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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基于法律與道德調整對象的檢視

        時間:2024-07-25 16:54:23 碩士畢業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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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于法律與道德調整對象的檢視

          在中國依法治國的進程中,一個很重要的問題是立法,即通過各種不同的立法機關制定和頒布法律規范,以使其成為解決人們生活中各種爭執和糾紛的利器,成為人們日常生活的規則。法律就是為人們的行為上一把有形的鎖,形成一定的套路,使人們按照一定的模式行進。問題是復雜的社會生活怎樣與單純的法律匹配?法律與道德能否對同一問題做出同樣的規定?法律與道德能否等量齊觀?
          一、道德與法律的定位:道德是日常用品,法律是奢侈品
          我們必須承認一個事實:這是一個制定法的時代。中國自從改革開放以后,為了彌補法律的缺失,使中國盡快走上法治化的道路,也為了通過法律建立起人們心中的規范秩序,大量的法律規范應運而生。"1999 年《行政復議法》的規定使規范性文件具有了合法性的地位,2000 年《立法法》的頒布與實施,又為不同立法主體確定了立法界限。
          我們這個社會之所以需要法律,不是因為道德沒有用處,也不是因為道德與法律的合一,而是因為道德與法律各有不同的管轄范圍。一般而言,道德是人們生活中的日常用品,法律只是奢侈品。在許多情況下,法律可有可無,而一旦離開道德,人們就進入無規則的世界。沒有法律人們一樣生活,但沒有道德人類社會將無法生存。如果說道德是社會生活的神經末梢,法律則是社會生活的大框架。
          法律定位于對社會秩序起重大影響的事物,而絕不能把社會的細微作為自己管束的對象。屬于人們可以用基本的道德法則進行評判的行為,法律就不應該把他放入自己的范疇。如果道德定位與法律定位相一致,就意味著一方面法律與道德同構,人們分不清道德與法律的界限,道德的底限也蕩然無存;另一方面,當人們不知道自己行為的道德底限時,會把個人行為絕對化,而 個人自由的絕對化與泛化,造成了一批無信仰、無義務責任感、玩世不恭的所謂的反社會公民,即道德的離異者。
          曾用經濟學方法研究道德問題的學者茅于軾先生發出了法律是代價高昂的奢侈品,最好是存而不用的呼吁。但現行的一些法律,企圖用道德上的善來規范人們的行為,把屬于道德調整的范圍硬生生地劃入法律的地盤,把奢侈的法律與日常的道德相提并論。《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該條款第二項的規定把法律的定位與道德的定位混為一談,把法律與道德放在同一序列上,把日常生活中最基本的道德準則變成了法律,使得法律與道德等同。法律與道德的同一,使法律變得與道德一樣完美無缺。而至清至善的法律,不僅使得法律問題無法解決,還造成人們道德生活的混亂,促使人們通過合法的方式違背道德。這個條款的基本假設是,在赤身的肉體與鐵制的汽車之間,前者是弱勢,后者是強勢。人類的同情心和惻隱之心必然使人同情弱者,而同情弱者是人類正義的基本表現。但問題是同情不是法律原則。法律固然體現正義,但法律所體現的正義是具體的正義,而不是抽象的正義。由于這種道德前提下的抽象正義,導致在現實生活中,人們利用法律與道德的同構和法律的至清至善制造了一次又一次的道德淪喪事件!兜缆方煌ò踩ā范ㄎ挥诜ǎ蛻撚梅ǖ姆椒ń鉀Q法的問題,而不是用道德方法解決法的問題。如果不區分人的責任,而籠統地規定由所謂的強者承擔責任,實質是把法律等同于道德。在這種情況下,由于法律把自己裝扮成圣女,不僅法律問題無法解決,還促使人們利用法律來貶損道德。用這種純粹的善的方式來解決車禍問題,只能是縱容人們自利。對于 受害者來說,既然沒有責任的劃分就可以獲得賠償,且數額不低,那何樂而不為呢?在江蘇省南京市六合地區曾經出現一個利用該條第二款的規定,進行敲詐駕駛員的組織。在全國的許多地方,若發生交通事故, 受害者都以所謂弱勢群體的身份向當事人進行過分的索賠,一旦達不到目的,就撒野、潑皮。本來一個好端端的法律,卻因為其太純粹和太完美而成為擺設,不僅沒有解決實際生活的問題,還平添了許多煩惱。當法律變成道德時,它引起的罪惡比惡法引起的罪惡還大。首先,它使法律變成萬能的監視人們生活和思想的窺視者,不給人們留下任何可以逃離的避難所〔&〕;其次,它使道德不再是心靈的對話,而變成了外在索要金錢的依據。在這種情況下,道德與金錢直接掛鉤,他的淪喪也就順理成章了。
          在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沒有實施之前,對于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責任的劃分,是根據違法責任的大小進行的。無論是司機還是行人,只要有違法行為,他必須承擔責任,只是責任有大小、輕重而已。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無需區分責任,統統由司機承擔,這有失法律上的公平。
          法律規定了應該屬于道德的事項時,就意味著法律侵犯了道德的領域。法律從奢侈品變成大眾消費時,它注定要受到人們的擠兌。貢斯當有言為證:法律的輕率擴張,在某些時候會使最高貴的東西!!自由本身!!喪失信譽,使人們只能在最悲慘、最低賤的奴役中尋求庇護。絕對化的道德造成道德的虛妄,而不是道德的實現。戴維塞爾本指出, 只有義務而無權利將造就的是奴隸,只有權利而沒有義務則只能產生( 道德的)離異者。
          甘陽在讀《古代人的自由和現代人的自由》一書時曾悲情地寫道:200 年前法國自由思想家貢斯當曾對康德 永遠說出真話的道德理論進行批評。他指出,把永遠說出真話或永遠生活在真實中當作一種絕對道德原則,不但不能達到建立人際真實信任的目的,反而恰恰有可能走向反面,因為不分青紅皂白地永遠說出真話只能毀掉真正的人際關系。貢斯當認為,誠實絕對不是一種無條件的道德原則,相反,在許多情況下 有選擇地說謊要比誠實更高貴。他挖苦康德說,作一個清白得像天使的康德式道德主體,其實是太輕松太容易了,因為它只需永遠遵守 說出真話這種抽象道德原則,卻可以根本不管自己的行為是否給他人以致社會帶來災難性的后果?梢,在天真的立法思想之下出臺的法律必然給現實生活造成更大混亂。
          二、道德與法律的交融:道德的下限是法律,法律的上限是道德
          道德來源于人類最自然的情懷,來源于人們相互問的義務履行,所以道德從來都是無私的。而法律是為解決糾紛而設,是為了定分止爭,所以法律是解決陌生人之間關系的法則,法律要求人們不損人。 道德自古以來就與抑制自利有關,犧牲自己的利益并有利于他人成為道德的同義詞。
          道德是行善,是對自己設定義務,而法律則是設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道德的下限與法律銜接,就涉及社會;道德的上限與宗教相接,只涉及個人。治國應保下限,修身宜求上限。在過高的道德標準指導下制定的法,是苛法或惡法,而苛法或惡法會降低其所轄的社會道德水平。
          法律不能禁止人們自私,法律不能強迫人們勇敢,法律無法懲罰第三者,法律也不得規定人們必須見義勇為,所有的這些行為都屬于道德的特有領域,法律只能是在道德與法律的交界部分徘徊,無法進入道德的核心世界。 厭惡不可以成為法律的依據。趣味和道德不關法律的事。有人愿意過趣味高尚的生活,聽高雅的音樂,讀高雅的書,他們當然有權利這樣做;有人愿意過趣味低下的生活,聽淫穢的音樂,看淫穢的圖畫,讀淫穢的書,他們也有權這樣做。所謂自由就是選擇的自由。人有選擇高雅的權利,也有選擇淫穢的權利。如果不給人選擇的權利,就沒有自由可言。但是道德的自由是自律,而法律的自由是他律,然而法律總是企圖接近道德,在法律與道德的臨界點上,法律才有生存的空間。
          《物權法》(草案)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所有權人、遺失人等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遺失物的保管費等必要費用。所有權人、遺失人等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向拾得人支付報酬。拾得人侵占遺失物的,無權請求遺失物的保管費等必要費用和報酬。
          《物權法》草案的這一規定,引起了社會的巨大反響。一種觀點認為,拾金不昧是中華民族的優秀傳統,而法律規定拾金不昧可以得到報酬是對傳統美德的褻瀆,這是一種變相的抵毀道德的規定。
          還有一種觀點認為,道德是無私的,當然對于付出給予報酬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既然法律規定了拾金不昧,人們就必然依法辦事。久而久之,道德向內在規定被消解而變成了法律條款,就成為一種付出就必然有回報的邏輯。這兩種觀點是把道德與法律放入兩個截然對立的狀態中來論述的。道德有自己的空間,法律也有自己的范疇,不能把法律的觸角伸到社會的各個方面。把私域的范疇還給道德,比放到法律中去管理更符合人性。在現實生活中,有許多行為如家庭撫養孩子、國家對弱者的幫助等都是無回報的。法律不能取代道德,道德也不能替代法律。但由于法律與道德都是針對人的行為所形成的規則這一事實,道德與法律又具有某些相通性。許多道德問題也成為法律的調整對象,諸如人的生命權不可侵犯、基本的誠信等都成為法律與道德共同防守的底限。不是法律的致密滋養道德,而是良好的道德風氣輸給法律以氧氣。法律與道德的混同,既摧毀了我們的責任,又踐踏了我們的情感。如果法律的規定既維護遵守道德的砝碼又有利于法律的實施,道德就成為法律的對象。更何況用法律規定拾金不昧,并沒有改變其性質。梁治平先生解釋道: 拾得人主動將遺失物歸還原主,便是拾金不昧。領回遺失物的人對拾得人以金錢方式予以補償甚至獎勵,并不改變拾得人行為之性質。換言之,我們所謂拾金不昧的美德并不會因為《物權法》草案的規定而改變!段餀喾ā返囊幎ㄐ⌒牡貐^分了 必要費用和 報酬兩個概念。 必要費用指的是拾得人為保管遺失物和尋找權利人所支出的費用,報酬則是權利人為尋回遺失物以懸賞方式承諾給拾得人的酬勞。既然是酬勞, 報酬應當高于必要費用。換句話說,獲得 報酬的拾得人多半會得到比他們實際支出更多的東西。
          法律與道德同是人類社會的行為規范,但它們各自作用于行為的方式并不相同。法律可以規定,拾金不昧者可請求遺失物的權利人給與其必要的補償甚至適當的報酬,但法律不能規定,拾金不昧者必須無私無我,全心奉獻。如果法律做出這樣的規定,那它除了制造出成批的偽君子,還取消了美德的可能性。因為更高的善只能出于自由選擇,而不是出于強制。就此而言,不要求無私奉獻的法律倒成為展現更高美德的前提。
          法律不能夠直接代替道德,但它能為促進道德發展提供必要的制度環境,《物權法》就以制度化的形式確保了道德良知的發揚光大。其實,做好事得到報酬并不是單純的法律現象,道德上也允許對人們的德行進行褒獎。《論語》中記載了這樣一件事:孔子有個學生在河邊走路,見一個人掉進了河里,這個學生便奮不顧身跳下水把他救起。被救者家屬重謝他一頭牛。有人就說他貪心,孔子卻表揚這個學生。因為這一行為向社會表明:只要冒著危險救了人,就可以心安理得地得到回報,只有這樣才可以鼓勵更多的人去救人。同樣道理拾得人希望得到一定物質酬謝的要求是合情合理的,因為從撿到財物到歸還失主,拾得人耗費了一定的時間和精力(如代為保管財物、尋找失主等),理應得到一定的物質補償,這才能鼓勵更多的拾金不昧行為。其實,一個社會良好道德風尚的形成,首先和主要的并不依靠于道德教育,而在于公平的社會機制和相應道德規則的建立。
          三、道德與法律的實施:道德是內心的省悟,法律是外在的強制
          法律的評價標準是合法與否,道德的評價標準是對錯與否、好壞與否。法律是對利益的一種主張和肯定,它提倡人們做符合法律規定的事;道德是一種內心世界的革命,它鼓勵人們積極向上,做善事,做好事,他人盡義務。法律的著眼點在于現實世界,解決實際的問題,而不是著眼于理論本身;道德著眼于情感世界,非理性的因素占據人們的情感生活。道德是一種鼓勵人們向上的積極力量,它促使人們去關心別人;而法律則是對侵犯別人利益行為的消極制裁。法律有向善的傾向,想通過法律行善必須建立起一套完整的體系和制度,確保法律的具體實施和操作。
          道德在人心中,而法律則是外在的尺度。如果法律要干涉道德,無異于禁錮人的行為。秦始皇統一天下后,遷天下豪富萬戶于咸陽;漢高祖也徙齊楚大族昭氏、屈氏、景氏、懷氏、田氏五姓于關中。硬是用法律的規定約束人的求富心理,用法律手段強制道德,只能引起道德的畸形發展。晚清以來,暴力取代了 德行,成為政治的重要因素。政治巨變導致德性政治的徹底喪失,而社會動蕩使得社會生活中的德性或者禮儀在社會的各個領域中受到摧殘。
          為了恢復人們心中的道德砝碼,人們不惜用法律的手段強行規定道德的條款,企圖用強制的手法重新召回失去的道德。但這種做法無異于使道德與法律兩個不同層次上的東西合為一體,不僅沒有達到目的,而且玷污了神圣的道德,也使法律蒙上了不白之冤。當然在現實生活中,無法絕對地做到上帝的事歸上帝,凱撒的事歸凱撒。德性的追尋不應取代法律的規制,道德的理想不能取消經驗的法律事實。法律是經驗之維,而道德是超驗之維。用這種有限之維規定無限之維本身就是極其荒謬的,其導致的直接后果是把無限納于有限之中,無限會把有限撐破。
          道德是預防,法律是治療。道德上升到法律來源于有權組織的認同。當一項本屬于道德管轄的事務大大影響了人們的生活、擾亂了社會管理秩序時,就需要用法律的手段來管理了,但其前提是一定要有相應的物質條件和制度條件作為匹配。不能用道德上的自律來解決人們為惡的問題,也不能用法律白條的方式來解決實際問題。法律是國家對社會生活中重大關系的調整,它必有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否則再好的道德上升到法律只能是一句空話,還可能造成道德的再一次淪喪。
          國門開放以后,中國經歷著傳統觀念與現代觀念的相互砥礪,過去一些優良的道德品質成為稀缺資源。人們普遍崇尚金錢,為得到金錢可以不擇手段、背信棄義,舍己救人不再是美德而是自作自受、自找苦吃,英雄既要流血又要流淚。針對這種不道德行為,法律只能在最低限度中發揮自己的作用。
          2000 年北京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規定,見義勇為是指為保護國家、集體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不顧個人安危,與正在發生的違法犯罪作斗爭或搶險救災的行為。2003 年陜西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規定:本條例的見義勇為是指公民在法定職責或者特定義務之外,為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人身、財產安全,與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或者搶險救災、救死扶傷的行為。其第七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申報確認為見義勇為行為:( 一)同正在實施的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進行斗爭的;( 二)同正在實施的侵犯國家利益、集體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進行斗爭的;( 三)協助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機關抓獲在逃或者被通緝的罪犯、犯罪嫌疑人的;(四)在搶險救災中,保護國家財產、集體財產和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 五)在他人遇險時,救死扶傷的;( 六)其他見義勇為行為。國家法律對見義勇為行為的回應是最高人民法院2003 年12月29 日公布的《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4( 年) 5月1 日起施行),其規定:為維護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損害,因沒有侵權人、不能確定侵權人或者侵權人沒有賠償能力,賠償權利人請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這些法律條款是對道德領域的美德予以法律上的確認,而且還對見義勇為行為進行嘉獎,使法律規定的權利得以實現。陜西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規定,對見義勇為行為的獎勵除了物質獎勵和精神獎勵外,見義勇為人員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就業、升學、入伍等方面的優先待遇。福建、四川對見義勇為者的獎勵已超出了見義勇為者本人,涉及到其子女,這兩個省分別規定,見義勇為者的子女高考分別加10 分和20 分。2006 年6 月廣東省東莞市出臺《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其中規定,因見義勇為犧牲,撫恤方面除按照國家有關因公( 工)死亡規定辦理外,批準為革命烈士的人員,基金將一次性給予40 萬元撫恤金。
          道德上的義務自律得到了法律上權利設定的回報。見義勇為從道德行為上升到法律行為,既符合知恩圖報的傳統美德,也為受恩者不知恩圖報規定了法定的酬碼。如果沒有法律的規定,英雄的淚還會白流。如果沒有具體的強制性的實施手段,法律如同道德一樣蒼白無力,英雄的血也還會白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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