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股權信托登記制度研究
摘要:近年來,伴隨公司制度的深化,投資形式趨向多樣化,隱名投資問題受到關注,學界理論界對此觀點不一。本文認為通過引入股權信托制度,可以有效解決隱名投資引發的糾紛,但是股權信托制度的推行必然需要登記制度的配套支持,在信托登記的基礎上建立健全股權信托登記。
關鍵字:隱名投資;股權信托;信托登記。
信托制度源自英美法系國家,是一種適應市場經濟發展而產生的財產轉移和財產管理制度。信托以資產為基礎,以信用為紐帶,以權利主體與利益主體相分離為特點,是一種財產轉移及管理的巧妙設計,具有風險隔離、權益重置的功能以及高度靈活性的運作空間,特別是信托制度是諸多財產制度中唯一可以連接和溝通資本市場、貨幣市場和產業市場的制度。在財產管理、資金融通、投資理財和社會公益等諸多方面反映出優勢,成為現代金融業的重要支柱之一。
一、股權信托與隱名投資。
我國信托制度目前處于起步階段。改革開放以來,一方面,隨著社會財富和分配制度的改革,部分個人或單位的資產急劇增加,迫切需要予以安全、保值、增值的管理和運用,隱名投資正是現象之一,它為大量資金尋找出口,并且滿足市場主體獲取利益而又因各種原因不愿顯示其身份或不參與公司經營的需要,進而減少借用他人名義等產生的糾紛。
廣義上的隱名投資指全部或部分隱名的投資主體從事經營實體的現象,投資的對象是公司、合伙或其他經濟組織,甚至可以是個人獨資企業。狹義上的隱名出資僅指投資于公司的情形,即指一方(隱名投資人)實際認購出資,但公司的章程、股東名冊或其他工商登記材料記載的投資人卻為他人(顯名投資人)的法律現象。我國公司法中對于出資制度的規定經歷了一個逐步完善的過程,但關于公司中隱名出資的法律規定,幾乎是一片空白,F行公司法中關于出資方面的法律規定幾乎都是以顯名為出發點的,只有在“實際控制人”這一法律概念上,體現了隱名出資。經濟制度的研究,意義在于解決經濟生活中出現的問題。近年來,隱名股東問題頻見于各地法院判例中,實務界和學界看法不一、爭論不休。隨著人們對股東權利保護的日益重視,迫切需要尋找相關法律規定或引進新的制度作為審判的依據,而股權信托恰恰提供了一種新的制度模式。
在股權管理信托中,委托人將股權轉移給受托人進行管理和處分。受托人以股東身份代理委托人對股權投資企業行使認股權、配股權等權利;向受益人支付取得的股權收益。將股權信托引入到隱名投資中,隱名投資者可以在設立股權管理信托后,股權轉移給了受托人,委托人不再在公開資料上出現,但是其通過信托合同,在表決權和處分權方面對受托人和公司進行不同程度的控制。此時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以成為一種特殊的隱名出資關系。通過上述對股權信托和隱名出資的分析,股權信托制度作為解決方式之一有非常高的可行性。
二、股權信托登記。
在操作性方面,隱名股東股權信托運作仍有許多制度亟待厘清,本文著重在股權信托登記方面,探討隱名股東股權信托規范運作的方式。
在信托制度中,信托財產需要公示。所謂信托公示,就是指通過一定的方式將有關財產已設立信托的事實向社會公眾公布,以保證第三方的交易安全和交易效率,確保第三方免受無謂的損失,從而平衡委托人、受益人和第三方的利益關系。法律規定,應當按規定進行信托登記而沒有進行信托登記的,信托無效。無效信托的財產自然不得對抗第三人。
信托財產及信托關系以一定方式公開披露,這是基于信托關系的特殊性和信托財產的獨特性而確立的信托原則。
公示公信力實際包含兩層含義:在其內部,公示(多數時是登記)具有絕對的可信性,是真實正確的,在其外部,即使出現不實公示,憑借法之強力,不實公示擬制為真實。換言之,前者稱為公信力靜的側面,后者稱為公信力動的側面。
信托財產公示制度價值一方面有利于實現效率。效率本來是經濟學上的基本概念之一(最大化、均衡及效率是微觀經濟學的三個基本概念),投入較少成本,產出盡可能多的效益。如果財產上的權利狀態處于公示狀態,就可以使交易的參加人節省調查的時間和金錢;另一方面有利于保護交易相對人的利益,使交易安全有了保障,為交易相對人的行為指示了安全的范圍,有利于交易相對人的行為自由。同時,信托財產公示的法律意義在于利于行政機關的監督管理。
(一)信托登記財產內容。
根據信托的原理,信托關系的成立必然伴隨著財產權的轉移,而我們對信托公示的要求也正是基于這種移轉所帶來的問題,我國《信托法》第10條規定的信托登記的范圍除了需要登記的不動產物權,還包括需要注冊的商標權、專利權及注冊權等。對于有價證券,應當在證券上載明為信托財產,有價證券是股票、公司債券的,分別應當在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上載明為信托財產。
(二)信托登記的主體和登記機構。
對于登記申請人,信托財產從委托人名下轉移到受托人名下,委托人和受托人應同為登記申請人。因為雖然信托設立后,委托人除法律規定的情形,原則上已退出了信托關系,但是信托法將進行信托登記作為信托生效的法律要件,那么該信托設立后是否產生法律效力處于待定的狀態。如果由于信托財產存在瑕疵等情形登記不成,影響信托效力,將有可能損害受托人、受益人和/或第三方的利益。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同為登記申請人,共同承擔信托登記產生的法律后果。關于信托登記機構,在未來信托制度完善時筆者認為應建立一個統一的登記機構。但目前信托登記是基于財產屬性確定登記機關,如信托財產為房地產的,由房地產管理機關擔任信托登記機關;信托財產為運輸設備的,由為公安機關為運輸工具的信托登記機關。設立新機構會導致原有的登記系統震蕩,特別是在物權登記機關尚不統一,信托登記和財產權變更登記又聯系在一起的情況下,另立登記機構會與現行各有關登記機構和相關登記制度發生沖突。所以,沿用現有登記機構負責信托登記,是一個比較現實的選擇。從長遠來看,我們希望看到專業化的信托登記機構,能夠滿足新型信托制度應用于資本項目。
(三)信托登記的主要事項。
信托登記是為了向善意第三人反映特定財產已被設定信托的事實,而信托登記事項是信托合同在權屬證書上的集中反映,它可以明確相關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另外,在涉及訴訟時,登記事項可以成為證明財產信托存在以及當事人間權利義務的證據。筆者認為,信托登記事項應包括如下內容:一是信托當事人情況;二是信托財產的狀況及歸屬;三是信托期限。
(四)隱名股東的股權信托登記制度的基本內容。
隱名股權信托登記的財產范圍首先應當滿足《公司法》
規定的能夠作為出資的規定,因為首先該財產應當滿足股東作為出資的規定,其次才能作為信托財產使用。對于登記申請人,筆者認為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應同為登記申請人。
關于信托登記機構,信托財產為非上市公司股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為信托登記機關,信托財產為上市公司股權的,證券交易所為信托登記機關。作為隱名股東的信托財產的登記事項,應當包括如下內容:一是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的姓名(名稱)及住所;二是前文已提到的信托財產的狀況;三是信托期限,相對于隱名股東而言,在排除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委托人和受托人)自身原因或合同約定外,信托期限還應遵守公司法關于公司存續的規定,以及公司法關于公司股東身份的規定;四是在何種特殊情況下,允許公開隱名股東身份的制度,既避免公開身份,又使其在特殊情況下,為保護社會公共利益或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允許向有限公眾披露委托人身份,以達到公平正義的合理平衡。但基于隱名股東的特殊性,此種公開必須通過特定的申請方式,并且滿足特定條件,否則隱名的目的就會落空。
在股權信托制度的推進中,股權信托公示制度成為重中之重,在目前的立法現狀下,信托公示產生的公信力、信托登記范圍、信托登記程序、信托登記機關等等都缺乏相應規定,涉及股權信托幾乎是一片空白,立法完善迫在眉睫。
因此,盡管以股權信托方式解決隱名股東法律問題是現實的方法之一,但是,完善配套制度,特別是登記制度的完善,仍然有很長的路要走。
參考文獻:
[1]陳紅。探析公司隱名投資的現狀與規范[J].政治與法律,2003,(01):117.
[2]林曉鎳。公司中隱名投資的法律問題。
[3]顧祝軒。論不動產物權變動公信力原則的立法模式———絕對公信與相對公信的選擇[M].制定科學的民法典———中德民法典立法研討會文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351.
[4][美]羅伯特?继亍⑼旭R斯。尤倫著。法和經濟學[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22-25.
[5]龍云。完善信托財產登記制度的若干建議[J].上海金融,2004,(01)。
[6]趙磊。隱名股東的股權信托分析[J].中國政法大學優秀碩士論文。
論文相關查閱:畢業論文范文、計算機畢業論文、畢業論文格式、行政管理論文、畢業論文
【股權信托登記制度研究】相關文章:
出賣人的權利瑕疵擔保制度研究08-03
我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構建之研究提綱08-23
試論數字圖書館使用制度的完善研究08-26
論文寫作的研究方法04-27
課題研究開題報告11-21
研究教授論文致謝08-04
論教育現象學研究和教育敘事研究比較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