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和保險經濟論文
一、信托投資公司需要一種新的制度設計
1.恰當的市場定位是信托投資公司發展的前提。《辦法》將信托投資公司定位為以收取手續費或傭金為目的,以受托人的身份接受信托財產和處理信托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這種定位,完善了現行金融體系,承認了信托是我國金融體系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從《辦法》規定可以看出,信托投資公司以“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為主業,是專業化的資產管理機構、貨幣市場上的資金經營機構和資本市場上的機構投資者。信托投資公司可以受托經營所有財產經營業務,其經營范圍遠遠大于現有的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甚至還可以接受銀行、證券公司等的委托代理這些企業經營。可以說,《辦法》對信托的業務定位為信托投資公司提供了前所未有的發展空間。
2.合格的經營管理人才是信托投資公司生存發展的根本保證。信托有信任與委托兩重含義,有信任才會有委托。信托投資公司只有樹立令客戶信賴的信譽,有令客戶滿意的資金實力、管理水平、抗風險能力和盈利能力,客戶才會有足夠的信心來進行委托,信托投資公司才能發展。要建立良好的信譽,一是要有足夠的實力和完善的機制保證能夠防范抵御金融風險,使客戶的利益有保障;二是要有高超的理財能力創造良好的經濟效益,使客戶能夠得到滿意的收益。要達到以上目的,就需要一批合格的企業經營管理人才、理財專家和金融工程專家。這是信托投資公司生存發展的根本保證,也是信托投資公司人力資本和核心競爭力所在。
由此可見,信托投資公司所處的是一個既是資本密集又是智力密集的行業,其基本職能為“受人之托,代人理財”,其所面對的是瞬息萬變的資本市場和貨幣市常因此對公司治理模式提出了新的要求。
需要突破傳統治理模式的約束,突出經營決策活動的高效性。傳統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是指以貨幣資本(出資人的出資)為基礎的、以貨幣資本的所有者和經營者的權利、義務關系的界定為中心的治理結構。其中主要涉及董事會與總經理在公司經營中的權限以及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的職能設置問題。在這種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中,總經理主要對公司的日常經營活動負責,董事會則主要負責公司的重大經營決策活動。這是國內多數企業普遍采用的公司治理模式。由于資本市場和貨幣市場的多變性,因此對經營者的決策活動提出較高要求。為提高經營效率,客觀上需要給予經營管理者以較大的決策權限。為減少決策活動的失誤,客觀上也需要設置決策咨詢機構為經營者提供決策參考。
突出人力資本的地位和作用。信托投資公司是智力密集型的行業。信托投資公司能否發展、能否有信譽、能否有能力來承擔社會資產的保值和增值,關鍵在于“專家理財”。因此培養和造就一大批有知識才能、有發展遠見、有創新意識并用于實踐的人才是信托投資公司的立業之本。盡管人力資本的提法與我國現行《公司法》有不盡相同之處,但從發展的眼光和行業特點的角度考慮,應該在信托投資公司治理結構的規劃設計中引入人力資本的概念,并確定其地位和作用、激勵與約束等內容,尤其是產權構成中的合法地位。
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公司組織框架
根據現代公司治理結構的基本要求及信托投資公司的業務特點,改制后的信托投資公司的組織結構如下:
(1)公司設置股東會。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享受法定及公司章程規定的權利。
(2)公司設置董事會。董事會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對股東會負責。董事會可按照股東會的決議設立相關的專門委員會協助董事會工作。
(3)監事會是公司的監督機關,擁有對公司財務上的檢查權以及對董事或經理業務執行活動是否得當的監督權。監事會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并對股東會負責。
(4)首席執行官(以下簡稱CEO)及其領導下的執行委員會負責主持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CEO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并對董事會負責。公司根據需要分別設置工作崗位,以求人崗匹配,人事相宜,共同保證公司業務活動的正常進行。根據工作需要,公司應設置CEO辦公室協助CEO工作。
(5)根據《辦法》中業務范圍的有關規定,公司可根據具體情況設置職能工作部門,在信托新業務定位開創初期,可設立信托業務部、托管業務部、投資銀行業務部、市場營銷部、投資部、基金部、研發部等具體業務部門以及總務部、財務部、稽核部、人力資源部、信息技術部及法律事務部等輔助工作部門。信托投資公司是按現代企業制度設立起來的股份制企業,由股東大會、董事會、經理層組成決策及執行機構。根據行業特點及運營要求,公司內部設置完善、齊備的工作部門,各部門按其業務關系進行垂直管理,通過制定嚴密的管理制度,使內部組織機構相互配合、協調,充分發揮總體優勢。
附圖
股東及股東會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法人、非法人單位或自然人)為公司股東。股東大會是由全體股東組成的,在公司內部決定公司戰略的機關。股東大會依照“股份多數決定原則”在公司內部形成公司的決議,并由業務執行機關付諸實施,對外不代表公司。股東及股東大會依法律及公司章程享有權利、承擔義務、行使職權。
董事及董事會公司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或更換。董事的權利、義務、任職期限由公司章程規定。董事會是由全體董事組成的行使公司經營管理權的、集體決定公司業務決議的機關。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董事長為公司法人代表。根據需要,董事會可下設專門委員會。委員會成員由董事組成,委員會對董事會負責。
審計委員會審計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1)提議聘請或更換外部審計機構;
(2)監督公司的內部審計制度實施;
(3)審核公司的財務信息及其披露;(4)審查公司的內控制度。
提名委員會提名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1)研究董事、經理人員的選擇標準和程序并提出建議;
(2)收集合格的董事、經理人選;
(3)對董事、經理人選進行審查并提出建議。
薪酬委員會薪酬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1)研究董事、經理人員的選擇標準,進行考核并提出建議;
(2)研究和審查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政策與方案。
CEO及執行委員會由于信托投資公司所處的是一個資本密集、智力密集型行業,所面對的又是瞬息萬變的資本市場和貨幣市場,因此靈活、高效的經營決策活動就顯得至關重要,對經營的決策權與執行權的劃分就應考慮到這種行業特點。傳統的公司治理結構中董事會對公司重大經營活動負責,總經理對日常經營決策負責。究其實質,董事會與總經理實際上履行的是同一職務。同一職務由兩個部門負責,往往因職責不清等因素影響而效率低下,有關案例已屢見不鮮。因此在設計信托投資公司董事會的職能時必須考慮到以上因素的影響。信托投資公司董事會的職能應主要表現為選擇、評價和制定以CEO為中心的管理層薪酬制度,而公司的經營活動則全部交由以CEO為代表的董事會執行委員會來獨立地進行,從而使董事會與公司經營管理層實現功能性分工的目的。
CEO是由董事會聘任的主持公司經營管理工作的高級管理人員。CEO對董事會負責,CEO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執行委員會是由CEO牽頭的公司經營活動領導機構,由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部門負責人組成。CEO及執行委員會構成公司經營管理班子,全面履行公司的經營管理職責。執行委員會對擬決定事項應充分討論,力求取得一致,當有意見分歧時,以主持會議的CEO或副總經理的意見為準。執行委員會會議決定以會議紀要或決議的形式做出,經主持會議的CEO或副總經理簽署后,由公司分管領導負責實施,CEO辦公室督辦。會議紀要經主持會議的CEO或副總經理簽署后印發。會議紀要應分送公司董事、監事。
執行委員會下設投資決策委員會,為CEO及執行委員會的重大經營決策活動提供咨詢意見。
監事會監事會是對董事和經理行使監督職能的機構。為滿足公司治理結構中權力制衡的需要,監事會應具備以下職能:
第一,對內監督權,即對公司業務的監督權。具體包括:
(1)業務執行監督權。監事有權隨時對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賬冊、文件進行檢查,有權要求董事會提出報告。監事在履行業務執行監督權時,可以代表公司委托律師、會計師進行審核;
(2)會計審核權。監事有權對董事會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所提供的各種會計報表進行審核。監事在執行職責時,可以代表公司委托會計師進行審核,必要時,可要求董事或經理解釋有關問題;
(3)停止違法違規行為的請示權。當董事或經理的行為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規定時,監事有權要求董事、經理停止其違法行為;要求無效時,可以代表公司對董事或經理提起訴訟;
(4)列席董事會會議的權力。
第二,對外代表權。監事會一般沒有代表公司的業務權力,但在某些情況下有代表公司的權限。具體包括:
1)在監事要求董事、經理停止違法違規行為無效時,可代表公司向法院對其提起訴訟;
2)在監督公司業務執行情況和審核公司會計時,有權代表公司向外聘請律師、注冊會計師進行審核;3)在監事會認為必要時,有召集臨時股東大會的權限。
三、適合信托業務特點的公司部門的設置
第一,根據資金投向不同,將信托業務分為兩類部門,一類部門側重信托資金在證券市場的應用;另一類部門側重在非證券市場的應用。
第二,設置投資銀行部,負責證券承銷及有關企業資產重組、產權轉讓、企業購并及項目融資等中介業務。
第三,設置營銷部,負責有關客戶開發和金融產品的銷售及相關服務事宜。
第四,設置研發部為公司有關決策提供論證依據,審議各業務部門的可研報告,根據市場需要開發新的業務品種。
第五,設立托管部,保管信托財產,辦理信托財產名下資金往來及項目核算工作。
第六,CEO辦公室。CEO辦公室是執行委員會下設工作機構,向執行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主要職責如下:
1)負責執行委員會的日常行政事務工作,包括有關公文處理、會議組織、文件管理等;
2)執行委員會指令的落實和督辦;
3)根據執行委員會指示組織調研,向執行委員會提交有關公司經營管理的研究報告;
4)提交需執行委員會協調的跨部門綜合業務事項提案;
5)承擔對外聯絡與指定范圍內的公關工作;
6)對公司CI制作與管理,公司宣傳品、印刷品、對外傳媒的歸口管理;7)執行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七,信托投資公司可根據需要設置人力資源、計劃財務、稽核、總務、法律事務等具體職能部門。
四、公司重大經營活動的操作程序設計
公司根據章程或內部管理制度規定,確定何種規模的經營活動為重大經營活動,在此規模以上的經營活動必須遵從確定的操作程序。
(1)信托部、投資銀行部等業務部門在實際工作應注意收集、整理有關項目信息。對于有價值的信息資料應分類建檔并指派專人跟蹤事態的發展。
(2)經過調查及評估后認為有價值的經營項目,業務部門可提出立項申請。立項申請由業務部門負責人提出,報送分管經理(總裁)批準。
(3)立項申請經分管經理(總裁)批準后,業務部門即著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工作,并將形成的可研報告報送公司研發部門及分管經理批準。
(4)可研報告獲有關部門通過后,業務部門即將項目正式立項建檔,確定項目經理及工作小組,并擬定項目操作方案。
(5)業務部門同研發部門共同商討確定具體的項目操作方案。
(6)經董事會執行委員會討論通過的項目操作方案由業務部組織實施,由CEO辦公室負責部門間的協調工作。
(7)業務部同法律部共同組織有關文件的制作、報批工作。
(8)營銷部門根據總裁辦下發的指令進行有關資金的籌集活動,并把所籌資金匯入指定賬戶。
(9)項目經理根據已審定的操作方案進行資金的運用回收工作。公司稽核、托管部門根據規定,對項目的運作情況進行監督。
(10)在整個項目運作完成之后,項目經理應對整個工作情況做出書面的總結報告,并在經理辦公會上進行總結,有關資料將歸入相應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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