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議接受材料存貨捐贈賬務處理分析
【摘要】企業接受材料存貨捐贈是通過“遞延所得稅負債”科目核算,還是通過“遞延收益”科目核算,目前尚有爭議。筆者分析,通過“遞延收益”科目核算不僅和業務處理的事實相符,而且不需要進行任何納稅調整處理,簡化了會計核算手續,也使捐贈利得完整地構成了評價企業經營者的業績——利潤總額的一個組成部分。
【關鍵詞】捐贈; 材料存貨; 遞延收益; 遞延所得稅負債
2006年財政部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在接受材料存貨捐贈的賬務處理方面并未做明確、具體的規定。通過查找有關期刊、教科書,對其所做的賬務處理有兩種:一是設置“遞延所得稅負債”科目核算;二是設置“遞延收益”科目核算。本文就此通過實例比較分析談一些自己的看法。
一、設置“遞延所得稅負債”科目核算的依據及做法
例1:飛達工廠接受東方公司捐贈材料一批,未取得發票等憑據,材料直接送到飛達工廠。經確認,該材料的實際價值為80 000元,入庫計劃成本82 800元,本期A產品生產領用該材料計劃成本45 000元,材料成本差異率為一3.4%。稅務部門核定,飛達工廠接受捐贈的材料按80 000元列作當期納稅所得,所得稅率25%。飛達工廠有關賬務處理如下:
(1)反映接受捐贈材料實際價值時:
借:材料采購80 000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80 000
(2)接受捐贈的材料入庫時:
借:原材料82 800
貸:材料采購82 800
(3)結轉上述入庫材料的成本差異時:
借:材料采購 2 800
貸:材料成本差異 2 800
(4)A產品生產領用上述受贈的部分材料,按計劃成本45000轉賬:
借:生產成本——A產品45 000
貸:原材料45 000
(5)A產品耗用受贈材料分配材料成本差異一1 530元145 000×(一3 4%)]時:
借:材料成本差異 1 530
貸:生產成本——A產品 1 530
說明:過去《企業會計制度》分配材料節約價差用紅字金額從“材料成本差異”科目貸方轉出,2006年新的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分配材料成本差異不再用紅字金額反映,一律用藍字,材料節約價差借記“材料威本差異”科目。
(6)期末,稅務局認定,上述接受捐贈的材料存貨按80 000元列作當年納稅所得,一次計交所得稅20 000元(80 000 X25% o飛達工廠做如下會計分錄:
借:遞延所得稅負債80 000
貸:應交稅費—— 應交所得稅 20 000
營業外收入—— 捐贈利得 60 000
以上接受材料存貨捐贈設置“遞延所得稅負債”科目核算的依據是:企業會計在接受材料存貨捐贈時不能確定實際得到的“捐贈利得”(“營業外收入”的一個明細科目),要等到稅務部門核定后才能確定。為了反映會計處理與納稅確認在時間上的差異——暫時性差異,故通過設置“遞延所得稅負債”科目來核算這種暫時勝差異。
二、設置“遞延收益”科目核算的依據及做法
仍以上述例1為依據,飛達工廠有關賬務處理如下:
(1)接受材料存貨捐贈,反映材料實際價值80 000元時:
借:材料采購80 000
貸:遞延收益80 000
(2)接受捐贈的材料按計劃成本82 800元入庫時:
借:原材料82 800
貸:材料采購82 800
(3)結轉上述入庫材料的節約價差2 800元(80 000— 82 800)時:
借:材料采購 2 800
貸:材料成本差異 2 800
(4)A產品生產領用上述受贈的部分材料,按計劃成本45 000轉賬:
借:生產成本——A產品45 000
貸:原材料45 000
(5)A產品耗用受贈材料分配材料成本差異一1 530元145 000×(一3 4%)]時:
借:材料成本差異 1 530
貸:生產成本— —A產品 1 530
(6)期末,稅務局認定,上述接受捐贈的材料存貨按80 000元列作當年納稅所得,一次計交所得稅20 000元(80 000×25%。飛達工廠做如下會計分錄:
①反映取得的全部捐贈利得
借:遞延收益80 000
貸:營業外收入—— 捐贈利得80 000
、诮Y轉營業外收入科目(實際工作中應和“營業外收入”的其他金額一起結轉)
借:營業外收入—— 捐贈利得80 000
貸:本年利潤80 000
、郯幢酒趯崿F的利潤計算應交所得稅(實際工作中應按全部利潤總額一起計算,次年清算)20 000元(80 000 X 25%)
借:所得稅費用—— 當期所得稅費用 2O 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20 000
三、兩種核算方法的比較分析
通過上述會計處理,筆者認為,第二種方法—— “遞延收益”法比第一種方法—— “遞延所得稅負債”法好,即通過設置“遞延收益”科目核算更科學、合理。理由如下:接受材料捐贈不屬于“遞延所得稅負債”的核算內容。2006年財政部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有關“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規定。“遞延所得稅負債”科目核算企業確認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產生的所得稅負債!镀髽I會計準則第18號—— 所得稅》第八條規定:“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是指在確定未來收回資產或清償負債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時,將導致產生應稅金額的暫時性差異”。按此規定分析,企業接受材料存貨捐贈,已是確定的現實,既不是“未來收回”的“資產”,也不是“未來清償”的“負債”,不屬于資產或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之間的差額 ——暫時性差異。
將接受材料捐贈計入納稅所得所確認的所得稅是“當期所得稅費用”。而采用“遞延所得稅負債”核算法,卻沒有確認“所得稅費用—— 當期所得稅費用”。假如采用第一種方法所做的第6筆復合會計分錄改為通過“所得稅費用”科目核算的下述簡單分錄:
借:所得稅費用—— 延遞所得稅費用20 000
貸:應交稅費—— 應交所得稅 20 000
借:遞延所得稅負債 80 000
貸:營業外收入—— 捐贈利得80 000
上述分錄的錯誤是:接受捐贈應交納的所得稅是“當期所得稅費用”,不是“延遞所得稅費用”。如果上述會計分錄中“所得稅費用— — 延遞所得稅費用”改成“所得稅費用— — 當期所得稅費用,又與“遞延所得稅負債”科目的應用不相配。
“遞延所得稅負債”法核算的“捐贈利得”不真實。從第一種核算方法第6筆會計分錄看,接受捐贈的飛達工廠得到的“捐贈利得”是60 000元。而事實上飛達工廠得到的“捐贈利得”是80 000元,即計入“利潤總額”的利得是80 000元,而不是扣除所得稅后的凈利潤60 000元。
“遞延收益”法消除了“遞延所得稅負債”法的全部缺點。企業接受材料存貨捐贈時,由于要等稅務部門核定,企業作為一種等待結轉的收益記入“遞延收益” 貸方,待稅務部門核定后,再全部作為“營業外收入”結轉,不僅符合“遞延收益”賬戶核算的內容,而且通過結轉,營業外收入自然構成了納稅所得,企業不需要再進行任何納稅調整處理,不僅簡化了會計核算,而且捐贈利得也構成了評價企業經營者的業績—— 利潤總額的一個組成部分。所以筆者贊同第二種方法—— “遞延收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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