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舍勒現象學倫理學中的“倫常明察”
“倫常明察”(sittliche;Einsicht)或“倫理明察”(ethische;Einsicht)是舍勒現象學倫中的一個核心概念。他曾把自己的倫理學稱作“明察倫理學”(即建基于“倫常明察”之上的倫理學),以此來與康德的“義務倫理學”(即建基于“義務意識”之上的倫理學)劃清界線(參見[5];202)。舍勒甚至認為,倫常明察比倫理學更為重要,因為“倫常的意愿盡可不必以倫理學作為它的原則通道——很明顯,沒有人通過倫理學而成為‘善的’——,但卻必須以倫常認識和明察作為它的原則通道!保╗5];88);我們在這里要討論的具體是:;
一、倫常明察是什么?在我們的倫理意愿和倫常行為中起什么作用?——這個問題涉及到舍勒與亞里士多德的關系。;
二、倫常明察如何區別于:1)義務意識(Pflichtbewußtsein),2)良知(Gewissen)!@個問題涉及到舍勒與康德的關系。;
在處理了這兩個問題之后,我們可以對舍勒的倫理學和立場有一個基本把握,并且可以理解,倫常明察如何能夠為倫理學提供方法上的支持。;
一、“倫常明察”與“明智”;
我們先討論第一個問題。舍勒的“倫常明察”概念顯然與亞里士多德的倫理學思想有淵源關系,并且涉及到亞里士多德倫理學的一個核心概念:“德性”(arete,;Tugend,;virtue)。;
在一般詞典中,“德性”首先被看作是一種本己的能力。按照麥金太爾的考察,它最初(例如在荷馬詩史中)是指履行指派給自己的職責的能力。在這個意義上,當時的希臘人認為,“一個履行社會指派給他的職責的人,就具有德性!币虼耍滦允紫仁侵嘎男猩鐣氊煹哪芰。當然,“一種職責或角色的德性與另一種職責和角色的德性是完全不同的。國王的德性是治理的才能,武士的德性是勇敢,妻子的德性是忠誠,如此等等。”[①]從這個角度來看,建立在德性基礎上的倫理學最初應當是一種社會義務的倫理學。;
在亞里士多德那里,這個情況有所變化,而且可以說是本質的變化。這個變化表現亞里士多德對“德性”的定義(種加屬差)中:靈魂(或者說,所有心理現象)的狀態有三種:感情、能力與品質。德性是其中之一:品質。(參見:[1];1106b,;35)再進一步:“德性是一種選擇的品質,存在于相對于我們的適度之中。這種適度是由邏各斯規定的,就是說,是像一個明智的人會做的那樣的確定的。”([1];1107a,;5);
在完成對德性的定義之后,亞里士多德開始對德性進行分類描述。他在《尼哥馬可倫理學》第二卷中首先區分兩類德性:理智的德性(he;arete;dianoetike)和倫理的德性(he;arete;ethike)。[②];
“倫理德性”包括按照正確的邏各斯去做的一般倫理德性以及公正、勇敢、節制、大方、友善、誠實等等具體倫理德性([1];I,;1105b,;20;;1103a;15);“理智德性”則被分為五種:技藝(techne)、明智(phronesis)、(episteme)、智慧(sophia);以及努斯(nous)。;
對于德性的起源,亞里士多德認為,“理智德性可以通過教導而發生和,所以需要經驗和時間。倫理德性則通過習慣養成”。([1];1103a;15)因此可以說,在亞里士多德那里,所有德性都是后天培養的。他明確地說,“我們所有的倫理德性都不是由〔本性〕在我們身上造成的。因為,由自然造就的東西不可能由習慣改變!钡,他也給先天的東西留出了一定的位置:“自然賦予我們接受德性的能力,而這種能力通過習慣而完善!保╗1];1103a,;15,;25)由此可見,亞里士多德的“德性”不是由自然(本性)造成的,不是天賦的(先天的),甚至也不是潛能,但它并不與自然(本性)相背。;
除此之外,亞里士多德對“德性”還有兩點說明:其一、“自然饋贈我們的所有能力都是先以潛能形式為我們的所獲得,然后才表現在我們的活動中。但是德性卻不同:我們先運用它們而后才獲得它們”;其二、“德性因何原因和手段而養成,也因何原因和手段而毀喪”。在這兩點上,“德性”都更類似于“技藝”而不同于“感覺”;即是說,獲得德性的方式不是像幼童的看或聽的能力那樣,是無師自通的,而是像幼童的說話、行走能力一樣,需要通過逐漸的和練習才能掌握。在這里,亞里士多德顯示出他的經驗主義者本色:他認為,“從小養成這樣的習慣還是那樣的習慣決不是小事。正相反,它非常重要,或寧可說,它最重要!保╗1];1103a,;25;–;b,;25);
后人據此而將亞里士多德意義上的“德性”定義為:“出自自然的資質、通過現實的行為而形成的、人的合乎理性的活動能力”[③]。;
現在讓我們回到舍勒!舍勒所說的“倫常明察”,也就是通常被譯作“明智”的東西。它是亞里士多德所說的五個理智德性之一。盡管我們還沒有看到舍勒曾把自己的“倫常明察”概念明確等同于亞里士多德的“明智”概念[④],但可以確定的是:他也把“倫常明察”看作是亞里士多德的倫理學的核心概念之一(參見:[5];330)。;
這里需要指出在涉及與實踐關系問題時極為重要的一點:在倫理德性與理智德性的奠基問題上,亞里士多德毫不猶豫地主張:倫理德性必須建基于理智德性的基礎上。甚至可以說,沒有理智德性,勇敢、公正、節制等等品質,就不能成為倫理德性。因為在亞里士多德看來,像勇敢這樣的品質,是動物也具有的。如果沒有努斯或明智,它們就顯然是有害的。這就像是一個人有了強壯的身體,卻沒有視覺,在行動時會摔得更重。因此,他在第二卷中說,“要按照正確的邏各斯去做”([1];1103b,;30),在第六卷中又說,“明智就是正確的邏各斯!保╗1];1144b,;25)他認為,“一個人如果有了明智的德性,他就有了所有的道德德性。”([1];1144b,;35); 三、“倫常明察”與“良知”;
在論述“義務意識”與“倫常明察”之區別的時候,我們已經涉及到了一些特征,它們可以使我們聯想起“良知”。這并不奇怪,因為在義務意識與良知之間并不存在一條明確的分界線。例如在康德那里,“良知”與“道德感”、“愛鄰人”、“自尊”一同構成接受“義務”概念的主體條件。擁有這些“道德屬性”是擁有義務意識的前提。(參見:[3];338)而在梯利看來,義務感和責任感是良知的組成部分。(參見:《倫導論》,51);
康德與亞里士多德在倫理學上的一個重要區別在于,康德堅持德性的先天性。這也包括良知,他認為:“良知同樣不是某種習得的東西,并且沒有義務去獲取一個良知,相反,每個人作為倫常的生物都自身原初就擁有一個良知!保╗3];341)但是,康德作為超越論者,仍然像在知識論中一樣,也在德性論中為后天的經驗保留了位置。;
在舍勒這方面,他很難被視作一位良知論者,至少他不會把良知當作自己倫理學中的核心環節。或許這是亞里士多德的痕跡。但更主要的原因可能在于:對于舍勒來說,訴諸良知是一種主體主義色彩過于強烈的做法,它忽略了作為意向相關項的倫常價值。這也構成舍勒所理解的良知與倫常明察的基本區別。;
因此,舍勒在良知上的態度總體上可以歸結為兩點:一方面,他批評康德的良知觀及其以良知為核心的道德形而上學。他認為,“康德曾賦予他的自律概念以一個主體主義的轉向,按照這個轉向,倫常明察和倫常愿欲不再被區分,同時善和惡這兩個詞的意義被回歸到理性人格所自身給予的一個規范法則上(‘自身立法’);惟有這個主體主義的轉向才會從一開始就排除了一個以前的自律人格行為的價值內涵對個體而言他律的轉遞形式。倘若人們把這種(康德式的)對‘自律’之理解等同于自律一般,那么人們就必須完全回絕一種‘自律的’倫理學的觀念。然而我們認為這個術語是不適當的和迷惑人的。它使人忽略了一點:所有客觀倫常的有價值之物也在本質上是與‘自律的’人格行為聯結在一起的,無論對這些行為原初所從屬的特定個體人格的規定有多么困難!保╗5];487-488);
引文中最后提到的“所有客觀倫常的有價值之物”是指以往的自律人格行為所創建的價值。它構成自律的客觀內涵。如果康德強調個體的自律和自身立法,那么這些包含在自律一般之中的客觀內涵就會被排除和擯棄。這樣,倫理的概念最終就會被還原到個體自己為自己所制定的法則上,以至于最后不復存在。因為如果所有個體都自在自為地生活,也就沒有了倫理生活的任何形式。舍勒這種批評當然是將康德的觀點推至極端之后而進行的批評。;
但是,無論如何,良知概念本身含有的濃烈主觀色彩使得它的確常常被用作和看作極端個體主體主義倫理學的基石。例如黑格爾曾經在舍勒之前就對良知做了類似的處理,他在《法原理》中把“良知”看作是個體意志活動的無的主觀形式,也就是無意向相關項的主體活動,它的過度會使主體隨意性在倫理道德中占上風。[⑤];
這也構成舍勒在良知問題上的主要論述意圖,即:通過對意向相關項方面的強調,明確地將他自己的“倫常明察”區別于康德和一般意義上的“良知”。他認為:“‘良知’首先不與倫常明察同義,或者也不僅僅與這方面的‘能力’同義。對什么是善和惡的明見明察,本質上是不可能有欺罔的(可能有欺罔的只是在于,是否有這樣一個明察擺在面前),而‘良知欺罔’卻也是存在的!保╗5];324);
顯然,這樣的區分看起來并不是十分得力。這也是舍勒的良知批判中的一個關節之點,因為從這里可以看出,對倫常明察與良知的本質區分,比對倫常明察與義務意識的區分要困難得多。;
這個困難首先在于:從概念上說,良知并不像義務那樣,本來就含有盲目逼迫的因素,相反,良知始終被看作是一種“知”,無論它是自知還是共知。盡管也會有良知欺罔的現象存在,或者說,盡管也會有無良知的情況出現,但是,一方面,正如康德所說,“無良知并不是良知的匱缺,而是那種不面向良知之判斷的習氣(Hang)。但如果有人有意識地根據良知來行動,那么就不能在罪與無罪方面對他提出任何要求!保╗3];342)我們通常所說的良心壞了,也不是指良知的做出惡的決定,而是指不去傾聽良知的聲音。;
另一方面,如果舍勒說,“人們不能以這樣的借口來取消‘良知欺罔’的事實(例如像J.;G.;費希特和弗里茨所做的那樣),即:可能出錯的問題僅僅在于,這個向我們竊竊私語、告訴我們(只是以錯誤的方式)一些被我們看作是良知陳述的東西,它究竟是良知,還是另一種感覺或沖動?”([5];324),那么在前面舍勒用來證明倫常明察的確然性時所用的論據的第三項也就同樣會受到質疑:倫常明察是否也會出錯?如果我們不能把良知欺罔歸結為良知的不存在,那么我們也不能把倫常明察的錯誤歸結為倫常明察的不存在。也就是說,當人們堅持自己有良知或倫常明察,而它們最后又被證明是錯誤的時候,人們實際上有同樣的借口說,那個原先被當作良知或倫常明察的東西,實際上不是良知或倫常明察。;
舍勒本人可能已經意識到了這一點,因此他在區分倫常明察和良知時,更多偏重于對良知的內在性和主觀性的批評,一如他在區分倫常明察與義務意識時偏重于批評后者的盲目性和強制性。他認為,倫常明察是對客觀價值的把握,而良知與客觀價值沒有關聯,因此會出現“良知自由”的情況,亦即不受倫常價值束縛的情況。他因而反對這樣一種“自明的”學說,即認為:“所有倫常的價值判斷都是‘主觀的’,道理很簡單,因為這些判斷建立在‘良知’之陳述的基礎上,而公認的‘良知自由原則’排除了通過另一種明察之機制來修正良知陳述的可能!保╗5];321); 主要引用:;
1.;Aristoteles:;Philosophische;Schriften,;in;sechs;Bänden,;Übersetzt;von;Hermann;Bonitz,;Eugen;Rolfes,;Horst;Seidl;und;Hans;Günter;Zekl,;Hamburg:;Felix;Meiner;Verlag;1995,;Band;3:;Nikomachische;Ethik.;
亞里士多德:《尼哥馬可倫》,廖申白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03年。;
2.;Immanuel;Kant,;Grundlegung;zur;Metaphysik;der;Sitten,;Hamburg:;Felix;Meiner;Verlag;1957.;(Vgl.;Kant-W;Bd.;7);
康德:《道德形而上學基礎》,苗力田譯,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
3.;Immanuel;Kant:;Die;Metaphysik;der;Sitten;(zweiter;Teil),Metaphysische;Anfangsgründe;der;Tugendlehre,;Hamburg:;Felix;Meiner;Verlag;1990.;Digitale;Bibliothek;Band;2:;Philosophie,;(Vgl.;Kant-W;Bd.;8);
4.;Immanuel;Kant:;Kritik;der;praktischen;Vernunft,;Hamburg:;Felix;Meiner;Verlag;1985.;(Vgl.;Kant-W;Bd.;7);
康德:《實踐理性批判》,韓水法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99年。;
5.;Max;Scheler:;Der;Formalismus;in;der;Ethik;und;die;materiale;Wertethik.;Neuer;Versuch;der;Grundlegung;eines;ethischen;Personalismus,;Bern;und;München:;Frank;Verlag;61980.;
舍勒:《倫理學中的形式主義與質料的價值倫理學。為一門倫理學人格主義奠基的新嘗試》(在文中簡稱為《形式主義》),倪梁康譯,北京:三聯書店,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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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麥金太爾認為“善”(avgaqov")和“德性”(ajreth;)在希臘語中是同源詞,后者是前者的名詞,而且后者“通常是并且可能是被誤譯為‘德性’”。以上參見麥金太爾,《倫理學簡史》,龔群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03年,31!溄鹛珷栐诖苏Z焉不詳,不知這個誤譯是否指拉丁文的“德性”(virtus)是對“善”(avgaqov")的誤譯?但在此之前,斯多亞學派已經把“德性”等同于最高的善了。;
[②];有的解釋者認為,在亞里士多德那里,文化的可能性建基于明智和技術這兩個理智德性之上,而的必然性則是通過、智慧和努斯這三個理智德性來認識的。;
[③];參見:Kirchner/Michaelis:;Wörterbuch;der;Philosophischen;Grundbegriffe,;S.;2310;ff.;Digitale;Bibliothek;Band;3:;Geschichte;der;Philosophie,;S.;13235;(vgl.;Kirchner/Michaelis,;S.;652;ff.);
[④];在德語中,“倫常明察”(sittliche;Einsicht)只是對“phronesis”的一種最常見的翻譯,此外還有譯作“聰明Klugheit”、“思慮Besonnenheit”等等。;
[⑤];當然,黑格爾在早期曾主張良知中有共知的因素。具體參見筆者的論文“良知:在‘自知’與‘共知’之間——歐洲中‘良知’概念的結構內涵與”,載于:《學術》第一輯,北京:商務印書館,2000年。;
責任編輯:應屆畢業生論文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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