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克思自然觀的環境倫理思想研究
論文提要:分析馬克思人本主義自然觀視野下人與自然關系的理論,不難看出人與自然處于一種互相依賴與辯證統一的關系之中。馬克思唯物論歷史觀的視野中,人與自然目前的惡化狀況之根源在于全球化經濟一政治制度約束之下人的異化;人與自然關系的和解有待于社會制度的未來變革;并從實事求是的立場出發,提出了當前環境保護的可制度化的原則,以闡明環境困局的出路在于以能夠制度化的思路來取代高調的道德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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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人本主義自然觀;異化;責任主體;制度路徑
中國的環境倫理學是在西方的影響之下形成的;就中國環境倫理學話語體系的價值取向與話語要素而言,西方主流環境倫理學至今仍然有著支配性的影響,以至于在中國談論環境倫理的話語中,必然充斥著非人類中心論、動物權利論、動物解放論、生態中心論、人類整體的利益、代際公正、國際公正等等持論相當高尚的環境倫理學概念,代表著一種似乎將要顛覆人類與自然的實踐與道德的新姿態;诖祟愑^念,某西方學者將馬克思主義對人與自然之關系的態度理解為傳統的人類中心論,并予以批評:“生態學者是非人類中心主義的;而馬克思不喜歡自然界。”而在中國學界,對馬克思的環境倫理思想的理解與闡述也相對薄弱,似乎也在認同著西方學者對馬克思的人類中心主義批評。
然而,將馬克思主義歸為人類中心主義并批評馬克思對自然的態度,是對馬克思主義與人類中心論的雙重誤解。本文根據馬克思關于自然概念的論述,闡明內容豐富的雙重含義,澄清馬克思的人本主義自然觀視野中人與自然的辯證統一的關系;這種人與自然辯證統一的思想超越了傳統的人類中心論與西方環境倫理學的非人類中心論,為認識與構建人與自然的和諧關系奠定了基礎。以馬克思人本主義的自然概念作為觀照視野與理論基礎,我們可以大體建構出馬克思主義的環境倫理學的理論框架與主要思想,為建立與豐富馬克思主義的環境倫理學奠定初步基礎,同時為豐富中國的倫理學話語體系有所貢獻。
一、辯證統一:人與自然的依賴關系
馬克思的自然概念內涵豐富,可清晰地澄清為雙重含義:“費爾巴哈特別談到自然科學的直觀,提到一些只有物理學家和化學家的眼睛才能識破的秘密,但是如果沒有工業和商業,哪會有自然科學呢?當然,在這種情況下,外部自然界的優先地位仍然會保持著,而整個這一點當然不適用于原始的、通過自然發生的途徑產生的人們。但是,這種區別只有在人被看作是某種與自然界不同的東西時才有意義。此外,先于人類而存在的那個自然界,不是費爾巴哈生活于其中的自然界;這是除去澳洲新出現的一些珊瑚島以外在今天任何地方都不存在的、因而對費爾巴哈來說也是不存在的自然界。”可以看到馬克思的自然概念存在雙重含義:“先于人類而存在的自然界”與“生活于其中的自然界”。
馬克思對“先于人類而存在的自然”的客觀實在性持明確的肯定態度(這是唯物主義的基本立場),“澳洲新發現的一些珊瑚島”就是這樣的自然(雖然這樣的自然現在也已經被人化了),但是他認為“這種區別只有在人被看作是某種與自然界不同的東西時才有意義”;在此之外,馬克思很少談到“這個先于人類而存在的自然”。他談到的自然多數情況下是“人化的自然”:現在所謂的自然存在,都與人類的實踐活動有著不可分割的聯系。因此,我們可以相對簡單地將他自然概念的雙重含義歸納為:自在的自然,即“先于人類而存在的自然界”與人化的自然,即人類“生活于其中的自然界”,馬克思較多地強調后者,甚少論及前者,但是他并不否定它的客觀實在性,因為對唯物主義者來說,這是不言而喻的。
馬克思自然觀的基本立場是人本主義;這種建立在實踐基礎上的人本主義自然觀超越了人與自然對立的傳統觀念,因此,它能夠超越主流環境倫理學之抽象而空泛的理論預設及其所引發的種種抽象的爭論(生存主導取向或審美主導取向,計算理性或價值理性,人類中心論或人類邊緣論;同時,它能夠揚棄東方農業民族所倡導的基于主客體之未區分的“無差別的”原始的、因而非辯證的“天人一體觀”,此類觀念一度為西方非人類中心主義者推崇備至,許多中國學者亦認為古代中國思想能夠為環境倫理學貢獻關鍵的思想資源;事實上,這種黑格爾稱之為“無差別的”天人一體觀能否為環境倫理學貢獻資源,是值得商榷的,這種自然與人的統一建立在自然對人的統治、人對自然的依附之基礎上。馬克思的人本主義自然觀把人看作自然的一部分,同時把自然看作以人的感性的實踐為基礎向著人的生成過程,看作人的“精神的無機界”與“無機的身體”,開創了一種極具啟發意義的看待人與自然關系的理論視野。
人與自然從來都不是也不可能真正對立,二者處于一種辯證的依賴關系之中:自然是人的“精神的無機界”與“無機的身體”:“自然界,就它自身不是人的身體而言,是人的無機的身體。人靠自然界生活。這就是說,自然界是人為了不致殘廢而必須與之處于持續不斷地交互作用過程的、人的身體。”。因此,作為環境倫理學發展史之核心爭論之一的人類中心主義與非人類中心主義之對立,實際上是一個夸張甚至虛假的對立。由此,我們得以洞悉西方環境倫理學的系列努力:如確立非人類中心主義,賦予自然以內在價值,賦予自然以某種權利等理論努力,都可以在馬克思自然概念的基礎上以另一種形式最終實現:因為自然乃是人類的“精神的無機界”與“無機的身體”,在這種關系中,人類能夠“像保護自己的身體一樣保護自然,像感覺自己的手足一樣感覺植物動物的世界,并將自己的全部創造力用在日益擴展與自然界的對話中。”
二、以人為本:環境倫理的責任主體
馬克思在唯物論的歷史觀視野之下考察人與自然的關系,能夠真正闡明人與自然關系之惡化的社會歷史根源,從而為確定環境倫理之道德責任主體奠定了堅實的基礎。馬克思認為,人與自然原本處于辯證統一的關系中,如今的這種分離與異化狀況實際上是異化的表現:“異化勞動從人那里奪去了他的生產的對象,也就從人那里奪去了他的類生活,即他的現實的類對象性,把人對動物所具有的優點變成了缺點,因為從人那里奪走了他的無機的身體即自然界。”人與自然的辯證統一體,由于勞動分工的異化作用,使人在異化的現實中感到與自然的分離,逐漸采取一種與自然疏離甚至敵對的態度,即把自然看作人類社會之外的、陌生的甚至異己的;這樣,在異化勞動與私有制的社會狀況之下,“一切肉體的和精神的感覺都被這一切感覺的單純異化即擁有的感覺所代替。”
因此,恢復人的全面豐富的感性能力,揚棄代替人的一切感性能力的那種單一的異化的感覺——“擁有的感覺”,重新使自然成為人的“無機的”精神界與身體,有待于異化勞動與私有制的揚棄:“私有財產的揚棄,是人的一切感覺與特性的徹底解放...-因此,需要和享受失去了自己的利己主義性質,而自然界失去了自己的純粹的有用性,因為效用成了人的效用。”這樣,人的全面豐富的感性能力將得到徹底恢復與空前發展,人與自然之間的疏離甚至敵對的異化關系將被揚棄,自然將再度顯現出作為人的“精神的無機界”與“無機的身體”本質屬性:“這種共產主義,作為完成了的自然主義,等于人道主義,而作為完成了的人道主義,等于自然主義,它是人與自然界之間、人與人之間的矛盾的真正解決,是存在與本質、對象化與自我確證、自由與必然、個體與類之間的斗爭的真正解決。”
如上所述,馬克思指出了環境問題的產生根源與解決路徑:人與自然關系的在某個歷史階段的疏離與惡化是異化的表現,換句話說,人與自然的關系問題,最終仍然根源于人與人的關系問題,而人與人的這種緊張關系源于異化勞動與私有制,人與自然的真正和解有待于異化勞動與私有制的最終揚棄。因此,人與自然的關系之惡化的道德責任之主體是人,這也是人本主義環境倫理學的基本立場。然而,西方主流環境倫理學自興起以來,其最為重要的努力就是企圖以“道德擴張主義”的思路來拓展權利主體的范圍,將人所具有的權利與價值擴展到整個自然界的所有存在者(動物、生物、生態等),以實現對人類中心論、自然無內在價值等傳統觀念的突破。這類理論努力企圖賦予自然存在物以平等的權利與價值,的確是一種異常高調的道德宣言,也促使了人們反省自己對待自然的方式,有助于培養人們對自然存在物的友善與愛護之情。
但是,這些主流觀念有無內在理論根據?這種道德理想無視道德關系的內在實踐本質:實踐主體之間的交互性,即“收益與負擔之間某種程度的均衡”,道德的交互性本質意味著道德主體(責任與義務的負擔者)只能以具有基本程度的理性與實踐能力為前提。將道德權利賦予自然,根本沒有實事求是地考慮人與自然之間的歷史與現實:自在自然對人類并無道德責任與道德情感,因此我們也不可能在印尼海嘯與海地地震之后責備與埋怨自然;換句話說,自在自然并不負有對人類的任何道德義務與責任。因此,環境倫理既然處理人與自然之間的關系的倫理,就只能立足于人本主義的立場:有且僅有人類是環境倫理的義務與責任承擔者與踐行者。將自然看作與人一樣的平等道德主體,賦予自然存在物以內在價值與道德權利,只是一種擬人化的浪漫主義的思維方式,表達并促進了對自然的尊重與熱愛,有助于形成一種熱愛與保護自然的文化氛圍與社會運動,卻無助于構建一種具有堅實的哲學基礎的環境倫理與社會實踐。
三、實事求是:現狀約束下的制度路徑
在馬克思實踐唯物論的歷史觀視野中,人與環境的關系問題是從屬于人與人之間關系的問題,這也是馬克思環境倫理思想與西方主流環境倫理學最重要的理論分野。在馬克思看來,人與自然關系的異化(惡化),其根源還在于人與人的關系的異化,而最終根源還在于“一切肉體的和精神的感覺都被這一切感覺的單純異化即擁有的感覺所代替。”因而,人與環境之緊張關系問題的最終解決,有賴于人類社會制度之整體結構在未來的徹底變革。但是,就現階段人與自然的關系而言,全球化中資本主義占據主導與優勢地位的現狀,這種經濟一政治制度制約之下的實踐與交往方式決定了當前及未來很長一段時間內人與自然關系的持續緊張,而人們能夠做的只是在目前經濟一政治制度下緩解這種緊張關系。
另一方面,在確立環境保護制度的立法實踐中,我們也能夠看到非人類中心論、動物權利、自然權利等西方主流環境學觀念對當前環境保護實踐并無實際的指導意義,如有學者指出:“以承認‘自然權利’為核心的環境立法似乎超越了人類中心論,表達了自然的權益。但實際上,它在立法、司法、守法過程中遭遇到難以克服的矛盾”,這些矛盾就具體體現在某些高調的環境倫理觀念的內在矛盾上,如“自然權利”概念,它既不能如其所是地成為“自然的”權利,也無法形成真正可操作的實踐措施。出現這樣的理論與實踐分離的困境并非偶然;馬克思曾指出:“正確理解的利益是一切道德的原則”,同時,“一切生產都是個人在一定社會形式中并借這種社會形式而進行的對自然的占有。”因此,人與自然關系問題本質上是人與人的關系問題,最終是人類社會的經濟一政治制度的問題,任何對環境的侵害實質上最終仍然對他人(甚至可能包括侵害者)權利的侵害;離開了理解環境問題這一思路,離開了環境問題的社會歷史基礎,奢談徹底改變人與自然的道德關系,賦予自然以道德權利與內在價值,對我們認識與解決人與自然的關系問題,并無任何具有操作性的實踐意義。
在國際資本主義占據主導與支配地位的全球化現實條件下,產權制度(私有制)作為全球經濟政治的結構基礎仍然具有強大的力量。不僅如此,對后發國家來說,產權界定與保護也是經濟發展的必由之路,例如,我國就將《物權法》作為保障與促進經濟發展的大事。本著實事求是的馬克思主義立場,我們可以初步提出,對自然的保護有兩種制度路徑:以產權界定強化權利歸屬與責任落實(擁有者權利原則,通常針對能夠被產權界定的具體自然物,如山林、草地等),以損害歸責強化侵權補償(損害者責任原則,通常針對無法被產權界定的公共自然物,如大氣、海洋等)。對于“擁有者權利原則”,是目前實踐經驗較為成熟,且取得了較好效果的環境保護原則。我們可以看到產權界定與保護較為完善的發達國家,其自然環境也相對較好,這也是我國進行林地改革以保護農村地區自然環境的根本原因。這種原則的制度路徑非常直接地將自然權利落實到以人作為主體所擁有的環境權,將人與自然的關系解釋為人與人的關系,將任何主體對自然的某種損害看作對某主體所擁有的財產權或環境權的損害,其權利義務關系簡單了,仍然是以人為權利的中心,以人為義務的主體;換句話說,仍然運行在西方主流環境倫理觀念所大力批判的人類中心論的基礎上。但是,我們已經闡明,以自然權利為出發點的環境倫理思想并不能落實為有效的環境保護制度,“既然人們難以替代自然維護其權益,那么人們總該理直氣壯地捍衛自己的自然權益。”發達國家的通過強化對林地、草地與湖泊的私人產權而進行環境保護的實踐經驗,很好地證明了這一制度選擇是有效的。我們甚至可以參考歐洲城堡作為古跡的保護策略(擁有與修護),大膽地推進這種通過界定產權來強化擁有者權利的保護制度,譬如,可以將某些瀕危動物整體拍賣與某些機構與慈善家,讓他們承擔起保護與侵權追究的責任,其實是瀕危動物保護的有效制度設計。如果將某種瀕危鯨魚拍賣與慈善家或者慈善一環保組織,讓其行使擁有者權利(擁有與保護),這樣他就可以在日本捕鯨船殺害鯨魚的時候,向法庭起訴,尋求具有法律效力判決來保護鯨魚;相比對日本捕鯨的抗議與綠色組織與日本捕鯨船的近似暴力的對抗,這種制度可能會有效得多。
但是,真正構成環境保護之難題的卻是另一種需要強化“損害者責任原則”的情況。從相關各方的利益訴求與博弈機制來看,中國農村的集體山林破壞,大洋上的捕鯨沖突,全球氣候危機,均是具有公共品屬性的自然存在物未能或無法產權化地界定責任與義務,因而無法避免地出現“公地悲劇(tragedyofthecommons)”。我們以前一段時間全球矚目的哥本哈根氣候會議為例來說明這種博弈機制。相比其他環境問題,氣候危機完美地近似于“公地悲劇”的理論模型,這也是如此規模的全球性環境會議選擇氣候為中心議題的根本原因。與垃圾圍城、污水排放、重金屬污染、水土流失等具有地域限制性的環境問題不一樣,二氧化碳排放所引起的溫室效應與全球變暖是根本沒有地域局限性的全球氣候事件:碳排放所引起的氣候變化,損害的全球氣候是全世界共有的公共物品,任何國家,無論離碳排放的發生地有多遠,都會受到氣候損害的影響。氣候作為全球性的公共物品決定了氣候危機的公地悲劇:產生碳排放的相關各方,深知多排放(擴大生產)產生的收益歸自己所有,而產生的成本由所有人承擔(負外部性);盡管他知道別人也會這樣想,但是在“囚徒困境”的博弈格局中,他只能選擇繼續排放(“背叛”策略),而不是大規模減排(“合作”策略);甚至可以說,盡可能多生產(必然多排放)才是最符合自己利益的策略,因為這是各方所能夠找到的“優勢策略”,因為“參與人采用優勢策略時,無論對方采取任何策略總能夠顯示出優勢”。
這種公地悲劇式的環境保護困境,恰好是“損害者責任原則”所要解決的問題。針對無法被產權界定的公共自然物(因其無法界定產權,容易形成競相污染的“公地悲劇”),我們就應該反其道而行之,不再像“擁有者權利原則”那樣由擁有者的權利受到損害來主張賠償(因為沒有任何人能夠主張對氣候的擁有權),而是根據損害物之來源為依據進行歸責,以進行賠償與懲罰(實際上,仍然是通過對污染源或損害源的產權界定來追究責任)。這種對責任的追究方式,繞過了作為公共品的自然環境的權利主體問題,把問題變成:無論污染或損害的對象是否具有目前法律意義上的權利與價值的主體資格,污染物或損害物的產生即形成侵權損害的事實與責任追究的基礎;換句話說,損害事實本身就是責任產生的基礎,無論損害對象是否具有主張權利的資格與能力(自然當然不具有這個資格與能力)。
損害者責任原則及其制度化是目前環境保護實踐中的重要方面,實施碳排放配額與擬議中的征收環境稅與碳關稅,均是以這個原則為基礎;可以預料,該原則的制度化將會很快成為環境保護的主要制度,尤其是保護無法進行產權界定以適用“擁有者權利原則”的作為公共品的自然,而這正是環境危機的主要方面;相比而言,能夠界定產權而得到保護的具體自然存在物的保護問題就沒有那么嚴重了,這也是發達國家的環境普遍比發展中國家更為優美宜人的原因;畢竟沒有人會污染自己的花園,也不會看到自己的花園受到污染而無動于衷。
綜上所述,環境問題之改善的制度選擇是針鋒相對地以兩種方式(擁有者權利與損害者責任)產權化地界定權利、責任與義務,保護擁有者的權利與追究污染者的責任;這種追究的制度建構并不需要非人類中心主義作為根據,而僅僅從產權與排放對他人或其他群體的侵害事實即可確定責任。當前的環境保護的立法實踐與制度建構的一系列困境與導論,也從反面印證了如上所述的兩種制度選擇的合理性。“在將環境倫理學的權利概念移植到法律的過程中遭遇到了法學界的激烈抵抗。自然的權利只能被理解為人對自然擁有的權利。”這就意味著“自然”不能真正地擁有權利,而只是人擁有“環境權”:權利的主體始終只能夠是人。
即使我們向“道德擴張主義”作出讓步,承認自然環境能夠具有權利與價值,那也必將遇到一個更加難以解決的問題:“環境倫理學中的自然權利不能合理地轉化為法律上的可操作性的規范,那么它就不能在法的意義上為自己的合理性、正當性和現實性辯護。”換句話說,不僅自然擁有權利這一觀念難以獲得其理論上的合理性根據,在環境保護的實踐方面也是不具有現實的可操作性,因此人們不可能為它的合理性與現實性找到根據。由此我們可以看到,持續主導主流環境倫理學話語模式的人類中心論與非人類中心論之爭,不僅在理論上是虛假的,也在實踐上無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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