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險市場探究論文
[摘要]近年來,特別是十六大以來,保監會的一系列方針政策有力地促進了我國財產保險業的發展,但也存在一些問題。要解決產險市場存在的一些普遍性問題,需要從政策層面考慮:一是調整兼業代理機構的多家代理為專屬代理,以控制手續費不斷攀升;二是恢復車險統頒條款費率,以控制價格持續走低;三是按照行政區域經營,維護區域市場秩序;四是合理控制保險公司設立及機構延伸步伐,以緩解人才瓶頸制約。
[關鍵詞]兼業代理,車險統頒條款費率,行政區劃經營
一、調整兼業代理機構與保險公司的代理關系,變多家代理為專屬代理,以控制手續費
1999年,設計保險兼業代理制度初始時,基本的指導思想是實行專屬代理,即一個兼業代理機構只能為一家保險公司代理業務,并照此執行。隨后頒布的《保險兼業代理管理暫行辦法》對這一制度進行了完善。實踐證明,當時代理雙方的合作是健康的、有序的,代理手續費這一合作關鍵內容也是在乎等互利、友好協商的基礎上達成的,當時的手續費標準一般很少有突破8%這一上限的。這一模式有效拓寬了業務發展渠道,使保險業在經歷了個人營銷機制引入的高速發展階段后又實現了一次歷史性飛躍。但值得注意的是,當時由于市場主體只有人保、國壽、平安、太保等少數幾家成立較早公司,在專屬代理的規定下,兼業代理機構的歸屬很快被瓜分殆盡,“各歸其主”。
2002年始,中國“人世”后,保險市場主體如雨后春筍般迅速在全國各地延伸、鋪設。由于兼業代理機構已各歸屬于成立較早公司,新設公司要求放開專屬規定,允許多家代理的呼聲日高。為體現國民待遇與公平原則,實行無歧視對待,發揮市場配置作用,各地陸續放開專屬代理這一限制性規定,允許兼業代理機構可以多家代理保險業務。應該說,這一改革體現了市場取向原則,讓代理雙方自由選擇,通過市場實現優勝劣汰、合理有效地配置資源,符合發展方向。但由于市場尚不成熟,雙方合作缺乏戰略性規劃,多數只是靠手續費的簡單維系,合作層次較淺,基礎不夠牢固,其穩定性和可持續性較差,業務質量也不容樂觀,有的甚至出現了誤導客戶等損害保險行業聲譽的問題。專屬代理改多家代理后,原有的平衡被打破,保險公司在擴張規模的壓力下,有的不計成本,不管質量,為兼業代理機構炒作保險公司提供了可能,保險人的主導地位喪失,無奈地接受著兼業代理單位不斷攀升的價碼。于是出現了兼業代理機構“不及時劃轉保費”、“坐支手續費”、“手續費不入賬”、“要求現金支付手續費”等諸多違規問題,要求保險公司管理兼業代理機構成為事實上的不可能。甚至個別兼業代理機構采取招標等方式,讓保險公司自相殘殺,從中漁利。多數保險公司除了支付不菲的手續費外,還要以聯誼、出資旅游、實物獎勵等多種方式來維系脆弱的代理關系和以躉繳費為主、不易持續增長的業務,許多保險公司感覺,兼業代理成為“雞肋”,食之無味,棄之可惜。長此以往,不僅侵害了保險業的利益,更影響了公眾對保險行業的信心,危及到行業生存與發展的基礎,這一狀況必須徹底改變。
要改變這一狀況,單靠要求保險公司規范競爭、合理合法支付手續費是不夠的,實踐證明效果也是微弱的。根本有效的途徑之一是調整現行的代理關系政策,恢復兼業專屬代理業務,讓一家兼業代理機構只能為一家產險公司和一家壽險公司代理業務。只有這樣,合作的基礎才會牢固,合作雙方才會長遠謀劃而不急功近利,戰略合作而不淺嘗輒止。具體操作方式可以考慮,在限定時限內(如2個月),由保險公司與兼業代理機構通過市場自由選擇,并簽定代理協議,代理關系目錄報監管機構備案管理。代理協議有效期一年,一年后雙方可續簽,也可重新選擇關系對象簽定代理協議。之后,凡與無代理協議的單位發生代理業務往來的,不論是保險公司還是兼業代理機構即視為違規而予處罰。只有這樣,才能保證被代理公司的主動權,實現《保險兼業代理管理暫行辦法》所提出的,保險公司加強對兼業代理機構的有效管理,杜絕代理業務的違規問題發生,降低保險業的經營成本,實現這一渠道業務的持續健康發展;才能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實現穩定持久的戰略性合作。
二、統一全行業的車險條款費率,以控制價格下滑
車險是財產保險公司的主打險種,占有70%以上的結構比例,車險經營的好壞,關乎產險公司的生存與發展,關乎其償付能力的充足與否。同時,隨著汽車進入家庭步伐的加快,汽車消費群體的結構發生了根本性變化。過去是機關、企事業單位擁有的車輛占絕大多數,而現在更多的是私家車。車險成為與社會公眾關系最為密切的保險產品,關系眾多的社會公眾利益。因此,按照《保險法》的有關規定,必須保證其充足的償付能力,最大限度地防范可能產生的風險,屬于嚴格監管的范疇。
實施車險條款費率管理制度改革體現了市場取向原則,讓客戶通過市場甄別保險人,讓保險人以差別價格承保不同質量的客戶。改革的目的是要體現差異化,通過改革促進保險公司改進服務,打造晶牌;讓優質客戶少付費、多保障,而高風險的客戶要付出高成本,讓廣大保險消費者分享到這一改革成果。但實踐中,由于市場不成熟、公司治理結構不完善、經營導向存在偏差等原因,出現了本不應發生的大量諸如“變更車輛使用性質承保”、“違規使用費率優惠系數”,繼續采取高返還、高退費、高手續費等手段進行不當競爭等問題,致使改革的結果與最初的設計發生了偏離,改革既未使消費者享受到實實在在的利益,也并未給保險人帶來豐厚的回報。大量的利益讓中間商抽走,流失到保險行業以外。發展中介本是為了壯大保險業的實力(當然,中介也應得到適當的報酬而非暴利),而現在是“富了和尚窮了廟”,事與愿違。如果說執行統頒條款時,車險的競爭還多是集中在手續費層面的話,而車險條款費率管理制度改革以后,其競爭則擴展至手續費與價格的雙重壓力。手續費的不斷攀高已令保險經營者苦不堪言,產品價格的持續走低更是雪上加霜,“一高一低”嚴重擠壓了保險公司的利潤,經營狀況令人憂慮。由此,我們還要重復那句簡單而又深刻的話語:中國的事情很復雜!改革的愿望是美好的,但美好的愿望畢竟不是現實。改革實踐中需要不斷進行調整與修正,才能確保改革不會偏離預定的軌道。
既然車險關乎社會公眾利益,就不能等同于一般保險產品,否則,國家就不會頒布《機動車輛交通責任事故強制保險條例》,就不會對“交強險”搞法定。“交強險”已經實施,這是恢復車險執行統一條款費率的絕佳時機。對車險價格進行嚴格管制,只要費率精算合理、定價適當,不僅有利于增強保險業抗風險能力,而且有利于真正降低投保人的負擔,而不致利益流失到行業以外。特別是在治理商業賄賂的形勢下,可以理直氣壯地以打擊商業賄賂為由,恢復統頒條款。
當然,不僅是車險,企財險、貨運險、建工險、安工險、責任險等等的價格也已低至驚人程度。如企財險的費率,過去以千分計,現在卻是萬分之幾,風險保額在以30%-40%的速度增長,而保費收入卻在下滑,風險的積聚不可小視,控制非車險價格的下跌也是勢在必行、刻不容緩。當然,我們也高興地看到,保監會已發布了有關規范非車險市場經營行為的有關制度,明確了財產保險危險單位劃分方法,對非理性低價競爭行為起到了一定的抑制作用,地鐵、水電工程和高速公路等大型商業險費率開始上升,體現了監管機構的審時度勢,總攬全局。
只要盡快調整代理關系與執行統頒條款,就可以有效遏制手續費走高與價格下滑所產生的風險,讓產險業走上健康發展的軌道。
當然,對過去放開展業區域的政策進行反思,按照行政區劃進行經營,避免擾亂市場秩序;以及控制保險機構設立及延伸步伐,以應對目前行業人才匱乏與無序流動問題也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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