖然是關于搭套定義的最嚴格的解釋,但同時又是沙井村村民認識的主流。筆者近年訪問沙井村時,上述對搭套的嚴格解釋又再次從許多村中的老人那里得到了確認(3谷,1999:855-65,沙井村-1994,張麟炳、李廣明、楊寶森)。
狹義的搭套在其概念規定上有下面3點最基本的要素:①搭套的兩方(或2家以上)都保有各自的役畜供共同使用;②搭套只限于農繁期的播種和收獲作業;③搭套要事先有約定。搭套如同它的名稱所表示的那樣,以共同使用兩方的役畜為基本內容。從事搭套的兩方必須拿出各自的役畜去共同使用,搭套才能成立。因此,這些村民們認為,無論1個農家保有多少農具,只要沒有役畜就無法與他人搭“套”。在實際農耕作業當中,如果兩戶農家沒有或只有1頭役畜而結合在1起從事“搭套”的話,這種“搭套”仍然沒有解決農繁期農耕作業時的畜力不足問題,因此是沒有意義的、不可能存在的。正是由于這個理由,相互(或單方面)借用農具、提供勞動力支援等農耕結合都各有名稱卻不被村民當作搭套。也正因如此,下面這些沒有搭套的村民們的回答也顯得順理成章:“不搭套嗎==因為沒有役畜不能搭套”(《慣行調查》,Ⅱ-45,杜福新);“不搭套嗎==因為沒有驢不能搭套”(《慣行調查》,Ⅱ-45,楊紹增);“(兩農家相互勞動援助10天左右之事)為什么不是搭套==因為沒有借用牲畜”(《慣行調查》,Ⅱ-15,杜祥)。同樣的理由,在狹義的搭套規定當中,只要雙方都提供役畜,至于人是否隨役畜前去參加共同勞動則沒有嚴格的限定。另外,使用從第3者那里借來的役畜或者是共同購入、飼育的役畜也沒有問題。
華北旱作農業中役畜使用的必要性集中表現在播種和收獲期中的整地(耕、耙、勞)、播種(作條、覆土、鎮壓)、土糞肥料及收獲物的搬運上。農民們把為解決上述農作業中的畜力不足的問題而相互結合在1起的共同勞動形式叫做搭套。除此之外雖然還有很多需要勞動力的農作業(例如間苗、鋤草、灌溉等等),但由于不使用役畜,即使在這些農作業中存在著農家間的共同勞動,這些村民們也不會稱之為搭套。換言之,那些沒有使用役畜的農耕結合關系由于不符合上述3點最基本要素的第①項,因此不能構成搭套。而在實際上,沙井村的村民不管搭套與否在播種和收獲以外的農作業中極少共同勞動或相互幫忙,而是各自單獨進行。在近代華北農村,農作業以外也存在著大量的村民間的共同行動與協作(如婚喪祭祀、家屋建造、作物看視、村莊防衛等等),這些各種各樣的村民結合都具有不同的社會功能,但顯然不符合狹義的搭套中第①、②項概念規定,當地的村民們極少認作是搭套。
想要搭套的農家必須事前同搭套的對象進行商談并就搭套的期間、方法、內容并作出約定。這種約定雖然是口頭上的,也并不10分嚴格,但1旦成立便不能中途更改或終止(3谷,1999:854、868,沙井村-1994,楊慶余、張榮•楊福)。農家在農忙期間沒有事前約定而臨時結合在1處從事共同勞動的情況也經常發生,其形式和內容與搭套也沒有什么區別,但村民們并不認為這是1種搭套關系(3谷,1999:859,沙井村-1994,張麟炳)。
與前面介紹的順義縣各地農村的搭套習慣相比較,可以看出以上沙井村村民對搭套的狹義的概念規定并不是什么異例的、個別的情況。不僅如此,根據筆者的調查,這種對搭套定義的理解和把握在順義縣以外的華北農村各地同樣普遍存在著。
2.另1種搭套觀
在沙井村全體村民中間,對搭套的定義的認識和把握并不是完全1致的!稇T行調查》第1、2卷里可以看到1些村民的回答同狹義的搭套規定有著相當大的差距。例如:教員劉悅1方面認為1農家因自己的驢弱小出現耕種困難而向他人借用強馬接受援助的情況屬于搭套之列,還把農家雙方提供勞動力、互相幫助之事也看作是搭套。他甚至認為在1般的日常生活場合當中也存在著搭套(Ⅰ-105-106);教員何權雖然指出了搭套關系中的役畜的要素,但將擁有1匹驢的甲農家同沒有驢的乙農家間的共同耕作看成是搭套(Ⅰ-146);杜祥的見解與劉悅和何權的有相似之處,他認為1方出役畜、另1方出農具或碾子的場合,只要不是臨時性的、偶然1次的情況,應該算是搭套。他還認為,相互借用農具不是搭套,但共同購入和使用農具應算作搭套(Ⅱ-15);村民張永仁的以下看法同樣與狹義的搭套相去甚遠:“(搭套是怎樣1回事==)兩戶農家都因貧困而沒有驢時,雙方共同購買、互相使用(驢)之事叫做搭套。除了驢的使用之外,種地時相互援助、雙方共同出資雇用短工的情況也有” (Ⅱ-214)。最為偏離的是村民李匯源的說法。他認為自己向他人借用役畜是搭套,為租給自己土地的地主做些單方面的侍奉勞動也是搭套(Ⅱ-41)。
將上述村民各種各樣的見解作1整理所得到的搭套觀與狹義的搭套相比已是大相徑庭。歸納起來,可以發現上述村民的見解完全不拘泥于狹義的搭套的最基本的規定,在概念的外延上茫然無邊。這種搭套觀涉及到農作業、雇用、生產資料的購入、日常生活等諸多方面,它們作為1種村民間的支援、互助(互惠)和協同在村內也確實或多或少地存在著。但是,這些村民間的結合本有各自的名稱(或者干脆沒有特別的說法),這令人感到上述村民有1種將所有的村民間的支援、互助與協同關系都與搭套相提并論的傾向。換言之,他們似乎1看到村民間的支援、互助與協同關系便立刻與搭套等同起來,或者將發生在保持著狹義的搭套關系的農家中其他的支援、互助與協同關系都用“搭套”1語來加以表述。總之,搭套1詞在這些村民那里成為可以便宜借用的概念。
3. 關于對搭套概念的總體把握
對于如上這些關于搭套的各種見解,單單在概念定義上進行辨析并不能獲得對搭套概念的總體把握,有時還可能在諸多歧見中茫然無所適從。例如,內山雅生認為,在搭套的定義上各種分歧的出現是由于“搭套不是以村落為單位組織起來、而是在2、3個農家間的個別關系之上存在的現狀”,同時也是由于“各個應答者的把握方法”所造成的;“在沙井村村民的心目當中,搭套作為據傳在清末光緒年間便已經存在了的農業習慣,……是1個大概而模糊的概念規定”,“1涉及到相互扶助的對象也即農業勞動的范圍,各個應答者之間的實情把握便會出現相當大的距離”(內山,1990:139-140)。內山這種對搭套的把握方法忽略了這樣1個事實:在沙井村、順義縣各地農村以及其他華北農村地區,在搭套的定義方面實際存在著1個極為明確的、本來意義上的概念規定。從《慣行調查》中的各項事例可以看出,對于“搭套”這1普遍流行于華北農村地區的農耕習慣,狹義的搭套作為1種在概念規定上較為嚴格的把握占據著主流。 3、 近代華北農村的生產條件與搭套產生的背景 1.畜力的不足
眾所周知,近代的華北農業,也即華北旱作農業的成立以役畜的使用為必要條件。在華北旱作農業當中,依賴役畜作為動力來完成的農作業主要集中于播種和收獲這兩個農忙期的整地(耕、耙、勞)、播種(作條、覆土、鎮壓)以及土糞和收獲物的運送上。換句話說,近代華北的農業自始至終離不開畜力的保證。役畜對于華北農民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但是在近代的華北農村的大多數地方,大部分農民在農忙季節卻都面臨著畜力不足的問題,這1畜力不足的問題正是搭套等農耕結合的直接原因。在《慣行調查》中可以看到,當年的滿鐵調查員就搭套的理由向順義縣各地的農民詢問時,他們都毫不遲疑地把問題歸結到役畜(驢)的不足上。
“由于貧窮人多所以(搭套)極為盛行”(Ⅰ-44,10里堡村民)!叭耸植粔、馬或驢不足時相互援助”(Ⅰ-77,郝家疃村民)!皫自路輹r搭套最為必要==3月份的農忙期”(Ⅰ-118,沙井村村長楊源)!艾F在搭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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