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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網絡零售市場增值稅論文

        時間:2020-09-22 14:29:29 網絡工程畢業(yè)論文 我要投稿

        網絡零售市場增值稅論文

          一、網絡零售市場對增值稅的影響

        網絡零售市場增值稅論文

          (一)網絡零售市場中增值稅大量流失

          2013年網絡購物市場繼續(xù)迅猛地發(fā)展,交易金額接近18851億元,較2012年增長42.8%;網絡零售市場交易規(guī)模占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的8.04%,較2012年(6.3%)增長27.6%,預計2014年達9.8%。中國產業(yè)洞察網的研究數據顯示,B2C市場交易規(guī)模在中國整體網絡購物市場交易規(guī)模中的占比近40%,而C2C市場雖在縮小,但占比也高達近60%。在巨額交易規(guī)模背后,卻沒有產生應有的增值稅。由于電子商務中交易的直接性,生產者直接面對最終消費者,雖然降低了銷售者的銷售成本以及消費者的購買成本,但增加了生產者不開銷售發(fā)票逃避稅收行為。我國電子商務交易中發(fā)票管理不完善,導致網絡零售市場商品流轉稅負低,尤其是C2C市場甚至完全沒有增值稅,C2C商家全年未繳稅金額或達百億元。增值稅在電子商務中的大量流失,必須引起重視。

          (二)增值稅稅負不公,不利于公平競爭

          眾所周知,網絡零售市場中的商品價格比傳統(tǒng)實體經營中的商品價格低,追究其原因,主要是兩個方面,一是網絡零售市場上不需要固定經營場所,經營成本低;二是網絡零售市場上,商品生產者可直接面對最終消費者,商品流通過程環(huán)節(jié)少,價值增值小,再加上消費者不索要發(fā)票的習慣,使得商品交易價格為不含稅價格。綜合來看,網絡零售市場經營成本低,商品流通環(huán)節(jié)少而增值稅稅負低,這均是電子商務較傳統(tǒng)實體經營模式的優(yōu)勢所在。但是,由于網絡零售市場上電子商務交易虛擬化、電子化、直接性等特點,使得對其實施傳統(tǒng)的增值稅征管困難,導致了增值稅稅負不公,不利于網絡電子商場與傳統(tǒng)實體市場的公平競爭。

          (三)電子商務不完全稅收管理,會增加企業(yè)逃避稅收行為

          據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監(jiān)測,目前京東、蘇寧易購、亞馬遜中國、聚美優(yōu)品、當當網、1號店、國美在線、唯品會、銀泰網、凡客V+、走秀網等十余家第三方平臺型B2C電商,其賣家均已進行工商注冊,并正常納稅。而淘寶網、拍拍網等C2C平臺上的中小賣家絕大部分為個人網店,尚未納入征稅范疇。電子商務缺乏稅收監(jiān)管,而C2C電子商務模式幾乎是稅收管理空白地帶。企業(yè)打著個人的幌子,轉為C2C模式從事網絡交易,從而規(guī)避電子商務企業(yè)稅收監(jiān)管。

          二、加強網絡零售市場增值稅征管的建議

          (一)加快電商,尤其是個人網店的稅務登記

          第三方平臺應積極加入到促進電商進行稅務登記的行列中,電商相應的網站中,應公開其稅務登記號、納稅身份等相應信息。這樣對網絡零售交易主體進行有效監(jiān)管,減少稅源流失,保證稅負公平。還可以為防止企業(yè)虛擬個人電商的身份進行非法避稅。

          (二)網絡零售交易支付實現價稅分離,完成增值稅收繳

          在B2B模式中,可以通過完善電子發(fā)票來實行對商品的增值稅稅收監(jiān)管。與B2B模式交易不同,B2C、C2C模式中,個人消費者一來對索要發(fā)票意識不強,二來增值稅發(fā)票對其并沒有用處(個人消費者不需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因此,在網絡零售市場中,電子發(fā)票能有效實現B2B企業(yè)間的商品交易增值稅管理,而在B2C、C2C模式中的作用非常有限。建議在B2C、C2C模式中采用價稅分離的方式,完成增值稅征稅管理。價格分離模式在網絡交易中很常見,網絡零售交易支付金額包含兩種金額,一是商品價格,二是運費。消費者在進行網購時,非常清楚商品的價格與商品的運費,但是對于商品的增值稅卻沒有引起注意,誤以為商品成交價格是不含稅的。而我國公民稅收觀念薄弱,網絡零售交易將商品成交價格進行分解,在清楚分離商品價格與運輸成本時,卻進一步加強人們以為商品價格不含稅的誤解,這對于提高人們稅收意識是不利的。因此,針對B2C、C2C中交易特點,進行價稅分離的結算支付方式來完成對其實施增值稅征管是較好的做法。

          在具體做法上,每一次網絡交易支付時,將商品不含稅價格、增值稅、運費分項列示。對個人消費者來說,能清楚地了解網購商品的成本構成,加強個人對增值稅的了解,有利于提高其稅收意識;對稅務機關來說,可以清楚地掌握網絡商品的增值稅信息,防止增值稅收入流失,有利于增值稅征稅管理。在價稅分離實現方式上,稅務機關、銀行、第三方平臺等多部門合作,開發(fā)運用稅收結算工具,將其鑲嵌欠于網絡支付交易平臺,有效地對網絡零售交易計征增值稅。稅務機關與銀行、電商支付平臺合作,在網購交易支付時,能夠針對電商納稅人身份,零售商品的不含稅價格與適用稅率,迅速確定商品銷售的增值稅,并與價格分開顯示在交易總額中。消費者確認付款并交易成功時,商品不含稅價最終匯入電商銀行賬戶,商品增值稅最終匯入稅務機關銀行專戶。

          (三)結合交易規(guī)模,實行增值稅優(yōu)惠政策

          為鼓勵電子商務的發(fā)展,建議結合電商交易規(guī)模,實行增值稅優(yōu)惠政策。我國的增值稅優(yōu)惠政策包括優(yōu)惠稅率與起征點政策。優(yōu)惠稅率方面,對幾類特殊商品實行13%低稅率,零稅率。起征點政策方面,結合交易規(guī)模,個人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含本數);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含本數)。根據《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yè)增值稅和營業(yè)稅政策的.通知》,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月銷售額在2萬元至3萬元的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和營業(yè)稅納稅人(包含個體工商戶、其他個人、企業(yè)和非企業(yè)性單位),免征增值稅或營業(yè)稅。網絡零售市場微型企業(yè)與個人網店數量占比大,根據網絡零售交易的規(guī)模,確定合理的增值稅起征點,減輕微型企業(yè)與個人網店稅收負擔,鼓勵電子商務的發(fā)展。因此,在每次交易價稅分離后,稅務機關的電子商務稅收自動征繳平臺,應該能在每個月度終了核算電商實際交易規(guī)模,當月銷售額低于起征點時,征繳平臺應將該月度內已收的增值稅按原路徑返還給電商。

          三、結束語

          網絡零售市場是電子商務的重要組成部分,針對電子商務增值稅征管問題的研究,許多學者都提出了不同的觀點與看法,征管措施方面提出了很多合理建議,如合理確定交易主體、交易地點,以準確完成增值稅納稅主體、增值稅征收機關的確定;確定數字化產品的性質,將數字化產品納入增值稅征稅范圍等等。作者認為,這些措施建議都是從納稅人能夠完成納稅申報,稅收機關無法完善稅收征管的前提出發(fā)的,但根據網絡零售市場的特點、個人消費者的心理,納稅人并沒有主動進行納稅申報的動機。因此,針對這種客觀事實,本文提出完成電商納稅人稅務登記、交易總額實行價稅分離、按交易規(guī)模實行增值稅優(yōu)惠的建議。希望在納稅人不主動納稅申報,不配合稅收管理時,也能較好地完成網絡零售市場的增值稅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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