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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業主參選業委會承諾書
在當下社會,在很多情況下我們需要用到承諾書,承諾書是承諾人對要約完全的、單純的同意,并以書面的形式表示。你寫承諾書時總是沒有文字可寫?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小區業主參選業委會承諾書,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小區業主參選業委會承諾書1
20xx年原北京市國土資源房屋管理局制定了行政規范性文件京國土房管物(20xx)949號《轉發建設部業主大會規程及有關問題的通知》,該文件以附件業主委員會備案單的形式規定了業委會備案需要先由社區居委會和街道辦事處同意蓋章。20xx年,原北京市國土資源房屋管理局分家后,房屋管理部門并入北京市建設委員會。市建委發布京建物〔20xx〕345號《關于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工作中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文件,確認京國土房管物(20xx)949號文件繼續有效,并對有關事項作了補充通知,強化了社區居委會的職權。于是,市建委和各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在實際工作中執行沒有社區居委會蓋章就不予備案的政策。
依筆者看來,北京市建設委員會及各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對業委會備案需要社區居委會和街道辦事處蓋章的規定涉嫌違法行政。
國務院國發〔20xx〕10號《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第三條第5小條“合法行政”一款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沒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行政機關不得作出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義務的決定”。
20xx年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60號《北京市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監督辦法》第四條規定,“行政規范性文件對實施法律、法規、規章作出的具體規定,不得增設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義務,不得限制法律、法規、規章賦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
沒有任何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業委會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需要先由社區居委會和街道辦事處蓋章。在20xx年10月1日新修訂的《物業管理條例》生效后,業委會備案條款修改為“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條例的修訂也只是增加了業委會需要同時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并沒有將街道辦事處的蓋章設置為業委會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前置條件,而且在條例的敘述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排在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后面,通常應該理解為業委會先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然后再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而不是相反。導致規定和現實出現矛盾的原因,可能是建設部在起草《物業管理條例》修訂條款時,一方面由于現實的需要,必須將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拉進業委會的備案機關序列中,另一方面又不想讓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在業委會備案的問題上占據主導地位,所以在排列順序上將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排在了前面。
從前述國務院的決定和北京市政府規章的規定看,北京市建設委員會增設業主委員會備案需要先由社區居委會和街道辦事處蓋章這一前置條件,明顯是屬于在沒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下,增設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義務的行為,是被禁止的。然而,市建委和各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這一涉嫌違法行政的文件和具體行政行為,在中央政府的眼皮子底下,堂而皇之地實行了5年了,迄今沒有被撤銷,給各小區業委會備案造成了莫大的困擾和難題。比如時代莊園小區。
是否市建委和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不清楚這個禁止性規定呢?不是!因為在健翔園小區業委會新增補委員訴海淀建委不予業委會備案的行政不作為一案中,海淀建委始終不敢在法庭上說業委會備案的前置條件是社區居委會和街道辦事處蓋章,只敢在實際工作中這么說,這說明他們是清楚這個禁止性規定的,說出來法院也不會支持他們。
有什么辦法來解決這個問題?
筆者認為有三個途徑,遇到困擾的小區業委會和專家學者們積極作為,就會推動這個問題的解決。
第一、遇到困擾的小區業委會勇敢拿起法律武器,進行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追究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不作為和違法行政責任,在行政復議的請求中,提出撤銷京國土房管物(20xx)949號文和京建物〔20xx〕345號文;
第二、遇到困擾的小區業委會向北京市政府法制辦投訴舉報,要求撤銷京國土房管物(20xx)949號文和京建物〔20xx〕345號文;
第三、各業委會和專家學者大家積極參與立法建議,促進北京市人大制定《建筑物管理條例》,簡化業委會的備案程序,徹底解決業委會備案難的問題。
小區業主參選業委會承諾書2
【案例分析】
江漢區某住宅小區于20xx年興建開發,業主陸續入住后,于次年成立了業主委員會,分別推選了張某、李某、馬某等5人為業主委員會委員。20xx年5月,張某因觸犯刑法被判處管制兩年;同年10月,李某因工作原因常駐外地,遂將其在該小區的房產賣與他人;當年底,馬某又因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嚴重的腦外傷,成了植物人。此時,距下一次業主大會召開時間還有兩個多月,無法及時補選業委會委員,小區業委會陷入停擺狀態。
業主委員會是代表業主的利益,向社會各方反映業主意愿和要求,并監督物業管理公司管理運作的一個民間性組織。根據《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的規定,其主要的職責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決議;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實施情況;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督促業主交納物業服務費及其他相關費用;組織和監督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和使用;調解業主之間因物業使用、維護和管理產生的糾紛;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根據法律規定,業主委員會由5~11名委員組成。
由于業主委員會的重要性,法律對其委員的`資格也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其中包括了委員資格終止的規定。根據《武漢市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員資格自行終止:(一)不再是該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不能履行委員職責;(三)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半年以上;(四)以書面方式向業主大會提出辭職請求;(五)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規定的其他情形。本案中李某屬于第一類情形、張某屬于第三類情形、馬某由于系植物人,處于無意識狀態,應認定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三人都屬于委員資格自行終止的情形。
根據《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的規定,業主委員會任期內,委員出現空缺時,應當及時補足。業主委員會委員候補辦法由業主大會決定或者在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中規定。業主委員會委員人數不足總數的1/2時,應當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重新選舉業主委員會。
本案中當業主委員會委員空缺時未能補足,致使委員人數不足總數的1/2,也一直未召開臨時業主大會,重選業主委員會。在這種情況下,不能因為業主委員會的缺失而損害業主的利益,對此,法律也做出了規定,在新一屆業主委員會產生之前,可以由物業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和監督下,代行業主委員會的職責。
綜上所述,業主委員會是代表業主利益的重要組織,業主委員會代表業主行使重要的職責,其委員資格如被終止,應依法重選。
(湖北誠明律師事務所供稿)
小區業主參選業委會承諾書3
【案例簡介】
某小區一樓部分業主公德意識淡薄,用柵欄圈占公共綠地改作自家的小花園,因前期物業公司管理不嚴、制止不力,致使此類行為愈演愈烈,廣大業主對此十分不滿。后該小區召開業主大會成立了業主委員會,制訂了小區管理規約,并將“禁止侵占小區公共綠地”明確寫入了規約。經業主委員會耐心細致的工作,大部分侵占綠地的業主拆除柵欄、歸還綠地,但唯有黃某等少數業主置之不理、拒不改正。經咨詢律師后,業主委員會作為原告代表廣大業主,向法院起訴了黃某等少數業主,要求其停止侵權行為,恢復公共綠地。
侵占小區公共綠地的.行為,廣大業主深惡痛絕,但此類行為卻不好糾正。由于侵占的是公共綠地,很多業主認為沒有侵害切身利益,在不滿之余卻往往不愿多管。業主委員會雖有權要求當事人停止侵占綠地的行為,但遇到個別蠻不講理的當事人,業主委員會往往沒有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不過,隨著新法律法規的實行,現在對上述違法行為有了完整的規定和有力的司法救濟途徑。
【案例分析】
首先,《物權法》第八十三條明確規定:“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對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害、賠償損失。業主對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痹撘幎鞔_了業主委員會對違章搭建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
其次,《武漢市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四)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九)法律、法規、規章及管理規約禁止的其他行為。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上述行為時,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及相關業主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害、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黃某等人侵占公共綠地的行為,既違反了該小區業主大會制訂的管理規約,又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的規定,業主委員會有權依照管理規約,代表廣大業主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黃某等人停止侵害、恢復原狀。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建設單位或者其他行為人擅自占用、處分業主共有部分、改變其使用功能或者進行經營性活動,權利人請求排除妨害、恢復原狀、確認處分行為無效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基于上述法律、法規規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判決黃某等人停止侵占綠地行為,恢復原狀。
小區業主參選業委會承諾書4
【案例簡介】
家住青山區某住宅小區的夏女士搬進新房子已經有一個多月了,按理說喬遷新居是一件高興的事,但這一個多月來,夏女士心里卻總有個疙瘩解不開。夏女士平時喜歡上網,可就在一個月前,她正準備給自己的新家安裝寬帶時,卻在小區物業那里碰了釘子。
小區物業告訴她,現在除了裝某某公司的寬帶以外,其他公司的寬帶都裝不成,而且此決定是經過小區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決定通過了的。小區物業還說之前蓋樓的時候預埋的就是某某公司的網絡,還剩有三個月的服務費,現在不讓進,等于自己白交了三個月的錢,加上以前的網絡一直用得很順手,所以并不愿意更換新的寬帶服務商。
由此,夏女士家的寬帶一直拖著沒裝成,給她的生活也帶來諸多不便。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到兩個法律問題:一是本案中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是否合法;二是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是否可以撤銷。
小區選擇哪家網絡運營公司屬小區業主共同享有的權利。本案中第一個問題,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的規定,夏女士對于網絡服務的自由選擇權顯然受到了侵害。小區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決定小區僅能安裝某某公司一家寬帶的行為,是不合法的。
本案中的第二個問題,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是否可以撤銷。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本案中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對于該小區僅安裝某某一家寬帶的決議是否合法,是夏女士進行維權的一個關鍵。若此大會決議的程序違法,又或者該決議的內容對夏女士權益造成了侵害,夏女士都可以請求法院撤銷該小區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對于該小區僅安裝某某公司一家寬帶的決定。
現實生活中,業主往往認為業主大會或者業委會一旦通過決議,業主就沒有權利改變。當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合法,業主應當如何維權最為妥當?首先,業主應當及時向業主委員會進行投訴,將其權益受到侵害的事實向業主委員會反映,與業主委員會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再根據《物業管理條例》賦予給業主的司法救濟途徑進行維權并向法院提起訴訟。業主只有依據法律法規,采取適當方式,才能更好地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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