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論文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粗放式的工業化推進模式雖創造了經濟高速增長,但也付出資源和環境的高能耗和高污染。環境污染不僅會損害自然、破壞人類生存環境,還會帶來嚴重的財產損失和人身傷害。大多污染企業往往難以及時合理理賠,也難以完成環境的治理修復。在環境風險管理中,建立保險制度是解決環境損害問題的有效選擇,不僅能分散企業經營風險、為受害者提供及時的經濟賠償,還能通過市場機制的監督作用提升環境管理水平,控制環境損害風險。近年來,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發展較快,但仍存在探討完善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的對策空間。
一、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發展現狀
1991年開始,我國先后確定大連、沈陽、長春、吉林等地為試點執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該階段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的實施呈現市場規模小、保險費率高、承保范圍過窄、賠付率極低的特點,加之采取企業自愿保險的方式,至90年代中期試點工作基本停滯。 2008年,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試點繼續在江蘇、湖北、湖南、河南、重慶、沈陽等省市推行。承保對象初步確認為危險廢物處置企業、垃圾填埋場、涉及危險化學品企業、石油化工企業、污水處理廠和各類工業園區等。2013年,環保部與保監會又發布文件指導各地在高環境風險行業實行強制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試點。至2014年6月,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試點己達28個,投保企業累計達2. 4萬家次,提供風險保障累計達568億元。雖然近年來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取得了一定成績,但與實際環境污染相比可謂杯水車薪,并且我國目前大部分地區的試點工作基本處于停滯狀態。以江蘇省首批4個試點城市為例,南京、蘇州、南通三市的試點工作進展不暢,目前只有無錫市的試點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二、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實施的阻礙因素
(一)相關立法缺失
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缺乏相關法律支持,盡管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有所提及,部分行政規章、規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規等也對其做出規定,但這些文件的立法強制性不足,難以保證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真正有效實施。同時,法律中也缺乏對環境侵權行為的具體界定,使環境污染發生時難以歸責。目前,我國關于環境污染損害的認定標準、歸責原則、損害賠償標準等規定不夠具體明確,大多只有原則框架層面的解釋條款,使環境污染事件發生后缺乏有效的責任追究和補償機制。另外,現行環境損害處罰標準和賠償標準過低,環境污染的懲罰力度不夠。
(二)缺乏責任認定和風險評估機制
不同于一般的風險事故,環境污染具有潛伏性和復雜性特征。首先,環境污染的擴散風險加大了尋找污染源的難度。其次,環境污染的潛伏性使污染無法在短期內被準確評估。最后,環境污染還具有復雜性。自然界中有很多化學物質均可觸發環境污染,污染發生后,污染源的尋找就是一個極其復雜而繁瑣的過程。因此,完善的環境污染責任認定機制不可或缺。
(三)相關保險品種經營難度較大
相較于一般的保險,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涉及多個行業領域,保險公司在進行產品設計、業務營銷、核保理賠、風險控制等時,將面臨很多復雜的問題。環境風險的明顯差異性要求保險公司在保險方案、保險條款和保費水平等方面提供差異化的服務,而保險公司很難在短時間內做到。另外,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管理成本和展業成本較高,環境風險評估也會增加保險公司的經營成本。環境污染擴散性、潛伏性和復雜性的特性也使承保人在事后賠償過程中面臨索賠時效差的問題。
三、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模式選擇與政策保障
(一)建立“自愿為主、強制為輔”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
在全面推廣和實施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時,針對風險隱患較低的行業和企業采取自愿保險,針對風險隱患較高的行業和企業實施強制保險,且隨著保險制度的逐漸完善,強制保險的適用范圍可逐漸擴大。在風險隱患較高的行業和企業實施強制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可最大限度避免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也可使受害人迅速獲得理賠。
(二)加強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的政策保障
1.推進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己有的實施經驗和教訓表明,若不采取強制性立法推動,僅依靠地方推動將難以為繼。國外經驗也表明,對尚不具備完全市場化條件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必須通過立法才能提高該險種的保險功效,達到有效治理和改善環境的目的。
2.健全環境污染風險評估體系和責任認定機制。完善的環境污染風險評估體系和責任認定機制是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實施的有效技術保障。風險評估體系包括環境風險評估流程、評估準則和環境損害賠償標準等。科學的環境污染風險評估流程可充分發揮保險對環境污染風險的預防和分散功能。在風險評估過程中,具有公信力的風險評估報告有助于企業通過整改消除風險隱患,從而降低環境污染風險。
3.鼓勵保險公司提供差異化服務,并給予政策支持。存在環境污染風險隱患的行業眾多,環境污染風險類別復雜多樣,這要求保險公司應提供差異化的服務。保險公司在提高差異化服務水平的過程中,可借鑒國際經驗,遵循“先大后小、先易后難”的原則實施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的運營成本較高,國家應在鼓勵保險公司強化管理、降低成本的同時,積極向保險公司提供政策支持,為其發展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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