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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簡論隱匿新聞源主體中的道德問題

        時間:2024-08-03 12:48:01 新聞傳播畢業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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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簡論隱匿新聞源主體中的道德問題

          摘要:在隱匿新聞源主體的行為中,主要關涉的道德問題是:隱匿的根據是什么?如何把握好隱匿的度?當隱匿行為追求的利益與其他利益發生沖突時,道德上如何選擇?選擇的理由是什么?本文對這些問題在已有研究的基礎上作了進一步比較系統的回答。

          關鍵詞:新聞源主體 隱匿 道德

          一、隱匿新聞源主體中的兩類情況

          “擁有新聞信息并且實際介入或參與到新聞報道得以形成的個體或組織(群體)主體,就是我們所說的新聞源主體。簡單一些說:在新聞報道活動中,實際充當了新聞報道者(或是新聞傳播本位主體)之新聞信息來源的主體,就是新聞源主體。”“由于不同的新聞源主體常常以不同的方式進入或參與到新聞媒介(主要是通過記者)的新聞活動中,因而在記者與新聞源主體之間會出現或生成各種各樣的關系。為了討論的方便,同時也是為了從新聞道德論角度抓住問題的要害,我們可以把記者與新聞源主體之間的關系分為兩類:一類是常態關系;第二類是非常態關系。所謂常態關系是指在記者與新聞源主體之間,沒有特殊的、比較困難的新聞道德問題需要處理;所謂非常態關系是指在記者與新聞源主體之間,有一些特殊的、比較困難的新聞道德問題必須在新聞報道過程中處理。對于媒介或記者來說,面臨的道德難題主要生成于或存在于非常態的關系中。在非常態關系中,最突出的職業道德問題是媒介或記者如何對待新聞源主體的匿名問題。

          新聞報道中隱匿新聞源主體的情況,主要有兩類:一類是記者自己出于各種原因的考慮,主動在新聞報道中對新聞源主體做出匿名處理;或做出某種形式的替換處理,即把來自甲新聞源主體的信息說成是來自于乙新聞源主體,這可以看作是一種特殊的匿名處理;第二類是有些新聞源主體出于自身利益考慮,對記者提出匿名要求,記者不得不在新聞報道中對源主體做出隱匿處理。在這兩類“匿名報道”(為了方便,我們把不透露新聞源主體真實身份、姓名等信息的新聞報道,統一命名為匿名報道)中,都涉及到職業道德問題。以往學界主要關注的是第二類匿名,這可以說是抓住了主要問題,但看得出并不全面。因為在第一類匿名中存在著更為明顯的道德問題。下面,我們對兩類情況分別加以分析。

          二、記者主動“塑造”的各種匿名

          在新聞實踐中,人們發現,一些記者在一些新聞報道中,或者在一些新聞報道中的某些具體信息上,沒有指H{明確的新聞來源,或者對新聞源進行了有意的模糊化處理,使新聞收受者無法清楚判斷一些信息的具體來源。

          這種隱匿消息來源的做法通常都是記者主動做出的,大致有這樣幾種可能的情況:第一,有些記者似乎是為了提高新聞源的權威性,贏得受眾的信賴,有意轉換新聞源的角色身份,把來自張三的消息說成是來自李四的。比如,有些記者把明明是自己看到的或聽到的消息,說成是來自他人的消息,即把自己的身份轉換成其他角色身份,諸如“本地觀察家、消息靈通人士,不愿透露姓名的人”等等。當然,我們不會否認,有時記者的一些信息確實來自“觀察家,消息靈通人士,不愿透露姓名的人”。第二,有些信息本來就屬于道聽途說,沒有明確的來源,但一些記者想做報道又不愿意花費時問、精力去核實。于是,要么采取“有聞必錄”的手段,要么采用隱匿新聞源的“技巧”,要么干脆沒有任何新聞源方面的說明,這在當下的一些娛樂新聞、社會新聞中屢見不鮮。第三,還有個別的極端情況,極個別記者敵意捏造新聞,捏造新聞源,但又故意神秘地說為了保護新聞源,不能公開姓名和身份等等。

          這些做法顯然是錯誤的,背離了基本的職業道德要求,其中一些做法是明顯的造假行為,對受眾帶有公開欺騙的意味,隱匿新聞源不過是造假的手段和“技巧”。主動“塑造”匿名報道的動機、過程或手段顯然是不道德的,也不可能獲得善的結果。其中的道理也比較簡單,不必過多的闡釋。

          三、必要隱匿中的道德問題

          隱匿新聞源主體,是指新聞媒體或職業新聞人不向外界透露信息提供者的身份、姓名等的一種做法。在隱匿新聞源主體的行為中,主要關涉的道德問題是:隱匿的根據是什么?如何把握好隱匿的度?當隱匿行為追求的利益與其他利益發生沖突時,道德上如何選擇?選擇的理由是什么?

          隱匿新聞源主體的身份、姓名等,一般都是由新聞源自己提出的,記者或媒體之所以答應新聞源主體這樣的要求,最直接的原因是媒體或記者認為一定的新聞源主體獨一無二,只有他或她才能提供一定的信息,而且只有答應其匿名’的要求,才能獲得信息、繼續獲得信息并公開發表相關的信息。

          記者或媒體隱匿新聞源行為的理由通常有這樣幾條:(1)這樣做,可以保護消息提供者,包括其聲譽、人身安全和其他利益。要求匿名的信息提供者,提供的往往是一些自己通過工作關系、社會關系、甚至是私人關系獲知的重要信息,如果公開提供者本人的身份信息,很可能使提供者失去工作、陷入社會關系、私人關系的困境,甚至可能帶來生命的威脅。(2)隱匿新聞源,可以維持媒體或職業新聞人獲取一些重要新聞或特別新聞的渠道,如果不隱匿,就將失去一些獨特的信息渠道。正如美國媒介法學家唐·R·彭伯所說:“如果新聞與信息是新聞界的血液,那么,消息來源便是血液的重要源泉之一。許多新聞記者,尤其是自認為從事調查性報道的記者,常常須臾離不開他們培養的消息來源。”進一步說,隱匿新聞源,也就等于保護了新聞媒體和職業新聞人的利益。如果不隱匿,就不能獲得一些重要的、獨家的新聞,從而也就可能失去獲得社會聲譽和實際利益的機會。(3)隱匿新聞源,可以保護社會公眾的言論自由權利。如果設有隱匿,知情者就沒有更好的機會發布自己知道的與公眾利益有關的信息。(4)隱匿新聞源,可以使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得到特別的滿足和實現。如果沒有隱匿,社會公眾就沒有機會獲得與公眾利益有關的信息。

          從以上這幾條理由可以看出,隱匿新聞源的行為要想獲得道德上的支持,隱匿動機必須是善意的,隱匿手段應該是正當的,隱匿的后果應該是好的、善的,對匿名者、媒體或記者、社會公眾帶來的是好處。換個角度說,隱匿行為之所以是道德的、應該的,就是因為隱匿從根本上說是為了保護言論自由,維護公眾的知情權,而要使隱匿行為在整體上成為道德的行為,必須使用道德的隱匿手段和達到實際上保護了言論自由、維護了公眾知情權的結果。

          媒體或記者隱匿新聞源行為的邊界在哪里?度在哪里?這是媒體或記者答應匿名要求時的道德難題。過度隱匿新聞源,即輕易答應新聞源主體的匿名要求,或過量使用匿名報道方式,會損害新聞的可信性;另一方面,也可能會為一些不懷好意的人提供惡意利用媒體或記者的機會。但是,過度嚴格控制隱匿新聞源的報道方式,也有可能使一些“好新聞”、“大新聞”失之交臂,使公眾利益受到本來可以避免的損害,使言論自由失去本來可以更好實現的機會。因此,在隱匿與公開之間,考驗的不僅僅是記者的品德,還有記者的經驗和智慧。

          我們以為,要想把握好隱匿報道的度,媒體特別是記者應該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確立這樣的基本觀念,公開是新聞的本性,可信是新聞的生命,公開是新聞可信的基本條件。公開不僅是說新聞報道是公開的,也指新聞源是公開的,公開意味著新聞的可證實,可證實就意味著可信。媒體或記者正是通過“可信”的信息才能獲得受眾的“信任”。其實,在一般意義上說,匿名報道面臨的最大道德難題就是“信任”問題。任何新聞傳播在其源頭上就是要取得新聞源主體的信任,這樣記者才能獲得真實的信息;任何新聞傳播在最終意義上就是要取得新聞收受者的信任,不然報道就是無效的。誠如英國新聞道德研究者卡倫·桑德斯所說,“信任是新聞報道這座大廈得以平地而起的全部基礎。”如何使新聞源主體確信匿名的保證,新聞收受主體相信匿名報道,才是記者贏得道德信賴的關鍵。因此,在新聞報道中隱匿新聞源主體的身份等信息必須慎重,慎重本身就是一種道德要求,它內在要求記者應該真誠地對待新聞源主體、對待受眾。

          第二。正因為如此,記者面對新聞源主體的匿名要求時,不能輕易答應,而是首先要爭取公開,爭取不匿名。在不得不答應匿名要求的情況下,要努力掌握承諾匿名的技巧,但不能利用技巧設計陷阱,讓新聞源主體落入自己的圈套,這樣做是不誠實的、不道德的,有可能給新聞源主體帶來過度的傷害。反之,記者應該明確告訴新聞源主體,消息公開后可能給新聞源主體帶來的影響和后果,以便新聞源主體對自己的行為有一個明確的判斷。

          第三,作為記者,在向新聞源主體承諾匿名前,要和自己的上級(如編輯或主編等)協商,因為職業新聞工作是集體性的、組織性的行為,有些重要的決定要有一定的程序和規范,這本身就是媒介組織作為道德或倫理實體的要求。其實,與自己上級協商的過程,也是一個道德討論或者道德辯論的過程,一般說來,經過協商,記者能夠做出更為明智的選擇。第四,記者應該向新聞源主體說明,即使有了匿名保證,提供信息,仍然意味著要承擔相關的責任,不僅有可能的責任,還有可能的道德責任。這既是記者對新聞源主體負責任的態度,也是對新聞收受主體的負責。這樣,也就促使新聞源主體能夠慎重對待自己提供的信息,防止對他人和公眾造成不必要的傷害或麻煩。

          “保護新聞來源是新聞工作者取得新聞源信任、忠實履行對新聞源的承諾和遵守職業道德準則的至關重要的一件大事。”。記者一旦做出匿名承諾,就意味著與新聞源主體有了道德約定,意味著媒體、記者與新聞源主體之間建立了道德信用關系,雙方都得保持誠信。記者需要高度自覺到,守諾是道德的,不守諾就是不道德的。但這只是一個總的原則,涉及到具體問題時,恐怕并不是如此絕對和簡單。因而,做出匿名承諾的記者,還應該注意以下幾點。

          其一,承諾匿名后,只要實行報道,就要匿名,并且不能報道新聞源明確說明不能公開的內容。承諾不匿名后又公開新聞源,這是不守信用的行為,是對新聞源的欺騙,是極大的不道德。既然承諾了,就要擔當承諾的責任或義務,這是贏得后繼信任的必須,也是能夠繼續獲得相關重要新聞(與公共利益相關)的一種保證或條件。

          其二,由于匿名報道往往是一些揭露內幕真相的新聞,因此與其他一般報道相比,匿名報道容易引發各種各樣的官司。這就意味著相關媒體或記者也極易陷入有關官司的旋渦之中——或充當被告,或要求充當證人等,必須經歷各種道德信念的考驗和煎熬。媒體或記者,有時必須在國家法律與社會道德、職業道德的沖突中做出選擇,在各種利益的矛盾沖突中做出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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