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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委員會與內部審計關系的重構
【摘要】本文在闡述風險控制現狀的基礎上,針對我國現代企業風險控制體系中存在的普遍題目,提出關鍵要素關系重構的理論與現實必要性,探討監視資源實現有效配置的方法,旨在推動內部審計專業實務的改革發展和推進內部審計專業演進之路。
【關鍵詞】審計委員會 內部審計 關系 重構
隨著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治理準則》以及上交所和深交所《上市公司內部控制指引》的陸續推出,我國產生了由“審計委員會 內部審計”為主線的內部控制監管模式,中國現代企業公司治理中風險控制體系不再停留于較高層級的專家遠程監控,而是向實際業務縱深滲透和發展。但是,要使審計委員會機制植進公司治理框架后發揮實質性的作用,其與內部審計關系的科學定位則成為了條件和基礎。
一、我國現代內部審計與當前國際內部審計在職能定位方面的差異
1、當前國際內部審計職能定位
全球經濟一體化已經成為世界經濟發展的重要趨勢,而《國際內部審計專業實務標準》中,對內部審計的定義是:“內部審計是一種獨立、客觀的確認和咨詢活動,旨在增加價值和改善組織的運營。它通過應用系統的、規范的方法,評價并改善風險治理、控制和治理過程的效果,幫助組織實現其目標”,F代內部審計是由內部審計師對企業內不同的運營和控制實施系統的評價活動,其工作目標涵蓋了財務和運營信息的可靠性評估、企業所面臨風險的識別程度和控制程度、企業是否已經建立了適當的治理標準、資源是否被有效和公道地加以利用等與公司發展戰略相關的治理控制目標。可見,現代內部審計的職能定位是通過衡量和評價控制的充分性和執行的效率及效果來為企業提供服務。因此,需要的是一支具備專業知識和技能的隊伍,而這支隊伍的領頭羊就是企業的首席審計執行官!秶H內部審計專業實務標準》中明確了其職責:獲得審計委員會的授權,有效地治理內部審計活動;為保持內部審計所必要的獨立性,向審計委員會作職能性報告,向總經理作行政性報告,在職能上向審計委員會作工作報告!秶H內部審計專業實務標準》實務公告1110-2:首席審計執行官的報告關系中對職能性報告關系和行政性報告關系作出了說明。
職能性報告是指:批準內部審計工作章程;批準內部審計風險評估和相關審計計劃;批準接受首席審計執行官對于內部審計活動結果或其以為的其他事項的通報,包括與首席審計執行官召開的沒有經理層參加的單方會議;批準任免首席審計執行官的決定;批準首席審計執行官年度薪酬和工資調整;適當詢問治理層和首席審計執行官,確定是否存在影響內部審計活動范圍和預算的限制。
行政性報告是指:內部審計機構的預算制定與治理;內部審計機構的人力資源治理,包括職員評價和薪酬;企業內部溝通和信息交流;企業組織內部政策和程序的治理。
按照國際內部審計準則實務框架構建的內部審計機構不僅進一步提升了審計獨立性,也確保內部審計完成了企業風險控制體系按照COSO框架建設中作為基石這一功能定位。
2、我國內部審計職能演進與定位現狀
隨著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逐步發展,我國的內部審計的功能定位也在悄然轉變。國家審計署2003年在《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第九條中規定,內部審計工作主要為: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及其有關的經濟活動進行審計;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預算內、預算外資金的治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對本單位內設機構及所屬單位領導職員的任期經濟責任進行審計;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進行審計;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風險治理進行評審;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經濟治理及效益情況進行審計。
為推動和指導上市公司建立健全以及有效實施內部控制制度,2006年7月1日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分別正式發布了《上市公司內部控制指引》。按照“指引”的要求,董事會及其全體成員應保證內部控制相關信息表露內容的真實、正確、完整。公司董事會對內控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效實施及其檢查監視負責。而在指引的框架下,內部審計部分成為專門負責內部控制日常檢查監視工作的專職部分。為了保證內部審計獨立性進一步進步,指引中還將內部審計的報告機制表述為“該部分可直接向董事會報告,該部分負責人的任免可由董事會決定”。由此可以以為,公司的內部審計作為風險控制諸要素中的基本組成部分,成為整個風險控制體系中的基石。這種理念上的轉變,開啟了我國內部審計與國際內部審計在職能方向的接軌之路,歷史性地賦予了內部審計新的專業使命,使得我國現代內部審計外延得以進一步拓展,對于該職能部分的戰略定位,將推動內部審計從事后型專業檢查向預防性控制專業方向轉型。
3、我國內部審計機構設置定位現狀所導致的治理瓶頸
第一種是受本單位董事會或董事會所設審計委員會的領導,其工作目標定位比較符合現代企業治理模式的要求,具有較強的獨立性。第二種是受本單位最高治理者直接領導,其工作對總經理負責,具有一定的獨立性。第三種是受本單位總會計師領導,相對而言處于較低的職能層級,獨立性受到一定的影響。
從上述國際和國內對于內部審計職能定位的比較不丟臉出,我國《上市公司內部控制指引》從公司治理角度推動了企業內部控制的發展,不僅豐富了內部審計工作的內涵,而且進一步拓展了內部審計工作的外延。但與執行國際內部審計準則的北美及西方發達國家相比,企業內部審計獨立性建設方面還缺乏制度基礎的保障。國際內部審計協會將審計委員會與內部審計部分的關系清楚地表述在《國際內部審計專業實務標準》中,對企業風險控制體系的建設和進一步完善具有普遍的指導意義。而我國《上市公司內部控制指引》的作用是引導性和建設性的,特別是內部審計關鍵人物在職責和報告機制的定位模糊,無法從制度上保障內部審計工作能夠維持從下屬營業風險治理層級到高級治理層級再到董事會審計委員會的報告機制,從而使監管當局實施風險治理的戰略決策無法得到實質性的貫徹執行。
二、當前我國公司治理架構中審計委員會的構成及其現實作用
為推動我國上市公司不斷完善現代企業制度,改善公司治理,中國證監會于2002年頒布了《上市公司治理準則》。近年來,我國上市公司根據準則的要求,公司董事會紛紛設立了審計委員會,基本形成了將一元結構董事會下設的審計委員會與二元治理結構中監事會相結合的監視模式,從制度上進一步豐富和完善了治理層的作用,加強和優化了董事會對企業的監視和治理。但實際操縱中,審計委員會的功能發揮卻遭遇了瓶頸。
第一,審計委員會的職責描述線條粗放,監視措施落實層面定位缺損,導致治理層級對風險治理在實踐中缺乏實際指導性。 根據《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的要求,審計委員會的主要職責:一是提議聘請或更換外部審計機構;二是監視公司的內部審計制度及實在施;三是負責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之間的溝通;四是審核公司的財務信息及其表露;五是審查公司的內控制度。
審計委員會盡大多數是由專家組成的,無論是在財務信息的審核把關,還是履行監管職能方面,都具備了良好的專業水準和道德要求。但從上述要求中不丟臉出,審計委員會職責定位由于線條過于粗放,難以保證其職責履行的良好效果。特別是監視措施落實層面的定位缺損,是直接導致審計委員會功能發揮遭遇瓶頸的重要因素。
第二,審計委員會缺乏內部人嵌進,業務滲透力薄弱,導致其為董事會實施控制與監視的服務功能缺乏傳導機制。審計委員會主要由董事會中的獨立董事組成,是由外部人組成的。審計委員會的專家們固然具備履行監視責任的能力,但缺乏履行責任所需要的時間,他們只能通過定期審閱公司財務報告、召開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聽取相關匯報的方式開展工作。在這種機制中,缺乏內部人的植進,一年中寥寥數次的會議難以與企業規模和業務復雜程度相匹配,也無法將審計委員會的業務功能滲透到企業治理中往,這種傳導機制的薄弱,勢必導致審計委員會作為公司治理元素之一,為董事會實施控制與監視的定位功能大大削弱,甚至流于形式。
三、審計委員會與內部審計機構的職責重構與關系重塑
科學定位審計委員會和內部審計機構之間的關系題目,無論從審計委員會作為治理元素的戰略要求,還是內部審計向預防型與檢查型相結合的控制專業轉型的長遠目標來說,都面臨著一種現實的決策。我國上市公司監視機構間關系的潛規則:監事會、審計委員會、審計部分別對股東大會、董事會、經理層負責,這些監視機構彼此之間不存在垂直關系。盡管審計委員會的專家們有履行責任的能力,但履行責任所需要的時間得不到充分保證。
在同屬于監視機構的審計委員會與審計部兩者之間,審計委員會作為董事會專業委員會的非常設機構的性質以及獨立董事出任的做法決定著審計委員會的監視具有較高的戰略性和相對較低的業務滲透。而內部審計通過應用系統的、規范的方法對內部控制進行日常的監視、檢查和評價,可以有效實施風險控制,促進資源的有效配置,其工作職能和目標能夠滿足和彌補審計委員會的要求,假如將審計委員會和內部審計進行無縫對接,將大大進步審計委員會作為董事會中必要元素的治理效果,保障審計委員會實施風險控制的功能性傳導。
戰略性與業務滲透的對接需要將審計部隸屬于審計委員會,從而保證內部審計部分最大的獨立性。而現實操縱中,由于現行制度缺乏實施對接所必備的制度基礎方面的技術性支持,審計委員會和審計部分面臨軸心錯位的尷尬局面。因此,要建立審計委員會和內部審計之間的良性互動機制,創新具有中國特色的企業風險控制架構,可以考慮從兩方面著手進行重構。
首先,將任命企業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納進審計委員會的職責范圍。一方面保障了內部審計工作高度的獨立性,確保審計工作得到足夠的重視;另一方面將從制度上鞏固審計委員會在完善公司治理中的作用,進一步加強治理層對企業在風險控制等領域的業務溝通與滲透,為確保審計委員會切實有效地履行職責打下堅實的基礎。
其次,將內部審計部分的負責人作為內部人植進審計委員會中,成為企業風險控制專家組成員之一。一方面可以重新構建具有可操縱性的風險控制體系框架,從根本上進步審計委員會與內部審計連接定位的精度,有效保證審計委員會治理功能的聚集與控制功能傳遞的渠道暢通效果;另一方面有助于重新塑造內部審計職業形象,進一步推進內部審計專業化道路的完善和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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